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6月2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陈望) 6月20日下午,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起草了《海南省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持和改善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合理配置道路交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指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适用本办法。非营运性质的外地号牌新能源小客车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号牌小客车的备案管理和通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办法》中称“外地号牌小客车”,是指悬挂非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机动车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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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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