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万城镇建成区(含大茂镇、长丰镇部分区域)、兴隆镇墟、兴隆旅游度假区、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区域实行常态性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万城镇建成区(含大茂镇、长丰镇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为:东至北师大万宁附属中学,含周家庄村、白沙坡村、后城村、东方村委会;南至周公园村、裕民村委会、滨湖村委会、万城镇农场;西至长丰高速路天桥、马坡村委会、南山村委会;北至东星高速路天桥、大茂看天塘村、望海大道北侧沿线的面前坡村、旺达居村、余室塘村,所至临界点均包含在内。

  (二)兴隆镇墟、兴隆旅游度假区、各物业小区。

  (三)全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各镇(区)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万城镇城区各物业小区;各文化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旅游景区;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加油(气)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燃放的相关区域和场所。

  二、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四、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向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予以劝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万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不燃放烟花爆竹,在烟花爆竹禁放管控范围区域外的农村区域少燃放、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及安全生产监督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附图:

责任编辑:杨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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