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凌晨,北京南四环主路发生两车追尾事故,一辆小客车撞击一辆铲车尾部后起火燃烧,事故造成小客车内司机和乘客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一段现场视频在网络上热传。
视频显示:两车相撞后,小客车先是冒起浓烟,后来车头逐渐出现明火,随后火势越来越大,最终小客车被火焰吞噬。而在小客车从冒烟到起火长达数分钟的时间里,铲车司机置路人“车上还有人,赶紧把你的车往前挪,先把人救出来”的反复提醒于不顾,全程都在路边打电话。
最新消息,铲车司机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此事引发舆论热议↓
【事故中还有比救人更重要的吗】
先救人还是先报警?网友掀起的热议,如今看来就是伪命题。究其原因,《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同时,“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交通安全,生命至上,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抢救生命也是最基本的社会伦理。无论涉事人具不具备法律常识,具不具备人文精神,仅从最基本的人性出发,从本能的良知出发,也应该把救人放在第一位。这不是道德绑架,而是回归到朴素的人之常情。
铲车司机不是不能保护现场,也不是不能报警,但在间不容发的生死关头,最重要的就是救人,与大火抢时间,与死神抢生命。救人如救火,在火势来临前,多一些主动就能让车内人多一点生机。
铲车司机不顾众人的齐声吁求,更不顾车内人的痛苦煎熬,执意打电话,且一打就是几分钟,究竟出于何因,尚需调查。有人从中读出了冷漠,也有人产生“阴谋论”的观点,这也需调查。但不争的事实是,两条生命丧失了生还可能。
当然,由于当事人并非发声,而作为一众围观者“俯瞰”此事,有事后诸葛亮之嫌,恐怕也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对这一悲剧的反思,不是从精神和道德上鞭笞相关人员,而是寻求更广泛的价值共识,比如以后遇到类似事故,如何处理才是最好的应对之道。再比如,如何更好地唤醒全社会敬畏生命的意识?
与小客车内两人被烧死的揪心一幕相比,媒体披露的另一幕则颇为暖心。17日早上,北京林业大学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胳膊被压在一辆轿车的车轮下,当时只有车主与一位行人抬车救人,力有不逮。路过的一名公交司机见状一声吼,“车上10多名爱心乘客立即响应,下车后共同把车抬起,以最快的速度将女子救出”。这是典型的好人好事,让人感受到了众人的善意,也读懂了他们对生命的尊重。
有作家说,无法容忍任何一丝对生命的漠视与欺骗,生命是那样宝贵与短暂,要永远珍爱保卫这单向的航程。这应该是所有人的心声和价值坐标。生命无价,一旦逝去就无法还原,一定程度上说,善待生命就是善待我们的生存环境,也是善待自己。但愿这起交通事故激发的不只是法律层面的探讨、道德层面的劝诫,还应该包括敬畏生命的伦理复苏。(光明日报 王石川)
【先救人,必须的!】
人命关天,生命至上,出了事故先救人,这是起码的良知和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人永远是第一位的,于情于理于法,“先救人”都应毫不含糊。但愿这起事故能成为一记警钟,唤起对救治事故伤者义务的广泛认知,避免悲剧重演。(新华微评)
【发生交通事故不救人 是否涉嫌犯罪?】
首先要说的是:先救人还是先报警,这个问题根本没有讨论的余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显然,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当事司机的首要义务是“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然后才是报警。这一点没有疑义,也不存在例外。网友为此争论不休,本身就说明我们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人不知晓。
笔者想重点讨论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拒绝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涉及。规定义务却不明确不履行义务的罚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不过,即便如此,也不意味着拒绝施救就无责可担。抛开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不谈,我们来探讨一下:发生交通事故后拒绝抢救受伤人员,是否有可能涉嫌犯罪?
依照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作为犯罪的特征,可以用6个字来概括:应为、能为、不为,即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据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把“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明确规定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如果车辆驾驶人能够履行救助义务却拒不履行,并因此造成受伤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是有可能被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在北京南四环的这场惨剧,目前警方是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的,选择这一罪名的主要依据,应该是铲车非法上路。至于铲车司机单纯的不救人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因为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一些关键信息仍付之阙如,所以还难以断言。比如,我们只是从片段的视频中看到铲车司机全程在打电话,他此前是否尝试过救助伤者而未成功?在当时情况下,救助是否可行?再如,小客车内的两位遇难者,是死于撞击还是车辆起火?假如在车辆起火前被成功解救,他们生还的几率有多大?这些问题,关系到是否具备“作为可能性”和“后果回避可能性”这两个认定不作为犯罪的关键因素,还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勘验、鉴定。
探讨发生交通事故不救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目的绝不是想把谁置于死地而后快,而是想借此唤起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和对生命的尊重。这一点,也是必须说明的。(检察日报 李国民)
【人命关天!愿“光打电话报警不救人”的事件不再重演】
从警方通报可知,戚某某年仅22岁。事发后第一选择不是救人,而是“晃悠悠”地打电话,究竟出于何因?也许他是因为“无暇”救人,想先报警再说;也许是他以为只报警不救人并不违法,充其量是犯错。
大谬不然!这不只是犯错,还是犯法,还涉嫌犯罪。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可见,明明该第一时间救人,却“泰然自若”打电话,于情不合、于理不符、于法不容。
一个人的“过失”,致使两个人死于非命,起码也是两个家庭的痛不欲生。故此,盘算得失后“不救人先报警”的行为不只是冷漠,而是涉嫌违法犯罪。年纪轻轻,以身试法,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其行为均已害人害己。可叹的是,生意可以计算,生命岂能算计!
古人云:“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不难推断,戚某某终会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是咎由自取,但是并不让人宽慰。
一方面,需要追问像戚某某这样不懂法律、不敬畏生命的司机还有多少?这种不珍视生命的人无法获得宽宥。另一方面,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日前发布数据,2019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4亿辆,中国已经是不折不扣的“车轮上的大国”。进入车流滚滚的汽车社会,但汽车文明有没有并行?驾驶素养有没有跟进?法治观念有没有同步?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但愿这种人命关天时刻“光打电话报警不救人”的事件不再重演,更期待每名司机都能对生命有真正的敬畏。(人民日报客户端 王石川)
抢救生命
于情于理于法
都是险情面前的第一选择!
来源:光明日报、新华微评、检察日报、人民日报客户端(略有删节)
责任编辑:韩慧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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