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防控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告诫书:市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1月27日,海口市市场局发布《关于对米面、粮油、肉菜等经营企业及个人的价格提醒告诫书》,要求各市场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尤其保障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经不得不得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告诫书中称,根据相关规定,各市场经营者及相关单位须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合理定价,并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告诫书中明确,市场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海口市市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从严从重处罚,并将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附:

关于对米面、粮油、肉菜等经营企业及个人的价格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尤其保障蔬菜、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本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再次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合理定价,诚信经营,特殊时期自觉维护价格秩序,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八)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我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借疫情防疫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从严从重处罚,并将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7日

责任编辑:郭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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