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极简审批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极简审批条例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关于对《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极简审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现公布《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极简审批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征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18年12月19日前,将意见反馈给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联系方式

  电话:65308854、65332384、65380851(传真)

  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

  电子邮箱:gzbac@163.com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广和深化“多规合一”下的极简审批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加快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原则,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授权,结合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总体要求】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宽进、严管、快办、便民、诚信、公开的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评估事项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实施单一部门集中审批管理模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标准化,主动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三条【主体内容】在产业园区和符合规定的其他区域逐步推行规划代立项审批、区域评估代单个项目评估,实行准入清单和告知承诺管理,组织联合验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其他极简审批措施。

  第四条【变通规定的实施和推广】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老城经济开发区三个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园”)和路网、光网、电网、气网、水网(以下简称“五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变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极简审批做法。

  前款规定的极简审批做法需要在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其他产业园区等区域推广适用或者部分推广适用的,由省人民政府评估论证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另行制定特区法规规定。

  第五条【基础工作】推广“三园”、“五网”实施的变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极简审批做法前,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调整完善产业园区等区域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

  (二)组织开展相关区域评估,并结合相关评估普查区域内的文物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现状;

  (三)编制并公布产业项目准入清单。

  第六条【许可、处罚的授权和委托】授权“三园”管理机构行使本产业园区管理事项的行政审批权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产业园区等区域,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推行极简审批的需要,充分委托相关区域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或者在相关区域内设点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七条【创新管理模式】鼓励产业园区等区域结合实际需要,探索改革做法,创新管理模式,深化本区域的极简审批改革。

  第八条【变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依法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在本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先适用本条例。

  在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行的督查、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应当适用本条例。

  第九条【不适用本条例的情形】由国务院及其部门行使审批权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审批事项和评估事项精简

  第十条【精简审批事项】“三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以及本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下列事项不再审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五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已明确地块性质、选址、建设规模等要素的,不再进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五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不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十一条【精简审批事项】“三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以及本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下列事项不再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三)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四)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核;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七)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八)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五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下列事项不再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一)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三)公共场所及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许可。

  第十二条【“三园”取消部分施工图审】在“三园”范围内,对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含)的结构简单和功能单一的厂房、仓库、设备用房等建筑物,不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三条【“五网”取消部分审批】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由政府投资的“五网”建设项目,可以精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并以工程预算替代工程概算。其中,规模不大、无特殊要求的一般性项目,可以精简初步设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区域审批替代单个项目审批】 “三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以及本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下列事项以区域审核审批替代单个项目审核审批: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需备案)。

  “五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下列事项以区域审核审批替代单个项目审核审批: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三)海域使用申请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审核、临时海域使用的审批、海域用途改变审核);

  (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五)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第十五条【区域评估替代单个项目评估】本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以及本园区等区域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已统一组织区域评估的,不再进行单个项目评估,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位于评估划定的危险性大、中等区段的除外。

  第三章 审批程序和流程优化

  第十六条【“三园”“五网”的告知承诺制】 “三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以及本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下列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五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下列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七条【其他区域的告知承诺制】 “三园”、“五网”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等规划,且所在区域已经组织区域评估的,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审批事项范围及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中涉及变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并联审批(联合审批)】建设项目可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并由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本阶段的审批。

  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当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可以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各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十九条【容缺后补】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申请材料欠缺的审批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审批部门可先予受理,经审查后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审批的,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要求申请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

  第二十条【审批时序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办理完成,其他评价事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成。

  “三园”、“五网”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可以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由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前办理完成。

  第二十一条【技术审与行政审分离】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审批事项,其技术审查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的,审批部门对技术审查结果作法定要件的符合性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审批部门依申请核发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二条【联合审图】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将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分别作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其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审查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联合验收】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验收的事项,建设单位可以向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由牵头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统筹组织规划、消防等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工作,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制定联合验收标准和验收图纸,明确验收时限,推动实现相关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十四条【联合测绘】竣工验收事项和产权登记涉及的规划验收测量、人防工程测量和房产测绘,应当合并为单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统一测绘、出具多套测绘成果,成果共享。

  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测绘的综合技术标准,统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联合测绘的内容、精度、成果形式等要求。

  第二十五条【精简审批材料】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以及相关评估已明确能满足审批依据要求的指标、要素、参数等数据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无需再提供相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精简审批材料】审批部门对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但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确认;申请人认为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与实际不符的,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作为申请材料。

  第四章 监管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完善监管机制】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为手段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和诚信档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监管效能,保障极简审批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强化监管责任】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实施极简审批,应当严格履行下列重要职责:

  (一)强化对项目后续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及时跟踪检查和处理;

  (三)确保管理范围内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

  第二十九条【对承诺的具体监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或者机构在受理时发现存在明显虚假承诺的,可拒绝接受承诺,不予办理有关审批事项。

  审批部门或者机构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应当在作出批准后的二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后续监管。

  第三十条【行使授权和委托的监管】省和“三园”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对“三园”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的情况加强监督。

  行政审批的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管,指导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相关管理机构实施审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相关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法依约办理委托事项,并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监管和考评】对实施极简审批的审批部门、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管和考评。

  第三十二条【风险防控】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和实施有关风险评估制度,制定有关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处置和化解实施极简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第三十三条【电子化办理】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最大限度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逐步实现一网通办、一口办理,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办理。

  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应当开设极简审批专项通道,允许申报材料容缺后补。

  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应当集中提供建设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办事指南、标准规范、问题解答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优化服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相关审批部门以及产业园区相关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综合咨询、专业咨询服务,并提供帮办服务。

  支持专业咨询机构开展咨询市场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投诉举报机制】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履行极简审批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邮箱,及时调查举报、投诉问题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强制退出园区处理】产业园区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约追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直至作出强制退出园区处理:

  (一)未按照承诺开展投资运营等相关工作的;

  (二)违反相关规划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违反施工安全或者工程质量规定的;

  (四)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

  (五)其他违法违约行为。

  第三十七条【违反告知承诺制的责任】申请人违反本条例有关告知承诺制规定的,审批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给予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三十八条【违反“容缺后补”承诺的责任】申请人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三十九条【失信联合惩戒】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不履行承诺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其违法违规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并禁止其在二年内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后补等规定;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财政资金补助补贴、工程招投标、从业资格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第四十条【管理单位和人员责任】审批部门或者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严肃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问责、处分:

  (一)对依法不再审批的事项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二)对依法不再评估的事项要求实施评估或者变相评估的;

  (三)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审批事项或者服务事项不予办理、推诿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不依法履行有关公开职责或者告知职责的;

  (六)不依法提供或者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容错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为了推进和实施极简审批,出现一般性失误、轻微违纪违法且未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年度报告】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极简审批实施情况。

  第四十三条【告知承诺制的界定】本条例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相关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谢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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