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现天价黄花鱼案:男子“捡”2条鱼被判刑还赔了2.3万元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9月4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姜飞 实习生 王恒)在海口工作的山东男子向东(化名)乘坐轮渡来琼,下船时顺手拿走了甲板上的一个泡沫箱,里面是两条冰冻黄花鱼,没成想,这一举动让他摊上事儿了。今年8月24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先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起因就是那两条黄花鱼,经法院认定,这两条鱼为野生黄花鱼。据海口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两条野生黄花鱼一共价值21760元。

  “‘捡’了两条黄花鱼,怎么就成了2万多元的‘天价’黄花鱼,犯了盗窃罪?”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东已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向东(化名)向南海网记者介绍事情经过。南海网记者 姜飞 摄

  在船上“捡”了两条冻鱼 摊上事儿了

  日前,向东向南海网记者介绍了自己的遭遇。 2016年4月1日中午,他驾驶一辆白色捷达轿车从徐闻海安港乘坐“双泰26”滚装船过海来海口。当晚6时许,轮船停靠海口新海港码头。从船舱驾车离开时,发现其车旁有一个白色泡沫箱,箱子用蓝色胶带封装。当时四下无人,他顺手“捡”起白色泡沫箱放到了车后座就下船了。

  “下船之后,我们打开看了一下,发现是两条冰冻的鱼,我以为就值几十块钱。”当晚,向东的朋友在海口一家饭店为其接风,用餐时他从泡沫箱内取出一条鱼加工吃掉,又将另一条鱼送与好友王先生。次日中午,王先生就把剩下的那条鱼给工人吃了。

  几天后的4月5日晚,向东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派出所的,本以为是骗子就把电话挂了。半夜,向东被海南省港务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从入住的酒店带走。

  向东这时才知道,在船上“捡”两条黄花鱼的举动,让他摊上事儿了。如今回忆起当时的事,向东也懊悔不已:“当时不该占小便宜,以为就是两条冻鱼而已,别人丢的,吃了就吃了,如果是其他贵重物品肯定不能私自占有。”

  向东(化名)向南海网记者出示由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南海网记者 姜飞 摄

  鉴定机构确认黄花鱼价值2万多元

  在渡船上的泡沫箱丢失,失主报警了。经查看监控,一辆白色的山东牌照轿车有嫌疑。随后,向东被警方找到。据失主向警方反映,丢失的两条黄花鱼是“野生黄花鱼”,共6斤8两,每斤3500元,总价23800元,并提供了过磅清单,注明了日期、重量、单价和金额等。

  被向东吃掉的黄花鱼长什么样?没有实物,没有实物图片、没有正规发票。2016年4月19日,受海南省港务公安局刑侦支队委托,海口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了一份“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市价认字[2016]1870号),确认向东吃掉的黄花鱼为野生黄花鱼,两条一共价值21760元。2名价格鉴定人员就认定结论给出的说明中称,因原物已灭失,涉案黄花鱼属于野生或养殖的物种问题,属办案机关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价格认定中心不予评判。在办案人员陪同下,鉴定人员向3名从事渔业的人员综合了解野生黄花鱼的属性特征、市场价格、季节影响因素、基准日价格等信息,采用市场对比法对标的物进行的价格认定。

  随后,此案被警方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因证据不足被退回,2017年2月28日和5月11日,海南省港务公安局两次补充侦查后,案件最终进入审判程序。

  据了解, 该案一审过程中,针对向东辩护人提出辩护理由,以及涉案黄花鱼的品种、价值,鉴定结论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是否应对向东“疑罪从无”以及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等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海口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向东(化名)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南海网记者 姜飞 摄

  一审宣判犯盗窃罪获刑 不服判决上诉

  8月24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5刑初378]认为:被告人向东(化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东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状中说,两条鱼都被吃掉了,连鱼骨、鱼鳞、鱼尾等证据都未提取到,“野生黄花鱼“的唯一书面证据就是2张手写的过磅清单,清单上面只有金额数量,无物品名称,无物品照片。“如何确定是‘野生黄花鱼‘的真实性?”向东在上诉状中对黄花鱼的品种、价值和鉴定意见都提出了质疑。

  秀英法院认为,两名船员的证言证实托运人利用轮渡寄送货物,货物通常插缝放置于轮渡的汽车停泊舱中,在轮船航运期间收货人取货前,放置船舱中的封装泡沫箱属于船员的合法保管、占有范畴,且泡沫箱盖上写有“国”字,属于有主物,向东下船时私自带走船舱中常规放置的署名泡沫箱,并将箱内物品食用,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构成盗窃罪。

  同时,法院认为证人关于涉案黄花鱼的品种、重量、交易价格、及交易过程的描述均一致,且有交易双方分别出具的过磅清单等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盗物品为野生黄花鱼。侦查机关据此委托鉴定机构对野生品种黄花鱼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均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方法科学、结论明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9月4日上午,海口秀英区法院负责宣传工作的宋秋婷告诉记者,这两天主办法官不在,暂时没有联系上。不过,当事人目前已经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一步要等中院的判决结果。

责任编辑:谢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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