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布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试行)广泛征求意见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6月2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陈丽娜 陈望) 6月20日,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公布《海南省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该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将对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无感化自动备案管理。每年可在海南通行天数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非营运性质的新能源小客车以及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此限制。累计已达到120天的外地号牌小客车若继续在海南道路行驶,将按照违反限制通行禁令予以记3分罚款100元处理。

  实行无感化自动备案管理 省外车辆每年通行天数累积不超过120天

  《办法》明确,任何一辆外地号牌小客车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每年可通行天数累计不超过120天。已备案管理的外地号牌小客车不占用道路行驶时,不计入当年通行天数。

  通行管理方面,对进入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无感化自动备案管理,即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无需进行登记或申请,车辆一旦在海南道路行驶,交通管理部门便可通过监管系统平台收集、固定外地号牌小客车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记录,自动累计计算通行天数。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通过海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自行查询已通行天数。

  非营运性质的外地号牌新能源小客车不受通行天数限制

  《办法》明确规定,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外地号牌小客车适用本办法。但是非营运性质的外地号牌新能源小客车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通行备案管理

  《办法》明确,对于实施前已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驻琼机构、在琼注册登记企业的非营运性质外地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通行备案管理,过渡期通行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驻琼机构、在琼注册登记企业需提出过渡期通行备案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的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和已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记录证明共五项证明材料。

  已备案管理的外地号牌小客车信息发生变化或发现备案内容有误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要求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正。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网址、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查询车辆备案记录。

  超天数行驶将被记3分罚款100元 一天只做一次处罚

  《办法》明确,每年通行天数累计已达到120天的外地号牌小客车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按照违反限制通行禁令予以处理,记3分罚款100元,一天只做一次处罚。

  此外,提交虚假信息、材料办理过渡期通行备案的,将被列入企业信用记录,撤销过渡期通行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可自行制定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细则

  《办法》还允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外地号牌小客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在限行区域、路段设置提示标志和禁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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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海南省外地号牌小客车通行管理办法(试行)》8月起施行

责任编辑: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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