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农业局副局长不认罪、不悔罪 检察院抗诉 缓刑改判实刑

  临高县农业局副局长不认罪、不悔罪

  检察院抗诉 缓刑改判实刑

  南国都市报9月21日讯(记者何慧蓉 通讯员娄利)近日,海南省检二分院支持抗诉的陈某受贿、滥用职权案由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采纳了二分院支持抗诉的意见,撤销一审法院的缓刑判决,改判为被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陈某原系海南省临高县农业局副局长。2012年10月,陈某任临高县农业局副局长期间,在临高县农业局实施瓜菜设施大棚建设项目的瓜菜设施大棚建设验收、审核过程中违反省农业厅、财政厅有关规定,在未对大棚建设档型、质量、用材、造价等要素进行认真核实查验的情况下签名确认验收结果,致使瓜菜大棚业主冒领瓜菜大棚设施建设补贴125.91万元,给国家涉农资金造成重大损失,并收取好处费3万元。

  经临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没有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为由提出抗诉。省检二分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某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无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当。在庭审中,陈某极力辩解自己“力所能及”,否认自己不认真履职的事实,对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心态并未供述,自始至终都未就其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进行认罪。“悔罪表现”的前提是自愿认罪,是考量原审被告人对违法性认识的基础,一审判决在陈某未认罪的基础上认定其有“悔罪表现”系适用法律错误,遂支持抗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定,陈某实际上并未如实供认自己负有相关工作职责及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属于既不认罪,也未悔罪。原判对陈某宣告缓刑系认定量刑情节和适用法律均存在不当,抗诉机关关于原判对陈某量刑不当的抗诉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法作出了改判。

责任编辑:谢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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