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责任的评价给消费者挖坑

  给你2元,在你购买商品的评价中,为他人做广告,但你无法判断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你愿意吗?在一些人气高企的商品“评价”中,经常有“便宜找他+V280**”“立即抢券+tb**”等图片。网购评价已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存在层层外包的机制,中间人通过赚取差价获利。(《北京青年报》7月16日)

  消费者进入纷繁复杂的电商世界,意图挑选理想的购物对象时,通常会通过查看该商品先前消费者的评价,再决定是否购买。基于相同身份和利益立足点,消费者在心理上认为其他消费者的评价比商家的宣传信息更可信、更值得参考,这也是网店商家非常重视消费者反馈信息是“好评”还是“差评”的原因。如今,被消费者视为“购物参考”的评价信息却成了他人的隐性广告,这对网购消费者不啻是一个“坑”。

  这种隐性“评价广告”,不同于那些明确标注了广告身份的互联网投放广告。对于成熟的网购者,这种“评价广告”可能易于被识别,不至于欺骗到他们,至多只是浪费了购物时间和消费体验;但一些经验不够的网购者则可能被这种小广告误导,从而上当受骗。有的小广告或许只是普通的商业广告,有些优惠券则带有欺骗成分,其性质更恶劣。那些以消费者身份发布优惠券和广告,贪图小利为自己并不了解的商品或网站背书的人,则起到了“帮凶”作用。

  有人出钱收评价,有人收钱写评价,“量大价高”的灰色评价买卖市场,形成了一条所谓的“产业链”,居于这条链接最下方、最终的受害者,则是那些受评价影响的消费者。当然,那些自家店铺的留言栏里被别家牛皮癣广告霸占的店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利益受损者。

  商品评价的初衷是通过已购买顾客的反馈来给其他顾客作消费决策参考,解决买卖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此外,也通过评价机制来监督商家做好售前售后的服务。以报酬引诱消费者写不实评价,或者用评价来引流,属于虚假评价行为,会让网购评价机制失去应有价值。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无论是在现实世界还是在网络中。以消费者身份传播虚假广告,既是不道德的,也涉嫌违法违规。去年10月16日,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件,明确指出删改网购差评可被认定为犯罪,为网购评价的处置画出了法律红线。由此可见,网购评价绝非小事,如果牵涉到虚假、删改问题,就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过,在谴责这些贪图小利刷广告的消费者的失范行为的同时,电商平台的责任更不应被忽略。通过技术手段制止或者过滤掉虚假评价,应成为电商平台的义务。目前,已有某些平台禁止消费者在评价中发布不实信息等违规内容,而平台也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处理这类信息,有些消费者可能会因此受到封停账户等处罚。

  近年来,各种互联网平台发展迅速,其中,具有社交和购物功能的交易平台,是电子商务交易体系(交易平台、店铺以及包括电子支付、物流快递等在内的辅助服务者)的核心。在由商家-交易平台-电子支付方-物流快递-消费者构成的链条中,电商交易平台具有资源技术优势以及地位优势,这些交易平台既是电商规则的主要设计者和制定者,也是平台秩序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它们理应承担相应审查和注意义务,切实担负管理之责。

  对于购物评价中的小广告问题,交易平台也是实行有效监管的“牛鼻子”。市场监管部门可重点规范、督促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则主要规范电商经营者、消费者,从而实现监管的层层传导,消弭互联网牛皮癣小广告乱象,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原标题:不负责任的评价给消费者挖坑

责任编辑: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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