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评丨对罪错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

  当前,许多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例显示,侵害者本身就是未成年人,却因未达到法定年龄而免于刑事处罚。对待犯了错的未成年人该怎么管、如何惩治这一问题,也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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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来源网络

  近日,在“从严惩处涉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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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来源网络

  【对罪错未成年人不能“一放了之”】

  当前,未成年人霸凌乃至犯罪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很多未成年作恶者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令人不寒而栗。这一现象让很多父母心存忧虑,生怕自家孩子遭遇这些“熊孩子”的侵害。而要想有效惩戒矫正这些罪错未成年人,“一放了之”显然不是好办法。

  据报道,未成年人犯罪中,绝大多数施暴者未满16周岁,甚至未满14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即便造成严重后果,也无法对其施加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制裁。相当于未成年身份成了施暴者肆意妄为、欺凌他人、为非作歹的“护身符”。无论其如何嚣张跋扈,也体验不到无视规则、肆意作恶的任何后果,不会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意识。

  一些未成年人之所以走向歧途,与社会风气的不良,家长的管教不当或溺爱,学校的“不敢管”不无关系。那么,在这些未成年人犯错之后,依然将其交由家长或学校“严加管教”的话,很可能出现“无人管教”的局面,让这些罪错未成年人更加肆无忌惮,无法无天,甚至酿出更大的祸端。这显然既不利于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正,也不能有效抚慰被害人,更不利于民众安全感的提升。

  因而,不能“一放了之”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体现了有关部门正视未成年人犯罪,惩戒和矫治罪错未成年人的态度和决心。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指出,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也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并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可见,矫治惩戒罪错未成年人的体系呼之欲出。这也说明对罪错未成年人既不能“一放了之”,也不能“一关了之”。如果仅仅是将其“关起来”而忽视了背后的复杂原因和未成年人易于矫治的特点,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负责任。这决定了对罪错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或送入专门学校的同时,必须辅之以健全的心理干预、行为矫正和适当惩戒体系。做到真正地对未成年人的未来负责,既不放纵,也不抛弃,让罪错未成年人得以知过能改,重新回归社会。(北京青年报 史奉楚)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一放了之”是一种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近年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手段十分恶劣,对受害人造成了巨大伤害,但是因为本身是未成年人,而屡屡被免于刑事处罚。为此,要不要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就成了被公众热议的一个话题。而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决不能“一放了之”的态度,这无疑释放出来一种积极的信号,也符合大多数公众的心理期待。

  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不“一放了之”,说到底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与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并不冲突。这其中的逻辑关系并不难理解,如果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放了之”,使其不能得到足够的惩戒和教训,那么不管是其本人,还是其父母等监护人,都不能从中得到教训,不把违法犯罪当回事,就势必会在一种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犯罪性质、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最终把小错变成大错,由小罪酿成大罪。

  正如一些法律界人士所说,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未必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一放了之”,则意味着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尽可能消除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保护过程中的问题,立足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处罚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如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强化收容教养制度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正功能等等。(现代金报 苑广阔)

  【惩治未成年人犯罪,要“补窗”也要“护窗”】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直存在的社会问题。如13岁男孩虐杀10岁女童事件,让全社会看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触目惊心,在看到凶手释放后“逍遥自在”又洋洋自得的样子,更让人遍体生寒。未成年人犯罪,确实到了不得不管的程度。

  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未成年人的价值观正在网络世界加速形成。但网络信息的驳杂不堪、网络红人的良莠不齐,一些负面的示范和诱导,让这种“加速”成为扭曲的加速。光靠家长、学校的说服教育,难以改变孩子已经成型的个人意识,未成年人犯罪后逍遥法外更是成为一种错误示范。

  这已经引起了一种“破窗效应”,导致如今的未成年人犯罪作案手段越发隐秘,犯罪方式愈发残忍、犯罪数量越来越多。

  要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光靠降低最低刑责年限是远远不够的,虽然缩小了“窗户”,但“破窗”依然存在。一靠源头防治“补窗”,二靠法律震慑“护窗”,双向合力,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此次最高检的表态,表达了在处理未成年犯罪的“补”与“护”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孩子虽然不知道深浅,但知道对错,明知故犯,就应该得到惩罚,只有从小拥有一颗敬畏法律的心,长大才能成为一个能够恪守底线的人,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有“小痛”,但会有“大安”。

  教育和惩治就像扁担两头的两只桶,保持平衡,才能让孩子们在人生路上走得四平八稳。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不“一放了之”,才是对孩子最好的负责。(红网 张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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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青年报、现代金报、红网(略有删节)

责任编辑: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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