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院:欺行霸市、欺压商户行为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金昌波 通讯员朱厚清 王颖

  屯昌“菜霸”王东方等人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纠集多人多次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故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最终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团伙并予以严惩。近日,省高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进行评析。

  基本案情:

  为排挤同在屯昌县屯城镇农博城从事瓜菜批发生意的陈某林,2017年4月24日凌晨,王东方指使昌运培纠集冯在煜、莫海育(均另案处理)等五人蒙面持刀故意毁坏被害人陈某林各类蔬菜700余斤;2017年6月11日凌晨,王东方再次指使昌运培纠集上述人员蒙面持刀故意毁坏陈某林雇佣的梁某勤欧曼牌重型冷藏蔬菜运输货车。

  2017年6月至7月份期间,同是瓜菜批发商的王东方、王龙聪、符才花、陈位阳、陈春英、陈英良等六人为了将陈某林赶出屯昌县瓜菜批发市场,先后三次共同进行商量,决定每人出资5000元共30000元,由王东方指使周乃忠,打砸陈某林的蔬菜、货车、电子秆等财物。之后,王东方再指使周乃忠纠集陈垂汉、李运天(均另案处理)等社会青年多次打砸被害人陈某林雇佣的车辆等财物。

  因多次打砸仍然赶不走陈某林,2017年8月3日,符才花通过电话联系王东方,提议用暴力赶走陈某林,王东方同意后指使周乃忠负责。2017年8月10日凌晨,陈垂汉、李运天等三名社会青年在屯昌县屯城镇永青冷库处,蒙面持刀砍伤被害人陈某林致轻伤一级。

  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王东方、周乃忠等八人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评析:

  为垄断市场经营而对其他经营主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可否认定为恶势力?

  省高院: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犯罪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重点打击的恶势力行为。王东方团伙为了排挤从事瓜菜批发生意的竞争对手,形成对特定区域的市场垄断,欺行霸市,肆意打砸被害人财物和伤害被害人的身体,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且形成了以王东方为纠集者,以符才花、周乃忠、昌运培等人为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组织,符合恶势力的特征。

  办案法官指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在农贸市场等专业市场,强买强卖、欺压商户、欺行霸市等行为破坏了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涉及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等罪名。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王东方团伙依仗团伙势力,任意损毁被害人的财物,未达目的后随意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符合《指导意见》关于恶势力认定标准,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并给予从重处罚。

原标题:海南省高院:欺行霸市、欺压商户行为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责任编辑: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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