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因“弹丸之地”起纠纷 海南二中院认定地基档石断归属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9月12日讯(南海网记者 庄晓珊 通讯员 罗凤灵 孔凡勇)1969年5月9日,阿强(化名)向董某购买了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某镇的宅基地,与阿辉(化名)的宅基地相互紧邻,邻里间相安而居已有40多年,近年来,双方却因一块面积仅为1.5平方米的弹丸之地发生纠纷。

  2013年,阿辉和家族成员出资对祖屋及门楼进行拆除重建,其称邻居阿强趁机将围墙拆除重新堆砌,侵占其正对大门的过道土地,致其门柱旁无法粘贴对联,并称该土地属于其祖辈建造的原大门的一部分,阿强应当恢复原状。

  阿强辩称,是阿辉把其祖屋原来的大门、门柱、门方拆除,将大门往外移导致的结果,其拆除旧大门的同时,还拆除了紧贴其大门的董某地基遗迹的档石上半部分。阿强称,与董某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争议土地在董某原有地基的范围之内,应享有该地使用权。

  因争议地纠纷协调不成,阿强向当地镇政府提出确认申请。镇政府受理该确权申请后,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处理决定》,认为阿强向董某购买的宅基地有地契为证,同时有居委会的证明予以确认,争议地现存石柱应为董某原房屋的一部分,遂将争议地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给阿强所有。

  阿辉对此不服,向儋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依程序通知镇政府进行答复,并于2017年3月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处理决定》。阿辉不服,于2017年3月3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责令镇政府重作行政行为。

  经查,该争议土地坐落在阿强的宅基地西南角与阿辉家东门右侧之墙壁相邻的一根原地基遗留的档石起向东3米、宽0.5米的位置上,面积1.5平方米。经一审法院现场勘察核实,阿强宅基地西面与阿辉房屋的北门紧紧相邻,阿强沿着其房屋南面墙向东直至阿辉房屋北面墙用石头堆砌成直线围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和市政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阿辉诉请于法无据,遂驳回阿辉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阿辉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地权属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均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的书面证据的,应当以查明的争议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全案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现场勘查,阿强在向董某购买宅基地时,该宅基地上留有倒塌房屋的遗迹,结合阿强从其现使用宅基地挖出的档石走向及所在的位置范围,能够认定争议地不是空地,而是属于阿强现使用的董某原房屋地基的范围之内。阿辉诉称争议地属于其祖辈建造的原大门的一部分,却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当地镇政府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经过现场勘查,组织调解,结合争议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为争议土地使用权应归属阿强,据此作出《处理决定》具有事实基础,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市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依程序通知镇政府进行答复,并作出《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阿辉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海南二中院不予支持。

  海南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审法官表示,在农村房屋宅基地边界确权纠纷中,深埋在房屋地基之下的档石,真正起到了守土之责、信用之责,正所谓弹丸之地纠纷,断于档石之使命。

责任编辑:许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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