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不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须在过渡期内悬挂临时标识

  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记者鲁畅)记者18日从北京市交管部门获悉,为配合即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交管部门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须申领临时标识,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办法对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且未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向北京市交管部门申领临时标识,自2019年5月1日起,交管部门将不再发放临时标识,未申领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交管部门鼓励车主通过“北京交警”APP的“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车辆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再按照预约的时间、地点领取、安装临时标识。交管部门共设置“线上申报、线下领取”地点202处。据悉,“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标识工作平台”已在“北京交警”APP研发完毕,并将于2018年10月31日上线接受申请和预约。

  截至2018年8月底,北京市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总量为94.3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91.3万辆。此外,仍有大量未登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据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统计,目前,北京市电动二轮车(含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总量已达400多万辆,且仍以每年50万至80万辆的速度增长。

  根据即将实施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期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违规上路行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甘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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