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海南日报》3版刊发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告称,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14项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而这些被废止的法规和决定中,包括1988年通过的《海南省禁止赌博规定》《海南省取缔卖淫嫖娼规定》等。一石激起千层浪,这篇报道在网上掀起不小的争论,甚至登上了微博热搜榜,有人在网上搬砖道:这下是不是意味着赌博、嫖娼行为在海南合法化啦?
笔者看到这样的言论,着实心中有些“惊吓”:惊的是,“看热闹不嫌事大”的人还着实不少;吓的是,这些言论折射出还有相当一些人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
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一定知道,在《刑法》第二编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样,刑法对嫖娼罪也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诠释。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中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四条,以及第七十条和第七十四条里 ,对赌博和嫖娼的处罚也进行了规定。这些都是“百度一下就可知道”的常识。
有人不免要说,《海南省禁止赌博规定》《海南省取缔卖淫嫖娼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废除,难道不是意味着海南放开对赌博和嫖娼的管控?针对这一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给出了最权威和有力的解释:“赌博、嫖娼在海南合法化”其实是一种误读,这只是海南省在清理违反上位法的陈旧性法规,赌博、卖淫等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上均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不会因这些陈旧性法规的废除受到影响。
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而作为《海南省禁止赌博规定》、《海南省取缔卖淫嫖娼规定》的上位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法律效力远远大于海南省制定的法律法规。
事实上,稍微有点法律常识和判断能力的人,都能迅速分析和准确判断出这篇公告背后的深意和逻辑。按照正常的传播规律,一则普通公告的关注度不会太高,而在常识缺位的“舆论围观”下,海南的这则普通公告却意外登上了热搜榜,不禁令人莞尔。想起了切斯特菲尔德的一句名言:“常识是我所知道的最高的通情达理”。 因此,看问题不仅需要激情,更需要常识 。否则,就情不通、理不达。 (冉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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