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 哪些类型可申领其他指标?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6月2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胡丽齐)6月20日,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发布《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悉,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六条。其中,针对其他指标管理内容,第五章予以详细说明。

  哪些类型符合申领其他指标?

  根据《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五章介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定编管理的单位新增小客车,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琼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专用小客车登记的,本省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有关人员用车优惠的,本省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有关企业用车优惠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相关部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本省登记小客车的一方,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办理更名登记后,转出一方不因此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转移登记后的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已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6个月内可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据介绍,2018年5月16日0时起,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省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3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此外,小客车所有人的住所在本省区域内发生变更,拟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在迁出地办理提档手续后,可以直接申领取得其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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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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