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11月3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姚皓)11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条例》明确,海南生活垃圾主要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温度计、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国家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条例》提出,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属地负责、循序渐进的原则。《条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海南省将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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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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