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已经2019年1月15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沈晓明

  2019年1月25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以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1个规章中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取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户籍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证明”,改由书面告知承诺替代。

  二、取消5个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

  (一)取消《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用人单位证明”“社保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改由通过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或者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替代。

  (二)取消《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09〕31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改由通过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或者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替代。

  (三)取消《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用人单位证明”“社保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改由通过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或者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替代。

  (四)取消《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1号)第十九条规定的“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用人单位证明”“社保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改由通过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或者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替代。

  (五)取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附件3《海南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改由通过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或者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替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吴立婷
  • 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信公众号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博

    用微博扫一扫

权威发布

进入栏目
栏目推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技术服务 |  法律声明 |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999-2022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电话:(86)0898-66810806  传真:0898-6681054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6612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nhwwljb@163.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06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10828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琼字0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琼B2-2008008 广告经营许可证:460000100120 琼公网监备号:46010602000273号
南海网备案号 琼ICP备09005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