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现天价黄花鱼案》后续 海口秀英区检察院决定对向东不起诉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12月27日消息 (南海网记者 姜飞 实习生 李云帆)今年8月31日,由南海网独家首发的《海口现天价黄花鱼案:男子“捡”2条鱼被判刑赔2.3万元》引发广泛关注。今年11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12月13日,秀英区法院裁定同意秀英区检察院撤回起诉;12月17日,经秀英区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认定的当事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向东不起诉。

  新闻回顾:一男子船上“捡”两条鱼赔2.3万元获刑1年

  2016年4月1日中午,山东的向先生驾驶一辆白色大众捷达轿车从徐闻海安港乘坐“双泰26”滚装船过海,当晚6时许,向东在海口新海港码头下船舱正待取车离开时,发现前车起动时,司机将一个白色泡沫箱踢到自己左前方,向东将白色泡沫箱搬到车后座下船离开。当晚,向东从泡沫箱内取出一条鱼加工吃掉,又将另一条鱼送与好友王某某工地上的工人。

  同年4月初,向东被海南省港务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从入住的酒店带走。向东被抓走后才明白,原来,自己在船上“捡”两条黄花鱼的事情闹大了。失主向警方报案,称通过监控视频查看,向东“偷”走了他的两条黄花鱼,且失主自称两条黄花鱼为野生,价值2万元多元。为息事宁人,向东称他和朋友自认倒霉,当天向失主杨某赔偿23800元,杨某出具了收条以及谅解书。

  2018年8月24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5刑初378]认为:被告人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7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最新进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秀英区检察院决定对向东不起诉

  向东不服海口秀英区法院一审判决,委托律师上诉。

  今年11月1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进行审理,并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秀英区法院(2018)琼0105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秀英区法院重新审理。

  据了解,12月13日,海口秀英区法院作出了(2018)琼0105刑初494号刑事裁定书。12月27日下午,南海网记者在裁定书上看到,秀英区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秀英区法院认为,秀英区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秀英区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向东的起诉。

  12月17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海秀检公诉刑不诉【2018】56号)。南海网记者在裁定书上看到,经秀英区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査,仍然认为海南省港务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75条第4款的规定,决定对向东不起诉。

责任编辑:陈慧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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