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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健康管理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洋浦卫生计生局,海南医学院附属各医院,委直属医疗机构,驻琼部队、武警医疗机构,省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

  为切实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健康管理和安全助产工作,保障母婴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积极指导孕产妇做好防护和孕产期保健

  (一)孕妇14天内有重点疫区旅行居住史,根据要求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与疑似、确诊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有密切接触史的孕妇,在经产检医生评估后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孕妇观察期间需密切关注自身症状及监测胎动,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可疑症状,要立即与社区管理人员联系,准确告知自身健康状况,及时就医。

  (二)各市县应当指导辖区助产医疗机构加强院感防控,根据医院条件,为产科门诊及病房尽可能创造独立进出通道,落实产房、产科、母婴同室院感防控要求。

  (三)助产医疗机构要通过微信、APP、电话、视频、线上孕妇学校等方式加强对孕产妇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帮助孕产妇做好自我监测和居家防护。

  (四)根据孕产妇具体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产检时间。对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孕产妇,指导其按时接受产前检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就医。

  (五)指导孕产妇正确识别和应对临产征兆,及时前往助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二、严格做好发热孕产妇就诊管理

  按照《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孕产妇疑似、确诊病例收治转诊流程的通知》(琼卫妇幼函〔2020〕1号)要求,规范做好发热孕产妇就诊管理。

  (一)原则上孕产妇有发热情况应到有产科的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明确发热原因,必要时请产科协同会诊,对于能够明确排除疑似感染的孕产妇,可转至普通门诊就诊。

  (二)对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且有流行病学史的孕产妇应暂时带入隔离区,由院内专家组会诊明确为疑似病例的应及时转诊至有产科的疑似病例收治医院,确诊后转诊至确诊病例定点收治医院。

  (三)助产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母婴安全制度,将确诊孕产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管理,综合评估孕产妇健康状况,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三、切实保障疑似和确诊孕产妇产检和安全助产服务

  (一)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三亚中心医院为全省孕产妇新冠肺炎感染确诊患者定点收治医院,其中省人民医院和三亚中心医院主要收治重型、危重型孕产妇,定点收治医院要做好预案和演练。各市县指定一家能力强有产科的医疗机构收治孕产妇新冠肺炎疑似患者,并尽快开展检测诊断。

  (二)收治医院要切实为疑似和确诊孕产妇提供产检和安全助产服务。收治医院产科应当设置隔离病区或隔离病房,床位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动态调整,保障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确保满足疑似和确诊孕产妇服务需求。

  (三)孕产妇在转诊至收治医院前产程已发动或急需终止妊娠来不及转运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隔离防护措施,在产妇分娩后及时评估产妇健康状况,确认安全后转运至收治医院落实后续治疗措施。

  (四)收治医院要组织产科、儿科、呼吸科、感染科、重症医学科等多学科参与疑似/确诊孕产妇病例的救治,省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专家组对市县救治工作进行会诊指导。

  四、加强疑似和感染孕产妇产时管理和新生儿救治

  (一)加强产儿科合作,对于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产科应当至少提前30分钟通知新生儿科医生到场。

  (二)产妇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确诊后未痊愈者,暂停母乳喂养。

  (三)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经新生儿科评估一般情况良好的,转入新生儿隔离观察病区,助产医疗机构未设新生儿科的,转入各市县指定的有新生儿隔离条件的医疗机构。疑似感染产妇连续2次核酸检测阴性者,新生儿可转出隔离观察病区,实施母婴同室或居家护理;如母亲核酸检测阳性,新生儿隔离观察至少应当达到14天。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应当在隔离观察病区观察至少14天。

  (四)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如出现反应欠佳、呼吸困难、发热或有其他重症临床表现的,应当尽早完善核酸检测,连续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者,及时转入新生儿救治能力强的医院进行救治;核酸检测阳性者,转海口市人民医院救治。

  (五)疑似或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转运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6号)要求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4日

责任编辑:林芳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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