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提前实施国家
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及第八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强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经过认真细致调研,我厅起草了《海南省提前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意见征集时间
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9日(共7天)。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函: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收(邮编:570203);
(二)电子邮件:hainandqc@126.com。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提前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
排放标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标准”),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依据、标准和车辆范围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相关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
适用车型:轻型汽车具体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4500 kg的M1类、M2类、N2类车辆。
二、实施时间
(一)准备阶段(2018年7月初至8月31日)。
1.2018年7月初,省政府审定印发《海南省提前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方案》。
2.2018年7月15日前,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3.2018年7月15日前,省政府发布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通告。
4.通告发布后,省委宣传部适时启动媒体宣传活动,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促进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顺利进行。
(二)实施阶段(2018年9月1日起)。
1. 2018年9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始对轻型汽车实施“国六标准”,全省各销售企业停止新进非“国六标准”轻型汽车,逐步处理库存的非“国六标准”轻型汽车。
2.2018年1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须符合“国六标准”要求,禁止进口、销售、注册登记低于“国六标准”轻型汽车。在2018年10月31日前已销售的非“国六标准”轻型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任务分工
(一)省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的重大意义,营造社会氛围。
(二)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工商局、海口海关开展对流通领域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三)省公安厅:强化机动车准入管理,严把新车注册登记关。按照“国六标准”实施时间要求,对不符合“国六标准”的轻型汽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其中,对2018年10月31日前销售非“国六标准”轻型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省工商局:加强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配合开展流通领域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国六标准”轻型汽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五)海口海关:加强对我省进口机动车检验及监督管理,对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标准”轻型汽车依法实施退运或销毁,对违法进口不符合“国六标准”轻型汽车的进口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六)省交通运输厅:加强新增营运车辆监管,对不符合“国六标准”的轻型汽车不予办理营运许可证。
(七)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行政区域内“国六标准”轻型汽车的推广使用工作,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轻型汽车。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使用“国六标准”轻型汽车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提高企业和消费者销售、使用“国六标准”轻型汽车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八)相关企业:各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告》,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以企业官方网站公布和随车清单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
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的购销合同中予以书面提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并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监管,保障市场有序运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轻型汽车经营单位做好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重要意义、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使社会各界加深对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工作的了解,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
责任编辑:肖秀燕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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