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评丨心肺复苏压断老太肋骨不担责,彰显“好人法”价值

  据海报集团全媒体理论评论中心

  老人在药店买药时突然昏厥,店主对其实施心肺复苏,导致老人12根肋骨被压断、右肺挫伤。此后,老人反将店主告上法院。

  近日,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决定驳回原告(即被救老人)的诉讼请求。

微信图片_20200104164113.jpg

  【心肺复苏压断老太肋骨不担责,彰显“好人法”价值】

  本案自一开始曝出便备受关注,而后旷日持久的审理进程,更是吊足了公众胃口。直到最近,延宕两年之久终于尘埃落定,应该说“结果”还是相当熨帖人心的。当然了,就个案的审判而言,大众观感、舆论好恶,从来都是次要的。真正关键的,还是要看其中所体现出的专业主义和法理逻辑。不得不说的是,这一案件有着鲜明的特殊性,甚至可说是典型的“历史遗留问题”,其复杂程度远超一般人想象。

  众所周知,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孙向波是完全可以免责的。但,本案的棘手之处就在于,案发时间2017年9月7日是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法不溯及过往之原则,其只能依据之前的《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进行审理,而这两部法律都有“施救行为的过错归责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救助人若有过失就要担责”——类似规定,不仅导致以往某些“见义勇为者”被判赔偿,更是使得孙向波案变得微妙。

  本案之所以拖延两年之久,时间主要就是用在了认定孙向波的施救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按理来说,当由原告方出具证据。然而,鉴于本案的敏感性和“高专业性”,法院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在最终证明孙向波无错后,方才作出判决……梳理这一案件的来龙去脉,我们看到了司法部门对法律秩序、对“旧法”有关条款最大程度的尊重,看到了其能动地运用程序手段实现正义的可敬努力。而最值得庆幸的还是:今后我们将不必再经历这番波折,就可给见义勇为者一份公道。

  反观孙向波案,便更能凸显现行“好人法”条款的必要性。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就一律不担责。这对于培育道德勇气、引导人心向善、鼓励紧急施救,都是至关重要的。孙向波经历了一番波折才免于承担责任,而以后,更多的孙向波们,在立法端就被豁免了责任。让见义勇为者从源头免于“应诉”之苦、免于“不确定性”的折磨,这之后,涵养“助人风气”提升“社会暖意”,才有了健全的顶层设计。

  作为“旧法”框架下遗留的最后一案,孙向波案的妥善收尾,让我们看到了司法专业主义的力量。而在“新法”体系内,见义勇为者将不必再经历孙向波式的煎熬,这便是“确定性”所带来的最大的确幸。(羊城晚报 然玉)

  【老人反告救命店主,正义就是要让好人理直气壮】

  患者在药店突发疾病,陷入生命危险,店主具有行医资格,掌握较专业的医学知识,无论从责任角度,还是从道义角度,店主都应当对患者实施救助。事实上,店主不光做了,而且做得较为到位,实现了挽救老人生命的目的。然而,被救助的一方非但没有心存感激,还反告店主,这一幕不仅让救助者感到寒心,也让所有具有正义感的人感到不忿。

  必须强调的是,多位医学专家表示,在进行心肺复苏时,胸外按压造成肋骨骨折的情况并不罕见。有急救培训教员在接受采访时说,“相比较肋骨骨折,抢救生命肯定要被放在第一位”。法院最终认定,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无需对老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在危急关头实施救助时,现场情况瞬息万变,谁也不能保证不发生意外。何况,医疗行为本身就存在各种变量与风险,围绕着抢救患者生命的最高宗旨,各种附加的伤害有时会难以避免。但是,只要救助行为的目的是善意的,方法总体是正确的,施救者的行为就应当得到肯定。紧急救助不是一份契约合同,即便没有万分的把握,也不应该袖手旁观。

  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总有一些人枉顾大局与道义,一心只为个人私利最大化。接受别人帮助以后不感恩,还心安理得地反告施救者,这种行为无疑是恶劣的。对此,法律要旗帜鲜明地替好人“撑腰”,为匡正社会风气注入“强心剂”。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已经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被称为“好人法”的法律,为判定类似事件的是非提供了关键性的支撑。

  法律是公序良俗和社会文明的兜底,面对“糟心”的事实,社会力量也要及时出动,让好人减少后顾之忧。毕竟,司法程序耗时耗力,即便正义的一方最终赢了官司,也并不是一场扬眉吐气的胜利。根据新闻报道,在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之前,救老人店主的药店生意冷清,营业额下降一半多,不得不另寻地方开设诊所。

  因此,只有构建一套保护好人的社会机制,才能让好人不吃哑巴亏。比如,鼓励律师无偿为被诉救助者提供辩护服务,设立“好人基金”承担因救助行为发生纠纷的各项支出,为好人因做好事发生的生活变化提供建议和机会,等等。

  “好人有好报”是传统文化中朴素的慈善哲学,放在现代文明中审视,慈善往往是出于公义的无私行为,对好人的回报更多体现在精神激励和道德褒扬层面。不管怎样,好人可以不追求直接的物质回报,但绝对不能让好人因做好事蒙受损失。一个良性发展的社会,不能让行善事者处处提防、时时紧张。

  只有综合调动法律、道德、社会舆论的力量,让好人坦坦荡荡、理直气壮,才能维护向上向善的社会风气,遏制只顾私利的庸俗价值观,为激发更多善行善念创造氛围。一个理想的社会环境,往往对好人持以最大的宽容,哪怕做好事并没有达到最理想的效果,也不能锱铢必较、睚眦必报,使好人处于动辄得咎的不利局面。(中青评论 王钟的)

  【给老太救命时压断肋骨,判无责是为善行撑腰】

  在前些年“因怕被讹不敢扶老人”时有发生的背景下,“医生救人一命却惹上官司”事件,难免再次给“见义勇为”蒙上了一层阴影。但该案中,当地法院的判决无疑给人们吃了颗定心丸。

  就这起案件来说,有个重要的“小插曲”须得到澄清,就是“戚老太认为自己在药店吃了一颗孙向波给她的药丸,随后晕倒”。如果事实的确如此,那么孙向波就有过错在先,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他对戚老太晕倒和后续救治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孙向波对戚老太的心肺复苏救治行为,就变成了一种理所应当的“职责行为”,而不是“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也很难享受民法总则“好人法条款”的责任豁免。

  听证专家得出的“原告戚老太服用硝酸甘油药品与心脏骤停无必然因果联系”“被告孙向波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等鉴定结论,对于法院作出无责判决,可以说至关重要。

  如今,虽然当地法院经过审慎、周密的调查过程,给出了相对公允的判决结果,但是不少人并未就此对“见危施救”完全卸下心防。有人说,幸亏孙向波是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的专业人员,整个心肺复苏操作也没有什么失误之处,否则还不知结果如何。

  这其实有杞人忧天之嫌。从“好人法条款”的立法精神来理解,法律保护的是公众自愿紧急救助行为,在性命攸关的紧急情况下,任何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善行”都值得鼓励,而这也是“无条件豁免责任”的立法初衷。

  退一步说,心肺复苏并不是医生的专利,而是倡导公众掌握的急救技术,即便没有执业医师资格施救,也应“网开一面”。就算施救者是个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普通人,在紧急救助他人时,也不应有担责的“后顾之忧”。

  而从司法实践层面来说,无论是福建的赵宇案,还是河南信阳女子阻拦肇事老人无责案,诸多判决都重申了一个常识:见义勇为者对见义勇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时即无需担责,法律越来越站在见义勇为者的一边。任何时候,见义勇为都应该得到鼓励而非打压。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有了暖心的“好人法条款”后,当执法、司法能给力撑腰,第一时间定分止争、褒奖善行,社会层面也给予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蔚然成风也就不会是奢望。(新京报 吴真晗)

timg (2).gif

  让好人该出手时敢出手!

  来源:羊城晚报、中青评论微信公众号、新京报(略有删节)

责任编辑:韩慧
  • 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手机客户端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信公众号

    用微信扫一扫
  • 南海网微博

    用微博扫一扫

最热评

进入栏目
栏目推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技术服务 |  法律声明 |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1999-2022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盘路30号新闻大厦9楼 电话:(86)0898-66810806  传真:0898-6681054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966123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nhwwljb@163.com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06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2108281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琼字0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琼B2-2008008 广告经营许可证:460000100120 琼公网监备号:46010602000273号
南海网备案号 琼ICP备09005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