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评丨“排队怀孕”太荒唐,但背后的现实困境不能忽视

  这两天,河北传媒学院的一纸通报“女职工未报备怀孕被处罚”事件引发热议。6月28日,该高校通过工作微信群,向教职员工传达了该校院长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学校计划生育报备制度执行情况的通报》及对部分员工的处罚公告。通报里提到,对未报备怀孕女职工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取消两年内评优评先和评定职称”。

  在引发广泛关注后,6月29日晚,河北传媒学院通过官方微博表示,校方相关部门在执行有关规定的过程中存在不够规范的问题,决定撤销相关文件,将对有关规章制度及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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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来源网络

  【怀孕要报批:女职工生育权岂能肆意践踏】

  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除法律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生育权。然而,河北传媒学院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女职工怀孕必须按生育一胎或二胎比例排队、报批,不仅限制和剥夺了她们的生育权,也与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背道而驰。笔者认为,女职工的生育权岂能肆意践踏,对这种“怀孕要报批”无视生育政策的行为,当地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及时强力干预,必须予以叫停和纠正。

  我国现行全面二孩政策,鼓励育龄妇女生育二孩,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大举措,于国于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47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由此可见,该学院“怀孕要报批”的土政策,对未报备怀孕女职工进行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等处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应属于无效规定。

  其实,一些企事业单位限制女职工生育,大都是从自身经济利益来考虑的。因为女职工扎堆生孩子、休产假,还需要给她们正常支付工资福利,不仅导致用工短缺,用人单位还要去招聘多名新人来顶岗,会增加不少的用工成本,这对一些微利特别是民营的中小企业来说,肯定难以承担得起。而用人单位限制女职工扎堆生育,则可以缓解用工压力和减少用工成本。

  笔者认为,要保护好女职工生育权,一方面,劳动监察等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及时纠正一些限制生育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严重侵犯妇女权益或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予以严厉处罚和制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各地工会、妇联等组织也要采取干预措施,帮助生育权遭侵犯的女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针对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增加的难题,政府层面可以探索生育成本全社会分摊等举措,或直接由政府给予用人单位财政补贴的方式,从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总之,多方合力共治,类似“怀孕要报批”的土政策才能杜绝。(四川在线 丁家发)

  【“孕前报备”不能止于依法维权】

  女职工因未报备怀孕被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梳理相关报道可知,类似“孕前报备”“限期怀孕”事件这些年时有报道,并不少见,而相对比较突出的是女性职工占比比较大的单位,学校、医院尤甚。这也客观说明,女职工生育权利与用人单位利益构成了内在冲突,用人单位除了要承担女职工生育的经济成本之外,更关键的还有对劳动秩序的较大冲击。

  特别是学校、医院,一方面这些单位女职工较多,有多个职工同时生育的话,单位对岗位人员调配的压力就会很大,另一方面教师、医生、护士等实行的都是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不是临时随便找个人就能顶替。所以,与一般的用人单位相比,学校、医院等有其特殊性,存在法律责任上的不均衡。

  维护女职工生育权利以及法律严肃性的重要意义无须讳言,对于用人单位针对女职工生育限制的行为,既要鼓励女职工积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为女性职工撑腰。但是,这并不是调和矛盾的治本之举,如何协调与女性职工生育权利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矛盾,需要法律但不能全部依赖法律。

  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说,对于女职工相关的劳动权益保障,遵循的还是“谁的孩子谁来抱”的思路,从字面上来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是平等的,但具体到行业单位就千差万别,事实上使得微观层面上法律责任的不对称,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的局部失衡,更需要政策层面损有余而补不足,更精准调节与平衡。

  例如,针对学校、医院等女职工较多的单位,政府有必要采取措施帮助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如建立“备份”机制,即由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女职工生育状况,调剂一批职业者成为临时替岗的专业队伍,将女职工生育权利保障由单位共济上升为行业共济。如此,才会更大程度纾解用人单位因女职工生育带来的人员调配的焦虑,也更有利于减轻女职工生育的压力。(齐鲁晚报 木须虫)

  【“排队怀孕”太荒唐,但背后的现实困境不能忽视】

  所谓的“报备怀孕”,不过是荒唐的“排队怀孕”的又一演绎。经过此前多次舆论热议,社会大众对于“排队怀孕”的荒唐俨然形成基本共识。从道德上说,一个新生命的诞生存在各种不可控因素,怀孕毕竟不是生产产品,所有的计划都赶不上变化,所以人为强制要求女职工“计划”生育,显得背离常识、不近人情,也缺乏对生命的尊重。

  从所有出台这种规定的企业来看,大都集中在银行、医院、学校、旅行社等女性职工比例较高的单位。换言之,一旦女职工扎堆怀孕,确实会对正常工作秩序产生影响。之后不管是重新招聘还是聘请临时工,都会给企业增加诸多的财政压力。而在二孩政策的背景下,因“扎堆”生育而衍生的用工问题显然会更加严峻。由此也就好理解“排队怀孕”不时上演的现实原因。

  企业当然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但单纯地批判“排队怀孕”并没有多大意义。当企业的正常运转遇到困难,呼吁企业先承担社会责任,是不切实际的,反而还很有可能引发在招聘时“重男轻女”的负效应。因此,从最现实的角度来说,为了平衡女性职工和企业效益之间的权益,既保证女性职工的生育权利,又保障企业的利益不受损,须正视“排队怀孕”的现实困境。

  一方面,企业得转变观念,不该夸大女职工怀孕给企业造成的负担。事实上,像银行收银员这样的工作,孕妇是能够轻松胜任的。而当女性成了妈妈之后,她的责任心会更强,也将倍加珍惜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另一方面,应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分摊压力。比如,企业可以尝试更加灵活宽松的用工制度,推行交换轮岗,缓解缺员压力;同时,生育不能仅仅被看作个人行为和企业责任,政府也应该积极承担起生育的社会成本,对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偿。(春城晚报 刘孙恒)

出于舆论压力

河北传媒学院纠正了违法行为

但用人单位不待见怀孕、生育女职工的问题

还需更多顶层制度设计来解决

  来源:四川在线、齐鲁晚报、春城晚报(略有删节)

责任编辑: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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