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石碌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石碌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严防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建卫生、文明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在石碌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昌江县石碌县城下列区域禁止燃放任何级别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 2019年2月3日00时至2月21日24时禁止燃放区域范围:

  农垦路→东风路→昌垦路→环城东路→县政府→紫金城→环城西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铁城南路→矿山路→人民南路→昌盛路→南钢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

  (二)除上述时间外,下列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2、商品交易场所、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3、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5、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及周边;

  6、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及烈士纪念场所;

  7、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所有A级和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三、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2019年2月3日00时至2月21日24时期间,昌江县石碌县城下列区域为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太坡工业园区2路、3路100米范围内(详见附图)。

  四、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昌江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6日

责任编辑:杨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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