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评| 高空抛物入刑:以精细司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威胁着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事故早就发生不少,成了人人喊打的一大“公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预防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16条具体措施。

  《意见》的亮点之处在于,明确了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此外还明确表示,将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对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

【来看媒体的解读】

愿重罚之下不再有“悬痛”

  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伤致死事件时有发生,济南“三把刀案”和深圳“高空坠狗案”更是一度引起舆论热议。高空坠物是城市治理中绕不开的话题,相关部门也采取了积极行动,比如在小区里加装面向高层的摄像头,加强高空禁止抛物的宣传教育等。然而,治理效果并不明显,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刑罚威慑。对于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事件,刑法并没有明确条文予以规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很少追究涉事者的刑事责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希望意见的出台,能够唤起抛物者对法律、对生命的敬畏,愿重罚之下不再有“悬痛”。(新华网 方思贤)

【切实维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不断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成为困扰城市生活的一大顽疾。不用重典,无以治乱象,法治的威严也无从体现。《意见》明确,对故意高空抛物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针对侵害人难确定的老问题,最高法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等等。这是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维护民众“头顶上的安全”的体现,对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办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有着直接指导意义。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意见》还列举了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五种情形: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增强了刑法打击的精准性,提高了震慑性。针对一些人对于高空坠物行为是否追究刑责的困惑,《意见》强调,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违规生产、作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这显然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高空坠物致人伤亡悲剧的发生。

  惩治是预防的前提条件,预防是惩治的必然要求。《意见》勾勒出一条清晰可辨的严惩路径,也释放出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的强烈信号。《意见》的一大看点,就是明晰物业的责任。此次《意见》不仅强调了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且明确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换个角度看,这分明是在指引各地物业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预防高空抛坠落事故,营造安全宜居环境。

  既往的案例表明,一些高层建筑的构配件出现松动、老化、破损、脱落等现象,特别是一些老旧小区的居民住宅外墙采用面砖、老旧窗框等材料安全隐患极大。对此,物业公司要建立完善隐患排除、预警、信息通报、法律宣传等机制,组织力量定期巡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拆除。同时,借助现代科技力量,完善监控设施,消除安全死角盲区。此外,还要围绕法律宣传、责任提示、义务提醒等方面,经常通过微信、海报、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宣传高空抛坠物安全防范法律规定,增强业主的自我保护意识。

  当然,要想物业公司把防范措施做细做实,不能光靠其自觉,还需职能部门与业主委员会加强配合,通过听取业主的意见建议,采取“点对点”的检查,面对面的考评、评级等方式,督促物业公司填补管理漏洞,倒逼其“不用扬鞭自奋蹄”,尽心尽责,恪尽职守,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完善服务制度,呵护业主安全。

  期冀借助这次最高法出台的《意见》,使潜在不法分子能感受到更大震慑,知敬畏、知收敛,守住法律底线。同时,也希望各地物业公司补齐管理、制度上的短板,切实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和广大业主一起,共同编织起防范高空抛坠物的“安全网”。(北京青年报)

【维护“头顶上的安全”,必须形成足够威慑力】

  如何才能治理好“高空抛物、坠物”?这已经是个老大难问题。此前,对于高空抛物的处罚多停留在道德谴责、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上,肇事者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往往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这或许也是此类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法理上看,以往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惩戒性措施,只在《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中有明确规定。但由于《侵权责任法》仅将高空抛物行为限定在民事层面,导致的结果是,大多数高空抛物案件最终都不了了之。

  由此,不论是民间还是法律界,都对这一法理困境提出质疑。随之而来的就是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入刑的呼声与日俱增。这次“最高法”出台《意见》,应该是对这类呼吁的一种回应,也意味着“最高法”试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的决心。

  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就像一柄悬在每个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危害性巨大,让人既惊又怕,成了人人喊打的一大“公害”。

  有实验测算,将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4层楼抛下,会把人的头顶砸出肿包,从18层抛下能砸破头骨,若是从25层抛下足以致人当场死亡。

  为了防范高空抛物或坠物,民间可谓也是智计百出,有的小区组建“妈妈防空队”,进行人肉监控;有一些小区则安装了上百个“朝天监控”,实行24小时无死角监控。

  这些举措虽然效果不错,背后反映出的却是治理高空抛物顽疾的困境与难处。正所谓,百密还有一疏,总有防不胜防的时候。何况,这些方法还存有争议,是否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一时没有定论。

  很显然,要根治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最佳的方式还是预防和惩治相结合。一方面,加强源头治理,在提升建筑本身的防抛物和坠物方面多动脑筋,另一方面,在法理层面最大限度地通过明确责任界定,提高量刑标准,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让“不能高空抛物”观念深入人心。“最高法”的《意见》显然就是循着这条路径出台的。

  不过,司法解释虽然有“准立法”之实,对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具有指导规范效力,但严格来说并非普适性法律,还需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更好地治疗这一城市顽疾。(钱江晚报 张炳剑)

【以精细司法守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严格来说,“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有“标题党”之嫌。但公众对高空抛物的关注以及要求公平公正处置高空抛物的强烈诉求却是真切的。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个案间或成为舆论焦点,在无法查明责任人的情况下,整栋楼居民被要求连坐赔偿也引发过激烈的争议。公共舆论场上的这些争议,加剧了公众的迷惑和担忧。可以说,《意见》的出台,已经超出了它的本源意义:即为法官在同类案件的裁判上提供详细而具体的标尺。在回应型司法的潮流之下,《意见》也担负了就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为公众解疑释惑的功能。

  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同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两类行为都有着血的教训,对受害人来说,这样的“天降横祸”也都难以预防。但抛物与坠物性质完全不同,尤其是在主观方面,故意抛物比起过失坠物,要恶劣得多。故意高空抛物并非都要以故意杀人罪来论处,最高法院的一纸司法文件也无权在国家刑律之外创设新罪。“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是最高法院这次“定了”,而是根据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在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也具备的情况下,这一行为本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么解释可以更容易理解:作案人以故意高空抛物为杀人手段,试图将某人杀害,不管既遂,还是未遂,都将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最高法院没有出台上述《意见》之前,这种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意见》并不是故意高空抛物法律责任的一部“新法”。

  《意见》更多是在提醒各级法院和全国的刑事法官,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除了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之外,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形,更多涉及的刑事罪名可能还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和“最低将无罪”,若脱离了个案来谈可能性,这两种说法都是正确的。

  舆论之所以挑出“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来作为题眼,或刺激公众眼球的痛点,正因为它切中了司法实践中有此类行为最终被定罪量刑的少之又少。抛物人难以查找,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容易伪装,法院很难以一个司法文件来解决所有问题,有些还不在法院的职权范围之列。

  但从预防效果来说,或许公众对“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误读,在客观上将有利于对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行为的预防。毕竟,舆论场上的大多数受众,并非专业法律人,可以窥得其中奥秘。真正能守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的,还是综合治理和精细司法。(新京报)

高空抛物“入刑”是一记法治“重拳”

  特别是,故意高空抛物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仍可能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就表明,高空抛物不再是“结果罪”——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结果才定罪,而是“行为罪”——只要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是处罚的加码,心存侥幸者可以“歇歇了”。最高法相关意见还明确了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的情形,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更符合公众和舆论的期待。

  高空抛物“入刑”——不再只追究民事侵权责任,而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无疑是一记法治“重拳”,期待能震慑那些随意高空抛物的罪恶之手。只不过,发生高空抛物,往往难以找到直接的肇事者。因此,最高法的意见还提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解决之后,这恐怕是关键中的关键,是今年攻坚的重点。(东方网 何勇海)

  【高空抛物入刑是一顶法治“安全帽”】

  最高法此番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对高空抛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了公众和舆论的一致好评。最高法的意见是一把审判的尺子。符合什么样的标准,就按照什么样的处罚论处,从而,避免审判量刑上的差异甚至是不公。此外,最高法的意见传递出“依法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城市进入“高层时代”,解决“头顶上安全”问题迫在眉睫,最高法从审判的角度进行明确,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规范作用。

  此前,有媒体以“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作为标题,其实是不对的。因为故意高空抛物行为,只要不是出于杀害特定人的目的,不可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该行为真正危害的是公共安全,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故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里,正是如此规定的。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也意味着,故意高空抛物,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哪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被依法追究刑责。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时而必要,对于遏制屡禁不止的高空抛物行为,无疑是一记法治的重锤。唯有以法律手段严惩,对高空抛物者施以重罚,才能管住那些不顾他人安危,随意从高空乱扔东西的罪恶之手。这种零容忍的态度,给生活在城市高楼下的人们,派发了一顶法治的“安全帽”。辅之以防高空抛物摄像头等技术防控手段,一定能对高空抛物行为起到有效震慑,进而发挥指引、教育社会公众的法律功能,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光明网 舒圣祥)

【“高空抛物入刑”:扼住伸出窗外的黑手】

  对故意高空抛物,不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首先要厘清法律责任,才能将违法者绳之以法。其一,要有充分证据确定违法者。在安装摄像头“全天候”监控的住宅小区或高层建筑物,能够精准锁定违法者,让其难逃法网;如果没有监控设备来锁定违法者,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将由整栋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则无法追究,因此,所有高层建筑都有必要采取监控等措施,让真正的违法者受到刑事惩罚,才能起到警戒和警示教育作用。

  其二,对故意与否的界定。对初次实施高空抛物的违法者,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治安处罚;对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的,无论故意与否,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存在客观上的故意,不管是否是初次行为,应一律入刑严惩,决不姑息。

  其三,对“熊孩子”高空抛物责任的认定。作为未成年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对“熊孩子”首次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应由家长等监护人代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再次实施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才能敦促监护人管好自己的“熊孩子”。这样,厘清了法律责任,这记“高空抛物入刑”重拳打下去便不会落空,才能取得实际效果。

  期待“高空抛物入刑”法治举措,一举扼住伸出窗外的黑手,让民众出行不再担忧“头顶上的安全”。(四川新闻网 丁家发)

  文章来源:新华网、新京报、钱江晚报、光明网、四川新闻网、东方网、北京青年报(稍有删减)

责任编辑: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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