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评论 | 不能纵容强行索要“酬谢费”的违法行为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是,在海口打工多年的老李最近却遇到了一件事情,让自己哭笑不得。近日,老李的手机掉了被人拾到,找对方归还时,对方坚持索要700元的“酬谢费”。由于“酬谢费”没谈拢,老李的手机一直没拿回。(详见11月5日南海网报道)

  老李所丢的手机当初花了1600元,如今已经用了两年,按照电子产品的折旧情况算,一点也不值钱。而捡拾到手机的人,虽然愿意归还手机,却坚持向老李索要700元的“酬谢费”,远远超出了手机价值,显然令老李难以接受。双方谈不妥,僵持不下,老李至今都没拿回手机,而拾物者以索要酬谢为由拒不归还,则就涉嫌强拿硬要,触犯了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可见,在这起案例里,拾物者有归还失物的义务,不能私自占有。当然了,拾物者向失主索要报酬亦有法律依据,乃是在主张合法权益,不应指责其“拾金索酬”的行为。

  只不过,“酬谢费”属于保管失物的费用,应在合理范围之内,不能狮子大开口,索要报酬比失物价值还高,那就太强人所难了。显而易见,“酬谢费”应该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失主可以支付合理报酬,以答谢对方。而如果失主不愿意补偿,拾机者不可以强行索要。如果拾机者拒不归还,则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在这起案例里,如果拾物者强行向老李索要“酬谢费”,不给钱就不归还手机的话,就会面临法律的处罚,实则是不划算的。显然,失主不要被对方的强行索酬吓住,要敢于依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令这种不良风气蔓延。

  对于那些见财起意者,一味索求“酬谢费”而漠视法律,拒不归还失物的行为,警方也要严格执法,打击此种不良风气,积极维护失主的权益,防范有人效仿强拿硬要,破坏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败坏社会风气。(江德斌)

本文为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原创评论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和来源
责任编辑:许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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