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实行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 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且不得转让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6月2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胡丽齐)6月20日,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发布《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针对指标的使用管理,《征求意见稿》第六章指出,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且不得转让。

  据介绍,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当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其中,单位或个人到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以下车辆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入本省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省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当天立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营运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专用小客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需要注意的是,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另外,以排号或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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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秀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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