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防控 | 海南高院发布意见为防疫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南国都市报海口2月9日消息(记者 庄晓珊 通讯员 侯俊杰)记者2月9日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月7日,海南高院向全省发布《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相关刑事犯罪、妥善处理相关民商事案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职责、审慎开展执行工作,切实提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

  《意见》强调,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按照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

  《意见》要求,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毒、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闹、造谣传谣、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确保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意见》要求,要开辟“维护医护人员”案件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快速审理,对造成医护人员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判令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要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

  《意见》要求,要妥善处理涉疫情相关民商事案件,加强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作用,依托社会各界力量进行调解,妥善化解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纠纷。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合同纠纷等案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依法认定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对于因疫情影响产生的旅游合同纠纷和交通运输纠纷,积极联合相关管理部门,妥善进行调处,切实保障旅游企业和游客的合法权益。对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与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意见》明确,当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确因是确诊患者、疑似病例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可以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确因疫情无法参加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等,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意见》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防控疫情职责,对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为防控疫情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物资及设施征收征用、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引导相关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妥善化解矛盾,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意见》要求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在防控疫情期间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要审慎采取财产保全、财产拍卖等措施。

  《意见》从2020年2月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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