海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的反馈意见,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论述以及2013年视察海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七次党代会以及省委七届二次、三次全会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最强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必须倍加珍爱、精心呵护”的嘱托,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努力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

  二、工作目标

  (一)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到2020年,生态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生态安全屏障得到全面巩固。森林覆盖率稳定在 62%以上,全省城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8%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39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20微克/立方米,主要河流湖库水质优良率不低于95%,县城以上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主要河流湖库和城镇内河(湖)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优良率不低于95%,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水平,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

  (二)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深入实施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对环境保护工作认识和推进不够、海域岸线自然生态和风貌破坏问题突出、部分自然保护区保护不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具体问题,实行整改“清单制”,细化明确整改责任、目标、时限和措施,一项一项整改,一项一项验收,一个一个销号,确保事事有回应、件件有落实。

  (三)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巩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成果,举一反三,将问题发现与整改落实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全面完成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依靠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形成绿色发展的行动自觉。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1.纠正思想偏差,提高思想认识。清醒认识我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资源环境要素约束趋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与中央要求和群众期盼还有很大差距的客观现实,清醒认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扭转“重发展、轻保护”的思想偏差,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立省”战略,以对历史、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以“钉钉子”精神,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精心呵护好海南的青山绿水、碧海蓝天。

  2.压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严格落实《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项目必须管环保,切实把环境保护压力及时有效地传导到位,推动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明晰、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新机制。将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任务,作为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层层细化分解,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地。

  3.开展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严格落实《海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省委、省政府组织对市县开展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改善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情况。将督察结果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严惩一些地方和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不力、环境保护责任层层衰减和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4.完善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以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从2018年起取消2/3市县GDP、工业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的考核,强化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约束。制定出台《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导向作用。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二)着力推进绿色发展

  1.坚持“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干到底。把海南作为一个大城市、大景区来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严格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各市县总体规划,构建高效统一的规划管理体系。加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陆海、区域、城乡发展和各类产业,优化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强化对海岸带、生态敏感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省级规划管控。明确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修订完善空间规划法规体系,建立规划调整硬约束机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严格控制城镇开发和产业园区边界,严禁生产、生活空间挤占生态空间。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农林业生产空间、城镇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的监管。

  2.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坚持“绿色、循环、低碳”理念,着力发展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十二个重点产业。提高企业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大力引进一批生态型、环保型、低消耗的项目,坚决不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全面减施化肥、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引导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全面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省建设。加快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农业绿色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高标准优化发展医疗、文体、会展等消费性服务业。加快创建全域旅游示范省,积极发展生态旅游。着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壮大绿色金融市场主体,完善三级物流体系建设。科学调控房地产开发布局、规模、结构和总量,稳妥发展分时度假、共享型住房产品,全面实施商品住宅全装修,发展装配式建筑,永久停止中部生态核心区开发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制定严格的地方环境标准,分区分类集约发展医药、油气、低碳制造等新型工业,高标准规划建设六类24个产业园区,实施“飞地”政策,原则上所有工业项目须依规划进入园区。

  3.建设绿色能源岛。大力推行 “去煤减油”,加快构建以清洁电力和天然气为主体、可再生能源为补充的清洁能源体系。禁止新增煤电,安全推进核电,分阶段逐步淘汰现有燃煤机组。加大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工程,全面推广农村用气,加快电能、天然气替代。鼓励发展应用可再生能源,跨市县合理布局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推广规模化沼气工程,推进海洋能源开发利用。通过园区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等方式,全面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限期退出企业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逐步实现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景区用车等新能源汽车全覆盖。严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行碳排放总量增量控制,创建近零碳排放示范区、低碳小镇。

  (三)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开展治理“小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治理达标无望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2018年底前清理完成原有的槟榔熏烤土炉,严控已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复燃。大力开展移动源污染治理,2018年7月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2018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和提前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国I、国Ⅱ汽油车及国Ⅲ柴油车,基本完成中重型柴油车安装颗粒物净化装置。加大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强化餐饮业油烟、露天烧烤、秸秆禁烧的日常监管监控。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警研判,开展全省大气污染来源解析,提高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2.狠抓水环境突出问题整治。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落实每条河流(湖库)保护的责任目标和任务,并列入绩效考核。全面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规范水源保护区建设,依法清理、取缔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对水质超标的文昌市湖山水库、坡柳水闸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一区一策”整治方案,确保到2020年全省县(市)级以上、乡镇级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到100%和80%。加强南渡江、松涛水库等水质优良河流湖库的保护,开展流域农业面源和农村点源污染防治。实施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到2020年,全省主要河流湖库、城镇内河(湖)、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

  3.加强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和危险废物管理。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到2020年,分阶段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面摸清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化工、矿业采选、城镇集中治污设施等行业的环境监管,建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单。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完善全省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建设,2018年制定出台《海南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科学优化布局,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降低环境风险。

  4.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加快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三五”规划,着力解决城镇污水处理厂“两低”问题,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全面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到2020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对排水去向为三大流域源头或干流、五大湖库及近岸海域重要汇水区域等敏感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倒排工期,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2019年底前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大力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置“十三五”规划实施,2018年底前全省现有的120处垃圾堆放点全部停止使用,2020年底前分阶段完成存量垃圾场整治,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5.持续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源防治。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制定实施我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年度计划,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的责任清单,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出台《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规划》,到2020年实现全省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基本全覆盖。全面实施《海南省农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建立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全省所有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脏乱差”问题基本消除。

  (四)筑牢生态安全底线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要求,2018年底完成校核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将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应划尽划,全省保持33.5%的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35.1%的近岸海域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制定出台《海南省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制止生产空间挤占生态空间行为,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省在空间上形成基于山形水系框架,以海南中部山区的霸王岭、五指山、鹦哥岭、黎母山、吊罗山、尖峰岭等主要山体为核心,以松涛、大广坝、牛路岭等重要湖库为空间节点,以自然保护区廊道、主要河流和海岸带为生态廊道,形成“一心多廊、山海相连、河湖相串”的基本生态保护空间格局。

  2.严格生态功能区监管。全面开展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清理违法违规旅游建设项目、房地产项目、水产养殖、排污口、毁林种植等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加快整治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部分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问题,限期完成三亚珊瑚礁、文昌铜鼓岭、文昌麒麟菜、海南白蝶贝等自然保护区的违规开发活动的整改。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行动计划,加强对我省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原生动植物种质资源拯救保护。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环境监管,强化南繁育种基地外来物种环境风险管控。实施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专项行动,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全面恢复修复生态保护红线区、林区、库区、矿山、湿地、沿海防护林带和红树林的生态系统。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研究制定中部山区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海洋国家公园实施方案,逐步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3.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全力推进违规填海造地破坏生态、违规侵占海岸带、海水养殖污染等突出问题的整改。全面推行“湾长制”,建立海湾管理保护责任体系。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和规范审批程序,除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和重点海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外,严禁围填海。针对督察指出的儋州海花岛、万宁日月湾、三亚凤凰岛、海口如意岛、南海明珠人工岛和葫芦岛等项目,全面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制定“一岛一策”整治方案,限期完成上述区域的整治工作。加强海岸带陆源污染治理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大力整治海水养殖制定出台海水养殖规划,完成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的划定,限期完成禁养区内养殖项目的清退整治,在生态敏感区和滨海旅游区实施退塘还林、退塘还湿。严格海岸带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与环境保护要求,全面恢复修复受损的红树林等海岸带生态系统。

  (五)严格环境监管执法

  1.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建立健全条块结合、权责明确、各司其职、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多部门、跨市县环境执法联动,以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三大流域为试点构建流域水环境综合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加大环境监测监管科技装备投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2.建立打击环境违法联动机制。健全地方环境法规,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畅通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衔接机制,依法有序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合力。严格执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发挥社会监督和联合惩戒效力。

  3.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细化网格监管方案,落实定期巡查、问题查处、沟通反馈、监督考评机制,确保日常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真正把“环境监管网”织牢织密。对污染举报居高不下、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的,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

  (六)推进体制机制改革

  1.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现代监管体制。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现代产权制度,对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创新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统一行使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

  2.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形式多元、绩效导向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拓展生态补偿实施范围,逐步实现森林、湿地、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生态保护红线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探索建立与水质和水量挂钩的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和鼓励流域上游与下游通过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归并整合现有生态保护资金渠道,多渠道筹措补偿资金。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成效。

  3.全面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健康)市县创建为抓手,构建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行动体系。扎实推进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全面开展卫生(健康)城市、卫生(健康)村镇创建,广泛开展群众性城乡清洁运动、爱国卫生运动。用5年左右时间,海南所有市县达到国家或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文明城市、卫生(健康)城市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海南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赐贵任组长,省委副书记、省长沈晓明任第一副组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毛超峰任常务副组长,相关省领导任副组长,统筹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本系统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全省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督导检查。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要对各市县、各部门整改落实情况定期进行专项督查,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各项整改任务落到实处。各市县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整改方案和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把整改落实的责任具体到岗到人,逐条认真落实,逐项对账销号,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各市县各部门要加强日常调度和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组织开展办理情况“回头看”,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三)严肃责任追究。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厘清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整改工作中措施不力、整改不到位、问题依然突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统筹,做好生态恢复修复、环境综合治理、污染防治减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资金保障工作,健全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建设,确保生态环境重点工程按计划顺利推进。

  (五)及时公开信息。进一步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做好督察整改工作及交办案件处理结果的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公众参与、树立环保自觉,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件:

  海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清单

  一、一些部门和地方领导对海南省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沾沾自喜,盲目自满,认为自然环境好就是工作做得好,对自身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缺乏清醒认识,对生态环境保护仍然面临的矛盾与挑战缺乏忧患意识和担当精神,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不够。

  整改目标: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绿色发展理念入脑入心,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明晰、齐抓共管”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整改措施:

  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立行立改,2017年9月省委七届二次全会已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明确30条具体实施意见。

  2.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及时研究部署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县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每年分别不少于5次。

  3.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和干部培训内容。

  4.严格落实《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对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等情形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5.每年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查行动不少于2次。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各市县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二、一些市县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欠账较多,工作被动。对于这些问题,往往不是从自身工作找原因,而是归因于建省晚、底子薄、经济落后,导致这些问题久拖不决。

  整改目标:各级政府加大投入,补齐短板,加快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整改措施:

  1.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作为,加大工作力度,克服“等、靠、要”思想,加快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2.按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出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启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全覆盖、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全覆盖、城市内河内湖治理全覆盖工程。

  3.省和市县政府自2018年起统筹整合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加大对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环保投融资机制,实现投融资渠道多元化。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长效增长机制,自2018年起5年内,省财政每年按照省本级年初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期增量的15%,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

  4.加快推进环境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澄迈县、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共12个市县,在2018年7月底前,完成其境内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及联网。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生态环保厅,各市县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三、一些市县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热衷于搞短平快的速效政绩工程,财政过分依赖房地产,被地产“绑架”,企业指到哪儿,政府规划跟到哪儿,鼓了钱袋、毁了生态,一些自然保护区、优质自然岸线、生态脆弱山体遭受破坏,成为当地生态环境难以抚平的伤痛。

  整改目标:转变发展理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格规范房地产等各类开发行为,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保持优良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久久为功发展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旅游业、互联网产业、医疗健康产业、现代金融服务业等十二个重点产业,加快培育替代房地产业的支柱产业,逐步减少经济对房地产的依赖。

  2.加强规划引导和管控。严格执行《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定。加强对海岸带、中部生态核心区、滨水(湖库)地带和各类保护区等区域的规划管控,坚决禁止在自然保护区、优质自然岸线、生态脆弱山体等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海岸带可开发的一线土地严禁用于开发商品住宅。

  3.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实行商品住宅年度建设指导性计划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有序开发,引导房地产业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提升品质。从2018年起永久停止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四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开发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通过税收分成调控房地产发展,把与房地产关联度最大的土地增值税、契税收入的大部分集中于省级,把其他产业税收的大部分留给市县,倒逼市县发展转型,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4.按照“绿盾2017”专项行动、海岸带专项整治、林业生态修复与湿地保护专项整治的问题清单,对一些自然保护区、自然岸线、山体、湿地生态遭受破坏的情况,按计划加快修复治理。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规划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四、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中,生态环境指标没有具体量化,考核偏松偏软。

  整改目标:创新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办法,实行差别化的绩效评价考核,健全和完善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

  整改措施:

  1.海南省委、省政府已于2017年12月出台《海南省市县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健全完善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市县发展实行差别化考核,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权重,并将生态环境损害作为负面扣分和一票否决事项。

  2.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结果运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类考核结果在干部管理、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中的运用。

  3.2018年起,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建立经常性审计机制,注重审计结果的运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省生态环保厅、省审计厅,各市县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五、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是目前全省唯一生态环保方面的综合性考核,但由于缺乏严肃性、科学性,考核常常流于形式。2014年万宁市因没有完成大气改善目标被省生态环保厅约谈,但在省政府组织的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中却被评为优秀,“一边约谈、一边表彰”。2015年琼海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不合格,全省排名倒数第一,但在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中却为顺数第一。这种自相矛盾的考核结果,导致考核导向作用严重虚化。

  整改目标: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科学评价考核机制,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形成科学的评价考核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细则》《海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取代《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018年底前,发布各市、县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

  2.取消万宁市在2014年、琼海市在2015年的生态省建设考核结果。

  3.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对没有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专项工作考核中不合格的市县,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性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六、全省对环境保护问责追责力度不足,缺乏约束力和震慑作用,省政府明确要求对海岸带专项清理工作发现的问题要严肃问责,但清理出来的112宗越权审批等突出问题,至督察时,尚无一例实施问责。

  整改目标:对海岸带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越权审批等问题查处到位,问责到位。

  整改措施:

  1.经核查认定,海岸带专项检查中属于2013年5月1日《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颁布后,市县政府越权审批的问题实为106宗。

  2.2018年7月底前,分类整改到位。对97宗属于省政府专题会议同意批准完善手续的项目,已建或在建项目按照原批准意见进行处置,尚未动工建设构成土地闲置的由市县政府依法收回。1宗已恢复园林绿地的,保持现状。对4宗企业承诺不在海岸线200米范围内建设的项目,依法采取收回、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对3宗位于河口内湾潟湖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管理。对1宗2007年1月土地已挂牌出让的填海造地项目,按照土地及项目建设管理要求进行整改。

  3.2018年9月底前,依照《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海岸带资源破坏及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对有关问题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4.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长效监管机制。对涉及海岸带范围的建设项目,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加强监督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期限:2018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规划委、省生态环保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七、2013年以来,各市县党委常委会研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的数量,不足总议题数量的3%。特别是一些环境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市县,如海口、万宁、东方等,党委常委会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更少。海口、万宁党委常委会2014年没有研究环境保护议题;东方市委常委会2014年、2015年两年均没有研究环境保护议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没有得到应有重视。

  整改目标: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县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

  整改措施:

  1.各市县党委、政府切实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县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每年分别不少于5次。

  2.海口市、万宁市、东方市等市县就环境问题突出和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研究部署不力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对群众意见较多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排查摸底,制定整改工作方案,逐一落实整改措施。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八、生态省建设工作推进不够有力。海南省在全国率先提出生态省建设,并明确了建设目标、任务和要求。但从实际落实情况看,生态省建设目标没有落实,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的环境保护工作也没有落实到位,反而生态破坏问题层出不穷。生态省提出的最初几年,毁林挖塘养殖遍地开花,破坏沿海防护林和海岸地貌、污染近岸海域水质,对全省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延续至今。

  整改目标:坚持生态立省不动摇,确保海南的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

  整改措施:

  1.全面梳理生态省建设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及目标,严格落实《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纲要》,努力实现生态省建设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及目标。

  2.各市县、各部门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全面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充分发挥“多规合一”引领作用,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持续开展生态环境整治,特别是针对毁林挖塘养殖,破坏沿海防护林和海岸地貌、污染近岸海域水质等突出问题开展持续整治,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确保海南的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各市县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九、生态省建设规划明确的多项指标均未达到目标要求,要求到2015年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0%,但目前达标率仍有差距。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到2020年,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排查已划定的乡镇和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源工作任务,所有不达标饮用水源地全部制定水质达标方案。2018年底前,依法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水产养殖、畜禽养殖项目取缔拆除工作,坚决拆除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依法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

  2.2018年底前,完成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3.2019年底前,完成已划定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立桩定界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已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立桩定界工作。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规划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各市县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十、要求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到陆域总面积的9%,目前实际仅为7.3%。

  整改目标:通过新建、扩建自然保护区以及建立国家公园等方式,使陆域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面积占到陆域总面积的比例提升至9%以上。

  整改措施:

  1.按照《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中对陆域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指标要求,新建、扩建一批自然保护区,使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到陆域总面积的比例提升到9%以上。

  2.2019年底前,完成《海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修编,确定新建、扩建一批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任务指标。

  3.2018年6月底前,完成俄贤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并报省政府批准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增加陆域自然保护区面积6681.3公顷。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规划委,相关市县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十一、一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没有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管护,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批复保护区面积2500公顷,而实际保护面积仅为1310公顷。

  整改目标:在确定可以异地补地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

  整改措施:

  1.2018年底前,在尊重规律、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异地补地的可行性,在具备可行性的前提下,研究制定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异地补地方案。

  2.2019年底前,编制完成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等相关材料,上报国家审批。

  3.举一反三,对“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发现的类似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密切跟踪整改进度,实行挂账销号制度。

  整改期限: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东方市委、市政府,其他相关市县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十二、省海洋渔业厅截至督察时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规政策要求,编制出台海水养殖规划,未在重点河湖及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导致全省海水养殖无序发展,污染情况严重。

  整改目标:建立健全水产养殖产业和空间规划体系,指导水产养殖健康、可持续发展。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海南省水产养殖规划》,明确水产养殖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及管理政策。

  2.2018年7月底前,各市县政府出台本市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明确可用于水产养殖的区域范围。

  3.加大水产养殖监管力度,切实落实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及管控措施,确保产业有序发展,持续改善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4. 对省海洋渔业厅未编制出台海水养殖规划,导致全省海水养殖无序发展,污染严重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生态环保厅,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十三、对全省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组织推动不力,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排查工作,污水直排海域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对全省入海排污口全面排查,完成非法或设置不合理排污口的清理整治。

  整改措施:

  1.2018年3月底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直排海污染源排查和清理工作的通知》,12月底前,对全省所有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并登记建档。

  2.对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分类开展清理整治,对非法及停止使用的排污口进行封堵或拆除;对依法保留的,按规范补办相关手续;对设置不规范的排污口,按要求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2019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水务厅,相关市县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十四、在填海项目验收管理中乱作为,2013年至2014年,对位于文昌麒麟菜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椰林湾海上休闲度假中心、南海度假村人工岛2个填海项目违规进行竣工验收。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规范海域使用审查、审核。

  整改措施:

  1.立即责令椰林湾海上休闲度假中心、南海度假村人工岛两个项目暂停建设,纠正违规竣工验收行为。

  2.2018年底前,完成上述两个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估论证,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组织实施生态修复,最大限度修复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3.2018年底前,完成海南省麒麟菜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依法划定保护区具体范围。

  4.建立长效机制,2018年6月底前,制定《海南省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围填海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

  5.对省海洋渔业厅违规验收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文昌市委、市政府,省海洋渔业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十五、省水务厅统筹推进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不力。国家要求海南省“十二五”期间新增污水配套管网1388公里、污水处理能力77.4万吨/天。但截止2017年7月,全省仅分别完成“十二五”任务的67%和35%,造成部分区域污水直排,城市内河(湖)污染严重。

  整改目标:加快补齐全省“十二五”规划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同步推进“十三五”规划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整改措施:

  1.2018年底前,建成三亚红沙二厂、三亚福海苑二期、三亚红塘湾、儋州滨海新区等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5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水管网290公里。

  2.2019年底前,建成海口桂林洋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和海口江东、东方二期、三亚荔枝沟二厂、万宁龙滚、澄迈福山、白沙邦溪等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2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水管网330公里。

  3.2020年底前,建成海口丁村、儋州三厂、三亚亚龙湾二厂、陵水新村等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1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水管网390公里。

  4.对省水务厅统筹推进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不力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保厅、省规划委、省林业厅,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十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2017年底需完成敏感区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但省水务厅直至督察进驻前才知晓这一规定,导致相关工作严重滞后,年底前要全面完成敏感区域内的10座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任务,难度很大。

  整改目标:加快敏感区域内10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确保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整改措施:

  1.省水务厅和海口、儋州、琼海、五指山、琼中等5个市县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督促制定10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方案,明确年度任务目标和时间节点。

  2.按照分类整改原则,海口市长流、海口市云龙产业园、海口市龙塘、儋州市一厂、儋州市二厂、琼海市、五指山市共7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2018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2019年 6月底前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海口市白沙门一期、海口市白沙门二期、琼中县共3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2018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2019年底前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

  3.对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作严重滞后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保厅,海口市、儋州市、琼海市、五指山市、琼中县等市县党委、政府,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十七、三亚市政府2012年至2015年多次干预相关部门对位于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海岸带200米范围内的小洲岛度假酒店项目的执法活动,导致该项目持续违法建设。 2016年,甚至授意相关部门为该违法项目补办手续,直至督察进驻期间才慑于压力撤销有关审批。2016年以来,三亚市政府及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违规为占用海南省陆域Ⅱ类生态保护红线的鹿回头片区半岛一号项目办理了相关手续。

  整改目标:全面清理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内全部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到位,完成生态修复工作。

  整改措施:

  1.责令三亚市政府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按程序重新申报调整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停止调整后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和营业,并对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2017年10月底前,三亚市已拆除小洲岛度假酒店。2018年1月底前,拆除小洲岛度假酒店项目内的海上施工栈道。2018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用地复垦复绿,恢复修复生态环境。

  3.2017年8月底前,鹿回头片区半岛一号项目已停止建设。2017年底前,已完成项目用地的复绿工作。2018年5月底前,完成该项目用地规划调整,调整为公园绿化用地。

  4.建立长效机制。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时,必须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和各类保护地的相关规定,杜绝违规审批行为再次发生。

  5.对涉及违法违规审批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三亚市委、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生态环保厅、省规划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十八、文昌市饮用水源整治存在慢作为情况。文昌市湖山水库是当地的重要饮用水源,但水质存在不达标问题。目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仍存在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和生活排污口。

  整改目标:按照国家和省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从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湖山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所有水产养殖、畜禽养殖项目全部取缔拆除,湖面所有网箱等养殖设施全部清理拆除。

  2.2018年4月底前,完成湖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排查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湖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整改。

  3.2018年底前,完成湖山水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43个村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4.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规范要求,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防护隔离网,立碑定界,竖立警示牌和宣传牌。

  5.对文昌市饮用水源整治慢作为情况严重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文昌市委、市政府,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十九、坡柳水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存在不达标问题,二级保护区内存在污水直排口,但文昌市至今尚未制定整治方案。东路水库为文昌市备用水源,其二级保护区内约3000立方网箱养殖长期未予清理。

  整改目标:封堵污水直排口,拆除水面所有养殖网箱,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完成坡柳水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10个污水直排口截流封堵,将污水引入人工湿地进行处理。2019年底前,建成文教镇墟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收集处理文教镇墟生活污水并实现达标排放。

  2.2018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拆除东路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的养殖网箱。

  3.2018年6月底前,完成文教河“一河一策”治理方案。2018年9月底前,完成《坡柳水闸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文教河流域综合整治,力争流域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4.2018年10月底前,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规范要求,在坡柳水闸和东路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防护隔离网。

  5.对坡柳水闸和东路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到位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文昌市委、市政府,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二十、海南省沿海市县财政对房地产过分倚重,向海要地、向岸要地情况严重,大量房地产、旅游地产集中布局在风景优美的滨海一线,对海洋生态和海岸线自然风貌造成破坏。

  整改目标:转变发展理念,坚守生态保护红线。陆域和近岸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用于开发商品住宅。

  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落实《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6月底前,出台《关于加强重要规划控制区规划管理的决定》,上收滨海地区、生态敏感区等重要区域的规划管理权。2019年底前,各市县完成总体规划各开发边界总规、控规编制(修编),实现开发边界内规划管控全覆盖。

  2.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已经依法批准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调整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项目,依据《海南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开发建设管理目录》分区分类管理,或者依法通过收回土地、处置闲置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促使项目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严格将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村庄及农(林)场部(队)及其居民点建设控制在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扩大。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规划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二十一、违规填海造地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截止2016年底,海南省共批准填海造地项目184宗,面积达4043公顷。其中2013年之后年均填海面积达550公顷,约为之前20年年均填海面积的5倍。海南省一些市县在推进填海造地过程中决策不科学、程序不严谨、监管不严格,对局部生态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或破坏。

  整改目标:对已批已建围填海项目分类整改,修复恢复生态环境,建立健全围填海项目管理的长效机制。

  整改措施:

  1.2018年底前,对已批准的184宗围填海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对市县决策不科学、程序不严谨、监管不严格的填海项目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2.对局部生态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或破坏的围填海项目,2018年6月底前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围填海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估,2018年底前根据后评估结论制定海域整治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严格落实《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2018年3月底前出台《海南省实施围填海管控办法》。严格控制围填海总量,实施围填海限批,除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和重点海域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外,严禁围填海,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全面禁止围填海。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相关市县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二十二、儋州市海花岛填海总面积783公顷,儋州市政府及海洋部门化整为零违规审批,将填海项目拆分成36个面积小于27公顷的子项目,并于2013年1月21日一天内批准18个子项目,于2013年7月4日一天内批准另外18个子项目。海洋部门对该项目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项目施工造成大面积珊瑚礁和白蝶贝被破坏。

  整改目标:实施分类整改,对受影响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恢复,对项目违法用海行为严肃查处。

  整改措施:

  1.立即责令海花岛项目用海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停止建设。

  2.2018年底前,完成项目区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专家意见加快开展生态修复。

  3.对项目按照分类整改要求列出措施清单,一个一个问题整改到位,项目销号一个复工一个。

  4.规范海域使用审批,严禁违规审批。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依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2014年11月26日通过),已于2015年1月1日收回市县27公顷以下填海造地审批权。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严格依法审批用海项目。

  5.2018年6月底前,对海花岛项目存在的海洋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儋州市委、市政府,省海洋渔业厅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二十三、万宁市日月湾综合旅游度假区人工岛项目总填海面积97公顷,包含日岛和月岛。万宁市政府未组织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填海面积为49.1公顷的月岛项目于2015年10月未批先建,省海洋部门对其监管不严,2017年2月才责令停止建设,但直至督察进驻期间才实际停止违法填海行为。周边岸滩已出现大面积淤积并形成连岛沙坝,极大地破坏了海洋自然风貌。

  整改目标:对项目违法用海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周边区域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风貌进行修复。

  整改措施:

  1.立即责令日岛、月岛项目用海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停止建设。

  2.省海洋部门已于2016年11月对月岛项目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督促项目业主开展整改工作,并加大巡查力度。

  3.聘请权威机构开展环境评估。2018年5月底前,完成围填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价、生态补偿及岸滩整治修复等报告编制和报批;2018年9月底前,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工程;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的生态整治修复工作。

  4.万宁市政府编制日月湾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并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和规定程序报批。

  5.2018年9月底前,对万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日岛、月岛项目用海范围内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万宁市委、市政府,省海洋渔业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二十四、三亚市新机场临空国际旅游商贸区项目存在未批先建、野蛮施工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海洋部门、三亚市政府对其监管不力。

  整改目标:查处项目违法用海行为,加强用海执法监管,加强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整改措施:

  1.2017年7月,新机场临空国际旅游商贸区项目已全部停止建设。继续开展红塘湾填海海域海水水质监测工作,加强属地巡查监管。

  2.根据“多规合一”的《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三亚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及海洋功能区划要求,加快三亚新机场及临空产业配套区项目前期工作,完善项目手续。

  3.聘请权威机构开展填海项目区域生态环境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专家意见开展生态修复。

  4.自2016年11月起三亚市政府已对三亚新机场临空产业园空港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海域行为立案8宗,2017年12月底前已结案5宗,移交1宗。2018年底前完成剩余3宗案件的查处工作。

  整改期限:2019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三亚市委、市政府,省海洋渔业厅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二十五、海口市如意岛、南海明珠人工岛等填海项目存在化整为零、省市及相关部门对其越权审批等问题。

  整改目标:规范海域使用权审批,强化对填海项目的监管,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整改措施:

  1.立即责令如意岛、南海明珠人工岛等填海项目用海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停止建设。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2.开展海洋生态影响后评估和生态修复。聘请权威机构,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南海明珠人工岛项目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价,依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实施生态修复。

  3.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对如意岛、南海明珠人工岛后续建设项目加强执法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海洋环评报告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4.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围填海项目管理各项规定,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期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海口市委、市政府,省海洋渔业厅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二十六、三亚市凤凰岛以三亚国际客运港和国际邮轮港名义取得海域使用权,实际开发房地产酒店用地远超港口用地。一期填海面积36.5公顷中港口用地仅占5.6%,而住宅用地高达 17.6%、酒店用地高达29.9%,2013年三亚市国土部门为其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该宗土地变更用地性质的行为,导致有关企业又以邮轮码头建设为由,在这敏感水域填海造地二期工程49.9公顷。目前,由于填岛造成水流变化并降低水体交换能力,三亚湾西部岸线遭到侵蚀、三亚河污染加剧等不良生态后果已经显现。据2016年海南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三亚湾西部有2.1公里的海岸遭受侵蚀,平均侵蚀速度1.0米/年。

  整改目标:完善项目区规划,严格落实产业项目布局,修复恢复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立即责令凤凰岛项目用海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实施分类整改。

  2.聘请权威机构,于2018年底前完成对项目区海洋生态环境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开展生态修复。对凤凰岛周边海域侵蚀的岸滩、海洋生物资源以及珊瑚生态系统进行全面修复。

  3.2018年2月底前启动三亚河口清淤疏浚工程,工程范围为三亚桥和潮见桥下游至河口外邮轮码头水域,2019年底前完成清淤疏浚工作。

  4.根据《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三亚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海洋功能区划,完善项目区规划,严格落实产业项目布局,完善项目建设手续。

  整改期限: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三亚市委、市政府,省海洋渔业厅、省规划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二十七、海口市葫芦岛项目批复用海面积39公顷,位于海口湾海甸溪和龙昆沟入海口,由于离岸线较近,影响河口污染物扩散,附近海湾已成为“臭湾”,群众对此长期投诉,反映强烈。海口市有关部门对该项目海域使用权已过期的临时施工便道查处不力,导致附近海域泥沙淤积、水流不畅,加剧了水质恶化。

  整改目标:完成违规项目整改,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修复受损岸线和海洋生态环境,改善海口湾附近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整改措施:

  1.立即责令葫芦岛项目用海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停止建设。

  2.聘请权威机构,于2018年底前完成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专家意见,2019年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改善该海域水动力循环及海洋生态环境。

  3.加快推进内河(湖)水体整治工程,全面加强雨污分流基础设施建设及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2018年底前海甸溪和龙昆沟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相应标准,陆源入海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整改期限: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海口市委、市政府,省海洋渔业厅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二十八、违规侵占海岸带问题突出。海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对海岸带范围内开发活动有严格限制。但全省大部分沿海市县对此重视不够,执行不力,导致海岸带侵占破坏问题十分突出。海岸带无序粗放建设,房地产和养殖等违法违规项目占用大量优质岸线资源,沿海防护林被砍伐,自然风貌遭受破坏等情况比比皆是,全省38%的海岸带成为建设用地,10%的海岸带被海水养殖坑塘侵占。在海岸带开发过程中,相关市县政府违规越权审批问题突出,沿海市县政府在2013年5月后违法擅自批准在海岸带内施工达112宗,占用海岸带土地面积627.4公顷。

  整改目标:严守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全面实施海岸带开发规划管控,建立海岸带管理责任制。

  整改措施:

  1.2018年底前,对全省海岸带海水养殖、非法砍伐沿海防护林、非法侵占海岸带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加强海岸带修复。

  2.持续巩固海岸带整治成果,针对海岸带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2018年组织开展海岸带保护和开发情况“回头看”专项督查,结合土地违法违规专项整治行动,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督促依法整改到位,对新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3.2018年7月底前,制定出台《关于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海岸带范围水产养殖业规范整治及绿色转型升级。市县政府出台本市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或调整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落实管控措施,确保水产养殖业有序健康发展。

  4.严格执行“多规合一”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规范海岸带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对涉及海岸带范围的建设项目,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5.对相关市县政府违规越权审批、侵占海岸带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沿海市县党委、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省规划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保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二十九、文昌市自2012年以来对沿海防护林采取托管方式交由企业管理,仅高隆湾片沿海防护林就托管给13家企业,放任企业随意占用沿海防护林,建设售楼部等建筑物。

  整改目标:纠正违规行为,依法处置违法建筑物,健全海防林巡查制度和长效管控机制。

  整改措施:

  1.2018年2月底前,依法依规废止13家企业的托管文件。

  2.对于高隆湾13家托管企业的违法建筑物,2018年6月底前对其中7家托管企业的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没收5家托管企业的违法建筑物并转为公共设施。

  3.举一反三,2018年6月底前全面排查摸清文昌市沿海防护林托管情况,对违法侵占沿海防护林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4.健全海防林巡查制度和长效管控机制,严控区域内占用和破坏海防林行为。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2018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文昌市委、市政府,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三十、琼海市对沿海防护林内违法建设不监管、不制止,于2015年11月集中为13宗海岸带内违法建筑物补办临时搭棚手续,其中6个项目违法占用沿海防护林,违法建筑至督察时仍未拆除。

  整改目标:依法查处海岸带内违法建设行为,恢复沿海防护林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整改措施:

  1.立即责令海岸带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停止建设。

  2.2018年3月底前,审查13宗海岸带内违法建筑物临时手续的合法性,属于违法审批的,撤销行政许可;2018年4月底前,完成违法侵占沿海防护林地的6个项目立案查处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拆除并恢复防护林。

  3.举一反三,2018年6月底前全面排查琼海市违法占用海岸带防护林的行为并依法查处。

  4.琼海市相关部门落实海岸带管护责任,建立长期、定期巡查、零报告制度,加强对海防林的监督管理。

  5.对琼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审批项目侵占海防林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琼海市委、市政府,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三十一、昌江县在编制棋子湾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擅自放宽海岸带和沿海防护林保护要求,将沿海防护林地规划为建设用地,2013年5月以来,昌江县住建局陆续为4个海岸带200米以内的地块办理工程规划许可,200多亩海岸带被侵占破坏。

  整改目标:修订完善《棋子湾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保护海岸带,修复受损海防林。

  整改措施:

  1.2018年底前,完成重新修编《棋子湾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棋子湾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原规划占用沿海防护林地转为建设用地中的59.6亩重新划定为沿海防护林地,并开展植树复绿及海岸带内残带断带绿化固沙工作。

  2.2018年底前,拆除和清退海岸带200米以内违法违规建设设施。

  3.2019年底前,完成昌江棋子湾旅游度假区4个地块及海岸带200米内林业用地的造林。

  4.建立完善海岸带保护机制。完成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立桩定界。2018年6月底前,完成棋子湾开发区内立桩定界,其余海岸带沿海防护林生态保护红线立桩定界于2019年底前完成。

  5.对昌江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审批项目侵占海防林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时间: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昌江县委、县政府,省规划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三十二、海水养殖造成局部海域水质下降。全省海水养殖没有规划,缺乏监管,长期以来无序发展。2016年,全省海水养殖面积达17823公顷,其中滩涂养殖8402公顷,约六成滩涂养殖位于澙湖、河口等污染物不易扩散区域,位于陆域的海水养殖场开展环评的或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均不足1%,大量海水养殖场甚至占用自然保护区和沿海防护林。

  整改目标:建立健全水产养殖产业和空间规划体系,加强行政监管,持续改善海水养殖集中区域水质。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海南省水产养殖规划》,明确水产养殖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及发展政策。

  2.2019年3月底前,完成不符合规划海水养殖场的摸底排查,列出清退整治清单,制定全省海水养殖整治工作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清退,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不符合规划养殖场的清退。

  3.沿海防护林带内养殖设施清退后,加快开展退塘还林还湿工作。

  4.2018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海南省陆域水产养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全面规范水产养殖项目的环境管理,严厉查处未达标排放养殖尾水行为。

  5.对全省海水养殖没有规划,缺乏监管,长期以来无序发展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时间:立行立改,2020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生态环保厅,沿海市县党委、政府,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三十三、清澜省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鱼虾养殖面积高达760公顷,侵占保护区核心区31.4%、缓冲区20.3%、实验区27%。

  整改目标:保护区范围内鱼虾塘全部清退,实施退塘还林还湿,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制定《海南清澜红树林省级自然保护区退塘还林还湿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及整改内容、期限。

  2.2018年底前,完成保护区核心区养殖塘清退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保护区缓冲区养殖塘清退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内所有养殖塘清退工作和还林还湿工作。

  3.2018年底前,对在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文昌市委、市政府,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三十四、文昌、琼海两市交界的冯家湾海域海水养殖最为集中,部分区域沙滩已淤泥化。

  整改目标:冯家湾区域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海水养殖全部退出,其余区域的养殖废水处理率达到100%,外排水质全部达标排放,冯家湾海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完成冯家湾区域滩涂和养殖户普查登记。2018年9月底前,制定《文昌会文—琼海长坡海岸带水产养殖业整治工作方案》。

  2.开展专项整治。2019年底前,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内水产养殖全部退出。2020年底前,其余区域养殖尾水全部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3.2019年6月底前,启动养殖产业园建设。通过政府扶持、当地养殖户参与,推动海水水产种苗业转型升级。

  4.开展生态修复,退出养殖的区域实施退塘还林还湿,修复海岸带生态环境。

  5.对海水养殖无序发展污染环境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文昌市委、市政府,琼海市委、市政府,省海洋渔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保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三十五、2015年,全省近岸海域4个水质超标点位全部位于海水养殖集中区,其中万宁海水水质从2013年二类恶化至2015年劣四类,污染严重;2016年,水质超标点位6个,其中5个位于海水养殖集中区。

  整改目标:加强水产养殖集中区的监管和综合整治,持续改善海水养殖集中区域水质。

  整改措施:

  1.2018年底前,对存在水质超标点位的澄迈桥头和马村、陵水黎安和新村、万宁小海共5个海水养殖集中区域的近岸海域水质和陆源污染情况进行调查,摸清水质超标情况及原因。 2019年3月底前,按照“一区一策”原则,根据超标因子及当地实际,制定海水养殖集中区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2.将陵水新村和黎安港、万宁小海等重点海水养殖集中区纳入海水增养殖区专项监测范围,及时掌握重点海水养殖集中区域水质变化情况。

  3.立即对陵水新村、万宁小海所有海上餐排停业整改。2018年6月底前,实现粪污、油污、废水达标排放。强化小海船只管控,做到废水、废油、垃圾集中收集上岸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海水养殖无序发展污染环境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省生态环保厅,万宁市委、市政府,澄迈县委、县政府,陵水县委、县政府、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三十六、海南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对热带海岛生态环境的稀缺性和脆弱性认识不足,部分保护区为开发建设让路,32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21个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整改目标:全面查处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问题,逐步恢复生态环境。严格按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整改措施:

  1.巩固“绿盾2017”专项行动成果。认真梳理32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理现状,对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

  2.分类整改。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经营性项目,依法查处并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与保护管理目标不一致的,立即予以拆除,并做好生态恢复。对违法排污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旅游开发项目,依法依规予以关停或取缔,并实施生态恢复。

  (1)2018年6月底前,拆除清澜省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在缓冲区内建设的旅游栈道,并恢复原貌。对东寨港、吊罗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展旅游活动和建设旅游设施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治;将甘什岭保护区内的有关项目退出保护区缓冲区范围;由东方市制定东方猕猴洞省级地质公园规划,将自然环境和地质遗迹资源保护作为首要任务,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对地质公园与猴猕岭省级自然保护区重叠部分进行严格管理、规划。

  (2)2018年6月底前,对东寨港、清澜红树林、东方黑脸琵鹭等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鱼虾塘养殖活动,分别由海口市、文昌市、东方市制定退塘方案,于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退塘工作。

  (3)2018年底前,制定鹦哥岭、霸王岭、尖峰岭自然保护区浆纸林等人工林中非国有森林的处置试点方案;2019年启动试点;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3.加强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建立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监控制度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自然保护区监控全方位、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4.2018年底前,对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授予行政许可和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省生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三十七、海南省在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违规开发旅游项目侵占自然保护区的现象,1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8个存在未经审批的旅游项目。

  整改目标:全面纠正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发旅游项目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加强和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整改措施:

  1.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和执法,对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规开展的旅游开发项目依法予以取缔;对在保护区实验区违规开展的旅游开发项目依法进行整改。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进驻前,已拆除东寨港保护区内违规建设的旅游栈道。2017年8月,已拆除吊罗山保护区内违规建设的旅游栈道,并实施生态修复。责令尖峰岭保护区内的天池农家乐饭庄、天池农家饭庄、桃园酒店在2018年底前完善相关手续。2018年底前,依照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五指山保护区内的亚泰雨林酒店整改到位。

  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未经审批的三亚洲际度假酒店海上餐厅及游艇码头项目依法依规进行拆除。2018年1月底前,完成海上餐厅主体拆除,2018年6月底前,完成海上餐厅平台及游艇码头拆除,并启动该区域的生态修复工作,2019年4月底前,完成修复工作;2018年4月底前,完成对亚龙湾瑞吉度假酒店配套游艇码头用海行为调查处理。

  铜鼓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立即停止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的建设,限期整改到位,恢复修复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大洲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置告示牌,加大宣传引导,制止非法旅游活动,加强日常巡护,加大对非法组织游客进入保护区行为的打击力度。

  2.强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旅游项目审批管理,加强保护区现场的巡护、巡察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旅游活动。

  3.2019年底前,对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省林业厅、省生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三十八、文昌市政府将铜鼓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333公顷的陆域范围全部划入生态旅游区开发范围,涉及核心区468公顷、缓冲区171公顷。2014年,文昌市政府违反保护区总体规划,违规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保护区内41.3公顷现状林地规划为酒店用地,并侵占5.5公顷林地开展旅游道路建设。在调整规划过程中,省国土、林业、住建等部门把关不严,大开方便之门。2013年以来,山海天精品酒店、鲁能山海天展销中心、光明路等项目在保护区内陆续建成,毁坏沿海防护林8.6公顷,文昌市国土、环保等部门为相关项目办理了审批手续。

  整改目标:全面清理整治铜鼓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修复恢复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责令文昌市政府对违规审批的规划和项目予以纠正,全面清理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规划,2018年2月底前,将铜鼓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用地全部退出铜鼓岭国际生态旅游区开发范围。

  2.责令违法违规项目停止建设和营业,对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坚决依法查处保护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行为。

  3.2018年9月底前,责令项目业主单位拆除或迁建鲁能山海天展销中心、山海天精品酒店,及时复垦复绿,恢复修复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4.对涉及违法违规审批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文昌市委、市政府,省生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规划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三十九、万宁市青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拥有全球唯一成片低纬度青皮林,具有重大生态价值。但万宁市政府多次违规审批相关旅游度假区规划,将该保护区308.4公顷面积规划为旅游项目用地,约占保护区总面积的31.1%。目前该保护区已出让土地62块,共计161.8公顷,涉及核心区12公顷、缓冲区35.4公顷,已建成酒店、游艇码头、直升机停机坪等旅游设施,保护区被“蚕食”严重。2013年以来,万宁市政府及住建、林业等部门违规为日月湾极限运动主体精品度假酒店等6个项目办理审批手续。

  整改目标:全面清理整治青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实施生态修复,恢复青皮林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万宁市政府依法依规对青皮林自然保护区内已出让的土地及违规建设项目逐一进行调查处理。

  (1)2018年6月底前,对尚未开工建设的华润产权式酒店项目、华润高端酒店项目、华润滨海公园项目、华润服务业用地项目、海南万富和置业有限公司项目、海南昌达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项目、万宁恒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海南万鑫实业发展公司项目、海南万州置业总公司项目共9个项目,涉及13宗土地,占用保护区面积50.77公顷,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证。

  (2)2018年6月底前,对已开工建设尚未投入使用的日月湾极限运动精品酒店项目、石梅湾旅游区的红堡精选酒店项目、上海鹏欣公司的半拉子工程项目、万宁南洋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直升机机坪项目共5个项目,涉及11宗土地,占用保护区面积34.03公顷,依法拆除并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恢复林地,并开展复植复绿。

  (3)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16个项目处理:

  2018年底前,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九里二期(工棚)、石梅湾配电房配套项目、日月湾铁皮棚屋项目共3个项目,涉及3宗土地,占用保护区面积7.59公顷,依法拆除并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恢复林地,并开展复植复绿。

  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石梅湾旅游区B道路和石梅湾旅游区E、F道路共2个项目,涉及6宗土地,占用保护区面积5.19公顷,依法收回作为青皮林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

  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艾美酒店、威斯汀酒店、游艇码头及配套设施、石梅湾污水处理厂、海田溪两侧绿化景观项目、日月湾广州体育足球培训基地、日月湾森林客栈、日月湾台湾度假村、日月湾海门餐厅、日月湾冲浪基地项目共10个项目,涉及25宗土地,占用青皮林自然保护区面积56.36公顷,依法依规加强管理,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增建设项目。

  将加井咖啡厅和行云流水海鲜坊及华润公司营销展示区项目,涉及4宗土地,占用保护区7.84公顷,改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尚未建设的林地复植复绿。

  2.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青皮林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加强执法打击力度,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3.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和违规行为监管不力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万宁市委、市政府,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四十、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932公顷陆域面积长期未纳入实际管护,实验区存在大量建设项目。人类活动频繁的鹿回头片区大洲岛海域和小东海海域活体珊瑚盖度分别从2013年的42%和18%下降到2016年的20%和5%。三亚市对侵占保护区10.2公顷的亚龙湾瑞吉度假酒店配套游艇码头长期不查处,对保护区内三亚洲际度假酒店海上餐厅及游艇码头等违法项目以罚代管。虽然2014年4月国家海洋局明确要求立案查处海上餐厅及游艇码头等违法行为,但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既未采取强制措施,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及2017年7月,市海洋与渔业局两次向市政府进行了报告和请示,均未得到回应,第二次文件被市政府直接退回。

  整改目标:合理界定并明确保护区面积和范围。拆除违规项目,规范保护区管理,有效提高区域内活体珊瑚覆盖度,修复珊瑚礁生态系统。

  整改措施:

  1.责令三亚市政府立即停止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建设和营业。

  2.2018年6月底前,对未经审批的三亚洲际度假酒店海上餐厅及游艇码头项目依法依规进行拆除,并启动该区域的生态修复工作。2019年4月底前,完成修复工作。

  3.2018年4月底前,完成对亚龙湾瑞吉度假酒店配套游艇码头用海行为的调查处理。

  4.2018年底前,省海洋渔业厅会同三亚市政府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编制完成三亚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保护区范围、分区和管控要求,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5.开展保护区珊瑚礁生态监测、调查。对区域内珊瑚进行培育移植修复。

  6.对三亚市有关部门慢作为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三亚市委、市政府,省海洋渔业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四十一、白蝶贝省级自然保护区自成立以来,未纳入有效管理,白蝶贝濒临灭绝。目前,保护区内仍存在167家海水养殖单位,侵占保护区1778.1公顷。2013年以来,临高县政府在保护区内违规审批用海项目54个、办理海水养殖证77个。

  整改目标:全面清退保护区内违法养殖项目,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推动保护区生态环境持续恢复和改善。

  整改措施:

  1.立即停止审批白蝶贝自然保护区内新申请经营性用海项目和办理新的养殖证,全面加强对保护区的监管。

  2.2018年1月底前,完成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1宗养殖项目的清理,清除所有养殖设施;2018年底前,完成对112宗无证养殖项目的整治;已审批的54宗用海项目,2020年底前,分批整治,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2018年底前,完成保护区白蝶贝资源调查,根据资源调查结论,制定白蝶贝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4.省海洋渔业厅根据白蝶贝资源情况,会同临高县政府在2019年底前完成白蝶贝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5.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白蝶贝自然保护区管理,加强巡查管控,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6.对临高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管理不力,违规审批和开发建设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临高县委、县政府,省海洋渔业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四十二、文昌麒麟菜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期以来无总体规划,作为海藻场被盲目开发,原生麒麟菜濒临灭绝。文昌市政府不仅疏于对保护区的管理,甚至违规填海造地,建设清澜半岛、东郊椰林、南海度假村等项目,侵占保护区174公顷。

  整改目标:全面清理保护区内违规填海造地和建设项目行为,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推动保护区生态环境持续恢复和改善。

  整改措施:

  1.立即责令保护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和经营。2018年底前,分门别类依法对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填海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处理。

  2.2018年底前,完成保护区资源调查,科学论证和明确保护区的保护对象,重新编制以主要保护物种及其生境为保护对象的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及总体规划。

  3.2019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海南省麒麟菜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方案》,逐步修复保护区生态环境。

  4.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麒麟菜自然保护区管理,加强巡查管控,建立长效机制。

  5.对文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管理不力,违规审批和开发建设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19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文昌市委、市政府,琼海市委、市政府,省海洋渔业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四十三、海南省22个热带雨林自然保护区面积共22.3万公顷,其中浆纸林、橡胶林等人工林为2.7万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12%,对外承包经营面积为1.5万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7%。五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琼中县境内存在1448.9公顷浆纸林,其中核心区22.3公顷,缓冲区448.7公顷。

  整改目标:逐步建立浆纸林等人工林中非国有森林的处置机制,加强自然保护区有效监管,依法维护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及生态安全。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内浆纸林等人工林中非国有森林的专项调查工作。

  2.2018年底前,制定鹦哥岭、霸王岭、尖峰岭自然保护区内浆纸林等人工林中非国有森林的处置试点方案。2019年启动试点,2020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3.在试点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其他自然保护区内浆纸林等人工林中非国有森林的处置工作。

  4.出台《海南省自然保护区人工林生态修复方案》,采取自然恢复和适度人工干预措施,有效清除外来物种干扰,逐步扩大热带雨林面积。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省林业厅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四十四、万宁茄新省级自然保护区已出让土地97.5公顷,涉及缓冲区1.3公顷,实验区96.2公顷,占保护区面积的3.7%。2013年以来,万宁市国土部门为涉及保护区的5宗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位于保护区实验区的华润九里一期房地产项目仍在建设。

  整改目标:全面清理整治万宁茄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出让土地和违法建设项目行为,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整改措施:

  经核实,涉及万宁茄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5个项目土地发证总面积为97.5公顷(共颁发17宗土地证),其中处于万宁茄新省级自然保护区外用地面积为58.09公顷,占用万宁茄新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39.41公顷(其中缓冲区1.3公顷,实验区38.11公顷)。

  1.立即责令保护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和经营。对九里一期房地产项目涉及占用万宁茄新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15.88公顷(6宗土地)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整改到位。

  2.2018年底前,对涉及占用万宁茄新省级自然保护区尚未开发建设的九里三期项目、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海南华友实业有限公司项目、万宁市渔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共4个项目(11宗土地),涉及占用保护区面积23.53公顷,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证。

  3.对在万宁茄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土地、审批房地产项目和监督管理不到位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万宁市委、市政府,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四十五、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海南省大量拟建污水处理项目进度滞后,部分新区建设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整改目标:结合海南省“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意见和《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统筹推进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整改措施:

  1.市县政府根据海南省“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意见、当地发展进程放缓和未达到规划建设目标的实际情况,按照调整一批、补建一批、整改一批的原则,海口市取消原规划中金沙湾9.4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下调原规划中江东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规模为0.625万立方米/日,并于2019 年底前建成;三亚市下调原规划中三亚崖城创意新城污水处理厂7万立方米/日规模为1.5万立方米/日,2018年2月底前投入运营。

  2.省水务厅针对部分新区建设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督促三亚市建设9.5万立方米/日的红沙污水处理厂二厂,2018年底前建成;督促儋州市建设4万立方米/日的滨海新区污水处理厂,2018年底前建成;督促海口市建设1.75万立方米/日的桂林洋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2019年底前建成;督促三亚市建设4万立方米/日的荔枝沟污水处理厂二厂,2019年底前建成。

  整改期限: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保厅、省规划委,相关市县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四十六、海口市列入全省“十二五”规划的桂林洋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至今未动工,开发区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导致大排沟黑臭。

  整改目标:加快完成桂林洋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建设,解决污水处理厂污水直排大排沟问题。

  整改措施:

  1.在桂林洋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正式运营前,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临时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安装,解决桂林洋污水处理厂污水溢流问题。

  2.加快桂林洋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格栅间、生化池及二沉池、滤池、消毒池以及附属设施等建设内容,占工程总量的80%;2019年底前,完成桂林洋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

  3.2018年3月底前,启动桂林洋片区污水管网排查工作,结合桂林洋片区道路建设,开展市政道路雨污水管网的摸排,进一步完善污水管网。

  4.对桂林洋污水处理厂建设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海口市委、市政府,省水务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四十七、海口鸭尾溪污染问题2016年媒体曝光后,整治效果不明显,水质持续为劣Ⅴ类。

  整改目标:强化水体治理成果,2018年底前水质明显改善。

  整改措施:

  1.全力推进综合整治工作。

  (1)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敷设截污管道2450米,新建两座鸭尾溪沿岸一体化净水站。完成生物毯、人工水草等生态修复设备安装。

  (2)2018年6月底前,完成鸭尾溪沿岸市政雨污水管网排查,对存在雨污错接的管网及时查明并整改。

  (3)2018年6月底前,实现横沟河、鸭尾溪、五西路排洪沟、海甸溪的连通,改善鸭尾溪水体水动力条件。

  (4)2018年8月底前,完成鸭尾溪原3#净水站的截污管道敷设以及3个截流井闸门安装。确保鸭尾溪水体在2018年底前彻底消除劣Ⅴ类水质。

  2.加强水体运营期的运营和维护管养工作。加快水生态修复措施,种植红树林、建立完善的自然生态系统,增强水体的生态修复能力;强化水域卫生管理;加强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护,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整改期限:2018年底前

  责任单位:海口市委、市政府,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四十八、儋州市滨海新区已建成楼盘282万平方米,根据省政府要求,其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5年建成投运,但至今尚未建设,每天约1万吨生活污水直排环境。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滨海新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生活污水纳入市政管网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2018年1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调试运行任务。2018年6月底前,全面建成投运。

  2.2019年底前,完成滨海新区41.5km污水管网改造及截流并网工程建设任务,解决污水直排环境问题。

  3.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尚未建成之前,采用临时应急设备收集处理直排污水。

  4.对儋州市滨海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儋州市委、市政府,省水务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四十九、琼海市瑞海景苑项目建筑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居民3000余户,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通过市政管网直排加朗河。2016年12月,省生态环保厅在该项目不满足验收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同意环保验收。

  整改目标:完成琼海瑞海景苑项目环保验收存在问题的整改,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完成银海路片区污水管网整改建设,确保片区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整改措施:

  1.2017年10月底前,已撤销琼海市瑞海景苑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

  2.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对建设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及验收监测单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2017年底前,已完成项目污水临时排放管线和提升泵站建设,项目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道。2019年底前,完成银海路片区污水管网改造建设,确保片区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4.举一反三,开展污水管网未覆盖城镇规划区及城镇规划区外的房地产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的专项整治行动,督促房地产项目落实环评及环保验收整改要求,确保项目污水得到有效处理。

  5.对琼海市瑞海景苑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琼海市委、市政府,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五十、由于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不完善,导致城市内河(湖)污染严重。全省78个城市内河(湖)92个监测点位中,42个为重度污染,占到断面总数的45.6%。

  整改目标:城镇内河及流经城镇河段消除劣Ⅴ类水体,市县城镇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全省城镇内河(湖)水环境质量总体明显改善。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出台《海南省污染水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综合治理工作。

  2.各市、县政府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2020年底前,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全覆盖。

  3.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按照“一河(湖)一策”,制定城镇内河(湖)污染水体治理方案,加快污水截流并网、雨污分流建设,实施河道(湖泊)排污口截污、清淤疏浚和生态修复工程,2020年底前,城镇内河(湖)及流经城区河段消除劣Ⅴ类水体。

  4.对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党委、政府,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五十一、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两低”问题突出。全省41座污水处理厂,有23座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白沙、临高等县污水处理厂长期低于40毫克/升,清水进清水出;19座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低于60%,博鳌污水处理厂、昌江棋子湾污水处理厂因管网建设滞后长期“晒太阳”。

  整改目标:按照“厂网并举、管网优先、支干同步”的原则,加快污水处理厂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着力解决“两低”问题。

  整改措施:

  1.2018年5月底前,确保琼海博鳌污水处理厂、昌江棋子湾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

  2.分批分期着力解决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问题。2018年6月底前,白沙、临高2座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60毫克/升以上;2018年底前,7座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100毫克/升以上;2019年底前,23座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大幅提升。

  3.加快建设污水管网。临高、儋州一厂、澄迈金江共3座污水处理厂,2018年底前,污水处理负荷率达到60%以上;其他各类工业、旅游开发区等因开发强度未达到规划要求无法确保处理负荷高于60%的污水处理厂,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4.对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慢作为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水务厅,相关市县党委、政府,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五十二、东方市一方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闲置,另一方面主城区污水纳管率仅为59%,存在明显不作为问题。

  整改目标: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整改措施:

  1.2018年1月底前,东方市政府已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闲置资金的整合,包括收回东方市城投公司污水设施建设闲置资金3328万元。

  2.2018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小岭村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居龙村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城东片区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城北片区污水收集管网工程。2019年底前,全面竣工,确保东方市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3.对东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作为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整改期限: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东方市委、市政府,省水务厅、省纪委省监委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五十三、生活垃圾处置问题突出。全省垃圾产生量为8700吨/天,但相应处理能力仅5673吨/天,垃圾围城、垃圾堆山现象突出。目前,全省共有120座存量垃圾堆放点,堆存垃圾总量约760万吨,其中23座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和人口密集区等区域,污染问题极为突出。

  整改目标:完成全省垃圾堆放场安全处置工作;实现全省垃圾乡镇转运、直运全覆盖,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2020年底前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从根本上消除垃圾围城、垃圾堆山现象。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完成《海南省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方案(2018-2020年)》,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健全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提高垃圾处置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水平。

  2.按照“全省统筹兼顾、焚烧发电为主、应急填埋为辅”的思路,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2020年底前,全省新增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7500吨/天以上,从根本上解决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能力低的问题。2018年6月底前,昌江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成并投入运营;2020年6月底前,完成海口和三亚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建设、文昌和琼海垃圾焚烧发电厂新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新建儋州、陵水、屯昌、乐东(或东方)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

  3.加快存量垃圾的治理,全面完成全省120座存量垃圾堆放点的处置工作任务。2017年底前,已治理完成10座存量垃圾堆放点;2018年底前,全部停止使用剩余的110座存量垃圾堆放点,全省严禁新增临时垃圾堆放点;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存量垃圾堆放点的整理,并完成土方回填、植树复绿等生态修复工作。

  4.严格实施《海南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完善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 2018年底前,在建的23座生活垃圾转运站建成投入使用;2019年底前,完成改造、扩建及新建31座生活垃圾转运站建成投入使用。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保厅、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县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五十四、琼海市每天产生500吨生活垃圾,现行垃圾焚烧厂实际处理量约200吨/天,大量垃圾堆积在山坳空地,污染问题和环境隐患突出。

  整改目标: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确保日产日清,消除垃圾堆山现象,排除环境隐患。

  整改措施:

  1.制定“一场一方案”,2018年6月底前,完成琼海市12个临时堆放场的场地硬板化、覆膜、沼气导管及渗滤液收集导管的铺设、渗滤液池建设。加强监管,确保临时堆放场的渗滤液及时清运至渗滤液处理站进行处理。

  2.2019年底前,完成琼海市生活垃圾焚烧扩建项目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3.2019年底前,完成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建设,解决飞灰、炉渣等填埋问题。

  整改期限:2019年底前

  责任单位:琼海市委、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五十五、儋州市共有34座生活垃圾堆场,堆积量达64万吨,大都无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情况严重。

  整改目标:限期对34处垃圾堆放场的总量约64万吨生活垃圾全部安全处置到位,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消除污染隐患。

  整改措施:

  1.2018年6月底前,对34座生活垃圾堆放场用泥土进行覆盖,开挖排水沟,控制周边雨水进入生活垃圾堆放场,减少渗滤液产生量,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2018年9月底前,完成34座生活垃圾堆放场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治理方案。

  2.2019年6月底前,完成西培、大成、金川、东山、西庆、西华(3座)共8座生活垃圾堆放场治理;2019年底前,完成白马井、中和、峨蔓、木棠、排浦、海头、光村、新盈(2座)、儋州林场(3座)共12座生活垃圾堆放场治理;2020年底前,完成八一、长岭、龙山、雅星(2座)、红岭、那大、兰洋、南丰、西联、番加(2座)、和庆、西流共14座生活垃圾堆放场治理。

  3.2020年6月底前,建成儋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

  责任单位:儋州市委、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五十六、东方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能力不足,现场督察时发现该填埋场渗滤液通过雨水沟直接排放,经取样检测,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1600毫克/升、氨氮浓度达到495毫克/升,污染十分突出。

  整改目标:完成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实现全部渗滤液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2017年10月底前,已建成两个渗滤液收集应急池、地下水监测井、雨污分流等设施。

  2.2018年3月底前,完成渗滤液应急处理设备的安装运行,对现有存量渗滤液及扩容建设期间的渗滤液进行应急处理。

  3.2018年9月底前,完成渗滤液处理站扩容项目的建设,渗滤液处理能力由60吨/日提升到300吨/日,确保达标排放。

  整改期限:2018年9月底前

  责任单位:东方市委、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督导单位: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整改督导组

责任编辑: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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