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将通过督察等方式确保履职到位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1月15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高鹏)1月15日,《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实施细则》中对每个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都予以了明确,将从督察、巡查、考核、考察、问责等方面确保履职到位。

  《实施细则》根据中央深改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细化增加了县级以上党委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其中包括,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除了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之外,还要纳入向上级党委述职的内容,并且党委常委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至少1次到重点行业领域调研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实施细则》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推进城市安全发展。

  此外,还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常务会议议事日程。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至少1次到重点行业领域调研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细则》细化增加的县级以上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副书记指导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提升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尽责能力。县级以上各级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组织部部长要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同时,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宣传部部长要将安全生产,作为精神文明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统战部部长、政法委书记、党委秘书长要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政治安排、荣誉表彰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

  《实施细则》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包括,每季度至少1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调研。对其他领导干部则要求,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安全生产调研和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实施细则》对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和落实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由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协调,原则上每三年实现1次对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全覆盖。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而督查结果将与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评定直接挂钩。

责任编辑:周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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