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11月施行 目前实现2090名河长“有名”

《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新闻发布会现场。南海网记者 陈望 摄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10月23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陈望)10月23日,记者从《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获悉,该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6年11月和2017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在全国江河、湖泊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海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17年底已全面建立了河长制,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2090名,实现了河长“有名”。湖长制工作全面启动,完成了工作方案编制,近期将印发实施。

《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新闻发布会现场。南海网记者 陈望 摄

  省水务厅厅长、河长办第一副主任王强指出,当前,海南水环境质量总体为优,大江大河水质总体较好,全省水质优良率达93.7%。但一些中小河流和城镇内河(湖)仍存在污染。在河长制工作过程中,一些河长职责不明确、履职不到位,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缺乏刚性约束和监管,河湖突出问题整治力度不够,一些地方部门协同、区域联动机制未建立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落地生效。

  王强说,在此背景下,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在遵循现有涉水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河长制实践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环节予以了明确,创设了具有海南特色、符合海南实际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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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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