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院评析黄伟等人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窝藏案

  省高院评析黄伟等人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窝藏案

  持枪滋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海南日报海口5月25日讯(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王丹丹 王颖)黄伟、陈明富、黄昌柏、邢福前等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在公众场所公然开枪射击他人,日前,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该团伙成员有期徒刑。结合该案,省高院对黄伟等人多次持枪滋扰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进行评析。

  基本案情

  2017年,为了使被害人邢某严、王某前退出海南省文昌市东路镇农副产品加工建设项目的土方供应工程,黄伟提前购买作案使用的衣服、头套以及租赁车辆,多次纠集陈明富、黄昌柏、邢福前以及李益名、邢福正、叶世凤(三人均另案处理)持枪对被害人进行暴力滋扰。

  3月16日22时许,在黄伟的组织下,陈明富驾驶轿车载各持1支火药枪的黄伟、叶世凤、邢福正寻找邢某严,行至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时发现邢某严的轿车,黄昌柏、叶世凤向邢某严的轿车射击,致使车玻璃损坏,损失价值253元。

  3月30日10时许,在黄伟的组织下,陈明富驾驶轿车载各持1把火药枪的黄伟、叶世凤、邢福正、李益名,前往海口市美兰区咸来镇停车场寻找王某前,该停车场员工冯某上前询问时,李益名、叶世凤直接向冯某开枪射击,造成冯某头部、颈部受伤至轻伤二级。之后,黄昌柏又从车内天窗向上开枪,威胁停车场其他工作人员。

  4月3日凌晨3时许,根据黄伟之前的授意,陈明富、黄昌柏、邢福正、邢福前、李益名驾驶2辆轿车、持5支火药枪寻找王某前,行至大致坡镇高村村口时发现王某前驾车经过,黄昌柏立即开枪向王某前汽车射击,王某前等人下车逃跑时,李益名又持枪向王某前射击。之后,邢福正、邢福前、黄昌柏、李益名、陈明富持枪向王某前的汽车射击,致使该车玻璃损坏(因车辆未查找到案,未能作损失鉴定)。

  4月9日,公安民警从黄伟处扣押枪弹2枚,从黄昌柏处扣押自制火药枪1支,从陈明富处扣押自制火药枪2支、弹壳2枚、作案头套3个、迷彩上衣3件,从林师波处扣押自制火药枪2支、枪弹4枚,从陈燕处扣押叶世凤持有的自制火药枪1支。经鉴定,上述6支自制火药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分别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名,对黄伟、陈明富、黄昌柏、邢福前、林师波、陈燕判处13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评析

  行为人多次持枪滋扰,持枪向被害人及车辆射击,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省高院:黄伟等人3次持枪对被害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一起向无人的车辆射击造成车辆财产损失253元;第二起向无辜的停车场工作人员射击致1人轻伤;第三起向被害人本人以及车辆射击多枪;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伟等人明知开枪射击随时危及他人生命,仍然持有致伤力的枪支肆意向他人开枪,甚至在第二起事实中直接向被害人头部射击,第三起事实中直接向被害人射击多枪,放任被害人的死亡,依法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从黄伟等人的犯罪行为表现来看,持枪向人射击已经超出普通的持械滋扰,不仅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从想象竞合犯理论来看,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多种罪名时,择一重罪处罚。因此,持枪滋扰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更为适当。

责任编辑:谢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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