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彩礼“娶不起”、豪华丧葬“死不起”、名目繁多的人情礼金“还不起”等问题在农村还大量存在。
农村彩礼资料图,来源网络
为了有效遏制农村陈规陋习,树文明新风,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中组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等11个部门,近期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对文明乡风建设作出全面部署。
指导意见提出,争取通过3到5年的努力,文明乡风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基本健全,农村陈规陋习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豪华葬礼资料图,来源网络
【陈规陋习终将失去生命力】
陈规陋习,往往积习日久,且具有相当的顽固性,仅凭一己之力很难改变,需要有“硬碰硬”的村规民约,匡正社会风气。现实生活中,许多村民背负人情债,并不是自愿行为,而仅仅是碍于面子,村规民约的出现,让他们有了合法的“挡箭牌”。从各地的实践来看,村规民约普遍发挥了积极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村规民约的主体是村民,需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个别地方由政府发红头文件,直接规定了人情标准,是越俎代庖的表现,必须予以纠正。当然,村规民约也要严格把好关,防止歧视性或者违法内容出现。
“化俗不易,贵在因民。”让人情债失去市场,才能让人情味重新回归。出台和用好村规民约,关键是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在浙江象山县,当地村民探索出“村民说事”制度,激发了村民的议事热情;在陕西大荔县,“红白理事会”对婚丧喜庆事宜的场所、席面、鞭炮等方面均提出了建议;在江西陂头镇,“道德评议会”和“红黑榜”宣传婚丧新风和孝道典型,引领社会风气越变越好。种种方式证明,解决农民的烦心事,还得发动农民群众自己解决,只有符合农村实际,尊重当地习俗,才能够取得实效。
进一步树立和弘扬乡村的新风正气,也要积极发挥政府作用,旗帜鲜明地反对陈规陋习,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农村习俗虽属于道德范畴,但对某些现象,基层部门依然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一些农村婚介机构和“媒婆”,两头捞好处,助长彩礼飞升;一些乡村干部利用婚丧嫁娶敛财,已然违纪违法;个别地方孝道式微,出现不赡养老人甚至虐待父母行为等,都需要基层部门及时介入,加以引导和管理。此外,也要进一步总结和推广一些地方开展的“乡村道德银行”“文明积分”等奖励模式,倡导树立婚丧嫁娶新风、孝悌和睦家风。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乡土社会的变迁是很缓慢的。”移风易俗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但值得欣喜的是,从不再热衷大操大办红白喜事,到春节期间少放、不放鞭炮,到“零彩礼”结婚受到无数人力挺,越来越多的陋俗正在被改造,反对陈规的正能量也正在凝聚。群众的呼声,是对新风尚的向往,只要因势利导,再顽固的陋规也会失去生命力,只要凝心聚力,文明新风终将吹遍乡村!(南方日报 王庆峰)
【移风易俗为乡村振兴注入正能量】
乡村是否振兴,要看乡风好不好,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仅要让农民“住上好房子、开上好车子”,还要让农民“过上好日子、活得有面子”,满足其精神需求。如今农村,陆续走上小康之路,农民“住上好房子”的愿望基本实现,但在遏制农村陈规陋习、树文明乡风方面,依然前路漫漫。
农民腰包鼓了,日子好了,乡风也要文明起来,这才是新农村应有的样子。同时,文明乡风决定着乡村振兴的成色与后劲,乡村振兴行稳致远离不开文明乡风的引领与护航。在这个意义上说,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是重大的现实关怀。说时容易做时难,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绝非一日之功,要一以贯之、锲而不舍,要成风化人、久久为功,要把握好几组重要关系。
堵与疏,巧妙运用。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农村陈规陋习的形成是一个长期演化、不断固化的过程,有一定的反复性、顽固性。因此,在治理过程中,要注意疏堵结合。急于求成,搞“一刀切”“一阵风”,有时候适得其反。不久前,山西某地出现“最严村规”,规定“不允许过满月、一周岁生日、六十岁生日”等,引发社会热议,最终不得不中止执行。疏,首先要启智,让农民群众明白陈规陋习之害;然后是导,让农民群众逐渐移风易俗。
奖与惩,有机结合。在移风易俗过程中,传统路径偏重于惩,对违反者进行惩戒。如上述提到的“最严村规”就出现了“道德银行的星级积分给予降级,贫困生、转学、上户等手续不予办理”等惩戒措施。罚是底线思维,奖是激励机制,在推进移风易俗过程中,不妨从正面着手,多用以奖代罚手段,让有德者有得,效果也许更佳。
管与服,双管齐下。推进移风易俗,要“管”“服”结合,让管理带服务、以服务促管理。为了帮助农村破除红白喜事中的大操大办陋习,有地方推广“流动酒店”服务——由“流动酒店”承办宴席,既满足了农村实际需求,又帮助农民节约了开支,带动形成节俭办宴的良好风气,这就是以服务促管理的典型例子。
点与面,同时兼顾。俗话说“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推进移风易俗,要抓党员干部这个重点,党员干部带头反对陋习、厉行节约、抵制浪费,以点带面,带动农民群众革除陈规陋习,养成文明习惯。
农民群众是文明乡风建设的主角,推进移风易俗,一定要让农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从而调动起农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唯其如此,政策才能够落得下去、推得开来、取得成效。(广州日报 练洪洋)
【移风易俗也需给村规民约划法治红线】
要看到,基于中国农村社会的复杂性与人情社会的特点,乡村的治理,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的治理理念和方式,也要充分发挥农村传统治理资源的协调作用。比如在子女尽孝、彩礼过高以及奢靡攀比之风等问题上,村规民约确实可以更好地发挥矫正与规范作用。正如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所言,发挥好村规民约在弘扬公序良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可以降低乡村社会治理的成本,也能提高乡村社会治理的能力。
作为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概念,村规民约虽然还够不上法规,但在乡村社会自治体系之下,其内容显然也不能超脱于宪法与法律之外,毋宁说,一旦村规民约违背了宪法与法律精神,跳脱了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合法性。
也正是着眼于这一点,此次《指导意见》提出,各地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要有审查备案程序。这就给各地在制定乡村民约时画上了“法治红线”。以后,村两委在制定村规民约时,不能再“闭门造车”、拍脑袋决策了,而是要严格限定在法律框架之内。这既能保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与可操作性,也可以防止村规民约在推行过程中侵犯民众合法权利。
其实,揆诸近些年舆论场上那些引起争议的村规民约,问题主要就集中于其是否善待村民合法权利。这正是此次《指导意见》中“各地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所要针对的问题。
事实上,关于村规民约要合法合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早有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是故,村规民约中任何涉及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内容,都不为法律所允许。此次《指导意见》也是对这一要求的明确与细化。
要看到,不论是婚丧嫁娶还是居民日常娱乐,都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逻辑。于此,我们也就可以读懂《指导意见》何以特别指出“要及时纠正和废除村规民约中歧视性和违法内容”的用意:它就是要瞄准当下村规民约中民众最大的痛点,开出药方,从前置环节消灭一些村规民约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问题。
如果说,农村陋俗是文明社会演进中的一股落后力量,需要移风易俗,但矫枉过正的、无视村民合法权利的村规民约同样需要改正。在法治思维下,没有任何一种村规民约可以逾越公民合法权利之上。《指导意见》从法治精神出发,着手规范越界的村规民约,是及时纠偏,也是对法治的重申。也唯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乡村社会的移风易俗与治理能力的提升。(新京报 社论)
【治理农村陈规陋习需要细火慢功】
陈规陋习的强大惯性,治理起来非一日之功。
一方面,这些陋习裹挟着地方由来已久的风俗,还形成了内在的利益关联与是非恩怨,让不少农村群众苦不堪言,却又不得不施行,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这些陈规陋习,大多属于民事领域、道德范畴,如彩礼多少、礼金厚薄、摆酒丰俭之类的,你情我愿,很难纳入行政管控来强制约束,这也决定了治理陈规陋习难以毕其功于一役。
事实上,近些年一些地方的实践也作了现实的注解,其中不少地方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给一些陈规陋习制订标准、设置禁令,建立类似行政执行的管理手段,设置一些与村民利益相关的处罚手段,如与各种补贴、惠农惠民政策待遇挂钩。尽管这些举措出发点是好的,但都有权力越位的嫌疑,偶会触发民意的反弹,最终有不少地方性政策陷入难以持续执行的困境。
农村陈规陋习尽管饱受诟病,但涉及面广,需要正视其历史惯性,也需要尊重改变的客观规律,要对症下药、细火慢功,把工作做在基层、做到群众心里,通过激活群众的自治热情,培养群众的自发意识,逐步引导形成弘扬新风气的行为自觉,而非急切追求功利化式的速成。
对此,国家层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更大的意义也是确立积极稳妥的治理导向。一方面是正视现实,不急于求成,在目标上提出的是“力争通过3到5年的努力,农村陈规陋习蔓延势头要得到有效遏制”,这也是要求地方在治理上有所作为,但要注重过程,注重量变的积累,再到质变的发生,逐步遏制蔓延势头,进而逐步促进新风形成。另一方面,则是强调科学有效的治理办法,如意见提出的坚持依靠群众、要依法依规、加强教育引导以及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标本兼治,以群众村规民约自我治理为主,辅以德治以及必要的法治作为“催化剂”,引导农村内部移风易俗的“化学反应”,净化农村风俗,实现内生文明的养成。(羊城晚报 木须虫)
来源:南方日报、广州日报、新京报、羊城晚报(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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