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文昌市城区
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切实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文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在文城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城镇老城区域:迎宾路→文航路→文兴路→沿江路→霞洞路(规划路)→教育东路→云逸路→文建路→文昌大道→迎宾路形成的合围及合围外25米内区域;
(二)清澜办事处区域:波溪丽亚湾小区南侧→南二环路→新港路(规划路)→旅游大道→疏港大道往东→至清澜半岛小区往南围合的南部区域,包括区域内所有海滩。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公园、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三)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四)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火力电厂、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区域。
(六)山林重点防火区。
(七)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
四、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相关部门
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告自2019年1月25日起执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
文昌市春节元宵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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