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以后在三亚落户的总部企业 可享九大扶持政策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三亚6月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叶俊一)为加强各类总部聚集,促进总部经济发展,6月6日上午,三亚市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将给予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管理人员奖励、办公用房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培育企业发展奖励、集聚区奖励、绿色服务、特别支持等九大类扶持政策的支持。《暂行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阐述了出台背景及目的,明确了适用对象,详细解释了九大扶持政策,同时也对该项政策的组织实施做了明确要求。

  其中,《暂行办法》明确,总部企业包括新落户总部企业和现有总部企业。新落户总部是指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三亚市设立或迁入三亚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现有总部是指2018年1月1日以前在三亚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暂行办法》第三条显示,本办法适用于在三亚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三亚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企业。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三亚市的,不纳入本办法扶持对象,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九大类扶持政策>>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将给予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管理人员奖励、办公用房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培育企业发展奖励、集聚区奖励、绿色服务、特别支持等九大类扶持政策的支持

责任编辑:肖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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