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为维护海南良好的生态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科学合理控制小客车保有量,加快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应用,顺应广大群众安全、顺畅出行的客观需要,我省自2018年5月16日0时起在全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经广泛调研、论证、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由省公安厅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8月1日起施行。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管理办法》?

  (一)落实我省发展规划的迫切需要。

  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鼓励海南省走出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路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探索经验。为了确实维护好良好的生态环境,我省必须提早谋划、科学部署,堵住各种环境污染的漏洞,绝对不能走先乱后管、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机动车污染是造成我省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尽早采取措施,从现在开始就要科学合理控制机动车的保有量,推广应用新能源车,减少机动车排气导致的空气污染。

  (二)科学合理管控小客车过猛增长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小客车保有量迅猛增长,仅2015年—2017年三年时间小型载客汽车增加49万辆,占到全省小 客车保有量的47.6%。由于我省地域结构特点,汽车增长主要集中在海口、三亚中心城市,近三年海口小客车年均增长比例达到25%,三亚小客车年均增长比例达到更是达到42.5%。截止目前,海口市百人汽车拥有量为32.15辆,高于北京市的25.8辆和全国平均数15.4辆;三亚市百人汽车拥有量24.30辆,略低于北京,远高于全国平均数。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速攀升,已经给我省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和交通拥堵问题,如果现在不提前考虑、提前规划,而其它城市一样等到堵到不行了、污染严重了再来治理,为时已晚,各种矛盾也将会更突出。所以,通过科学合理管控小客车保有量,预防环境过度污染及交通拥堵已成现实需要。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省区域内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具体指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迁入本省各区域的变更登记、迁出本省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旅游客运车、公路客运车、租赁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等车辆登记相关业务前,应取得小客车指标。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小客车指标有哪几种指标类型?

  小客车指标包括三种,分别是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二)三种指标分别怎么取得?

  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新能源车)或摇号、竞价方式(燃油车)取得。

  更新指标通过申请后直接取得。

  其他指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申请后直接取得。

  (三)增量指标的配额如何确定?

  指标配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配额由调控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量、环境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配置方案。2018年8月至12月(共5个月)配额为5万个,其中新能源车指标优先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先满足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

  (四)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包括:1.本省户籍人员;2. 驻琼部队现役军官、文职人员及士官;3.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我省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4.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月(含)或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含非本人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8年内累计48个月或连续24个月);5.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第二、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小客车;

  第三、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

  第四、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五)单位申请增量指标的条件

  登记在本省的单位,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指标:1.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在本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2.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3.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六)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如何申请?

  第一步:登陆指定网站(www.hnjdctk.gov.cn)注册账号;第二步:提出申请并选择新能源排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第三步:系统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第四步:依据有效编码的申请时间顺序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备注:不能网上办理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七)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如何申请流程?

  第一步:登陆指定网站(www.hnjdctk.gov.cn)注册账号;第二步:提出申请并选择普通车竞价或者摇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第三步:系统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第四步: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根据摇号或竞价中签结果取得指标证明文件。

  备注:不能网上办理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八)个人和单位的申请编码如何确定?

  个人只能获取1个申请编码。

  单位在每一年度内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5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简表:纳税1万(1个申请编码)

  纳税51万(2个申请编码)

  纳税101万(3个申请编码)

  纳税151万(4个申请编码)

  纳税351万(5个申请编码)

  纳税551万(6个申请编码)

  纳税751万(7个申请编码)

  纳税951万(8个申请编码)

  纳税1451万(9个申请编码)

  纳税1951万(10个申请编码)

  纳税2451万(11个申请编码)

  纳税2951万(12个申请编码)

  纳税4951万(13个申请编码)

  每增加2000万再增加1个,不设上限。

  (二)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20人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5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20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50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简表:

  缴社保人数达5人(1个申请编码)

  缴社保人数达25人(2个申请编码)

  缴社保人数达45人(3个申请编码)

  缴社保人数达65人(4个申请编码)

  缴社保人数达115人(5个申请编码)

  缴社保人数达165人(6个申请编码)

  缴社保人数达215人(7个申请编码)

  缴社保人数达265人(8个申请编码)

  缴社保人数达465人(9个申请编码)

  缴社保人数达665人(10个申请编码)

  缴社保人数达865人(11个申请编码)

  缴社保人数达1065人(12个申请编码)

  缴社保人数达1565人(13个申请编码)

  每增加500人再增加1个,不设上限。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每年可获得1个申请编码。

  (九)申请编码的使用

  1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即1个申请编码只能对应排号、摇号或竞价三种配置方式其中一种)。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当年度的申请编码数量。

  (十)有效编码的有效期?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个人已经获取的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6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个人需要延长编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6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个人应该每6个月申请延期1次)

  (十一)申请信息如何审核,异议如何处理?

  申请人应在每月8日前提出申请;

  调控管理机构归集申请人信息,并于每月8日24时前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控管理机构分发的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调控管理机构。

  调控管理机构应于当月 22日在指定网站(www.hnjdctk.gov.cn)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调控管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调控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信息审核部门复核后,异议成立的,应反馈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编码自动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二)摇号流程

  摇号组织:增量指标摇号由调控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每个月摇号一次。

  摇号方式:调控系统统一摇号,单位和个人分别摇号。

  摇号公证: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当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该月的26日组织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摇号时间或地点发生变化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今年第一次摇号时间定在2018年8月26日。

  (十三)竞价流程

  竞价组织:调控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竞价方式: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

  竞价时间:竞价机构应当于竞价当月15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竞价机构应在竞价当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竞价时间发生变化的,竞价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备注:2018年、2019年暂不组织竞价,具体以公告为准。

  (十四)单位或个人怎么申请更新指标?

  条件: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省之日起1年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数量:个人名下在本省已登记小客车少于3辆(含)的,按实际数量取得更新指标;超过3辆的,只有3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单位名下在本省已登记小客车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程序:申请通过调控网站提交,由系统自动审核,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更新指标。

  备注:不能网上办理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限制:1、申请人原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只能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2、2018年05月16日0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省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3、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4、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十五)哪些情形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程序:符合调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调控管理机构申请其他指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其他指标申请情形: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定编管理的单位新增小客车;

  2、我国驻外外交人员、人社部、教育部及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回国返琼自带小客车进口的;

  3、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专用小客车登记的;

  4、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本省登记小客车的一方;

  6、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

  7、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

  8、车辆被盗抢后,按规定申请其他指标;

  9、本省区域内住所发生变更,办理迁出或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省内区域范围内住所发生变动)

  (十六)指标取得及使用

  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当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以排号或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只能用于办理新能源小客车登记;普通小客车指标可以用于所有小客车登记。

  (十七)存量二手车交易

  购买存量二手车,无需排号、摇号或竞价,可以通过指定网站查询确认存量二手车信息,当地调控管理机构直接取得存量二手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购买存量二手车的单位或个人不限制纳税、社会保险等条件,企业只需要注册登记在本省、个人只需要持有居住证即可。存量二手车转移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产生更新指标;购买存量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在转让该二手车时或该二手车报废后,也不产生更新指标。存量二手小客车应在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转移登记。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原登记确认证明文件失效。

  (十八)管理办法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是指符合国家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其它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新能源小客车包括国产新能源小客车和进口新能源小客车。国产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标注的新能源车;进口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标注的新能源车。

  (三)普通小客车指新能源小客车之外的其它小客车。

  (四)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国家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五)名下无本省登记的小客车,是指名下无本省登记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也没有已取得的有效指标或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六)身份证明,是指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所列的身份证明。

  (七)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是指企业向本省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实际入库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八)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是指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的平均数。

  (九)单位是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十)存量二手车是指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在2018年5月16日0时前已收购的且按规定完成备案、公证的车辆,存量二手车的具体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曾令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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