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一男子路边捡来银行卡 盗取5万元将蹲监狱5年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8月1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刘麦 通讯员罗凤灵 蔡汝乐)乐东黎族自治县61岁的男子黄某在路边捡到一张银行卡,因自己也有一张相同的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初始密码都一样,其试对密码后财迷心窍,卡主李某的“贫困户建房政府补贴”5万元就这样被取走了。8月16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6年12月16日,黄某带着捡到的一张银行卡到尖峰镇某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查询余额,并从卡内取出现金5000元。之后,黄某将该卡交给孙子小黄(12周岁)并同意其使用。于是,小黄多次将卡内共计4.5万元全部取出,用于购买摩托车和日常花销。2017年1月13日,黄某被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捡到他人遗失的银行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领取被害人李某卡内金额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家人案发后已全部退还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在法庭上又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仅从卡中支取5000元,孙子小黄后续支取的4.5万元并非受其教唆或指使,4.5万元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海南二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5000元后,明确告知小黄银行卡是捡来的,同意并将该卡交付小黄使用,对小黄支取、消费的数额部分理应计入其犯罪数额,故上诉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海南二中院认为,原判认定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使用捡来的银行卡取钱构成信用卡诈骗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一些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使用捡来的银行卡或者别人遗落在自动取款机里的银行卡取钱,并不是什么大事,顶多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殊不知这已经触犯了法律。本案中,黄某就因一时贪念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也因无知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法官介绍,在持卡人不知情时取走其银行卡中的钱,这不是简单的盗窃行为,而是信用卡诈骗。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广义的,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储蓄卡包含在内。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捡到银行卡要及时交予发卡银行联系失主,切莫贪小失大,随意破解密码乱刷他人银行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一卡通”的初始密码相对简单,不少农村用户拿到卡后嫌麻烦或不会操作便不改密码,这样非常不安全,为了自己的钱款安全,建议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应及时到银行挂失。

责任编辑: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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