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海口一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定义务

  海南日报记者 金昌波

  近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6起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口琳某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海口琳某公司”)、海口琳某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下称“龙桥分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接受海南日报记者采访时,参与办理此案的海口市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永飞表示,企业对包装饮用水生产环节把关不严,将埋下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重在督促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定义务,维护社会公益。

  基本案情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审查,查明事实:

  自2015年以来,龙桥分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抽检过程中,多次被查出铜绿假单胞菌、菌落总数、霉菌等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并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对龙桥分公司作出5次行政处罚。

  经查,龙桥分公司每天生产100桶至200桶包装饮用水,每年销售额20万元左右,其生产的不合格包装饮用水销往海南多个市县,销量大、范围广,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

  公益诉讼

  2018年10月10日,海口市检察院发出公告,告知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可依法对龙桥分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函告省消费者委员会。但到11月8日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

  11月23日,海口市检察院向海口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一、海口琳某公司、龙桥分公司等两被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召回其生产的相关包装饮用水;二、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消除侵害公益危险;三、两被告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四、为确定该包装饮用水确实存在损害社会公益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委托专家咨询专业意见。

  12月29日,海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

  据了解,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国家认定的条件致病菌,容易引起急性肠道炎、脑膜炎、败血症和皮肤炎症等多种疾病。省疾控中心出具的专家意见函证实,本案所涉及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对易感人群存在一定的健康危害风险。

  王永飞认为,龙桥分公司在受到多次行政处罚后,对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要求仍敷衍了事,其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屡次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企业却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水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该公司上述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属于本案适格被告。龙桥分公司作为海口琳某公司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也应由海口琳某公司承担。海口琳某公司也属于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被告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省级媒体上发布召回信息,其召回义务并未履行完毕。

  “海口市检察院对涉事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性地提出了要求其采取改进生产设施、卫生条件,加强出厂检测等有效措施确保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以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王永飞说,本案的成功办理,对包装饮用水行业在规范生产、安全生产方面有示范引领作用,真正达到起诉一起、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海南日报海口11月6日讯)

责任编辑:邱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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