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复工 | 海南出台做好疫期农民工到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务工十条措施

  我省出台做好疫期农民工到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务工十条措施

  ■组织引导动员农民工返工务工 ■推动能复工的项目尽快复工复产 ■对省重点企业招工给予补助

  海南日报海口2月18日讯(记者傅人意)2月1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到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务工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面临的用工荒难题,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

  具体措施包括——

  统筹调度保障重点行业企业用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调度。在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设立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企业用工调度中心,根据用工供需双方用工数量、工种、技术要求,有效精准配置劳动力资源。

  组织引导动员农民工返工务工。市县、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把组织引导农民工返工务工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村党组织书记、驻村第一书记、乡村振兴工作队队长要组织引导发动本村务工人员积极返工务工。对身体健康的农村劳动力,由所在乡镇卫生院为其出具健康证明,为其返工务工提供便利。

  实行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各市县要正确处理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关系,按照不同风险等级区域,对农民工实行差异化的防控措施。

  推动能复工的项目尽快复工复产。在做好防控措施前提下,各市县要特别下功夫推动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复工复产,推动全省“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能复工的项目。

  对省重点企业招工给予补助。省重点企业招用我省户籍劳动年龄内(16至60岁)的务工人员,每招用1人,给予用工企业补贴200元/月、给予务工人员生活补贴400元/月,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省重点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推荐我省户籍劳动年龄内(16至60岁)的务工人员到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务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10人(含10人)以上的,每成功推荐1人,补助500元。

  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出台农民工技能培训实施方案,明确市县培训任务,在确保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组织我省有培训意愿、有务工需求的农村劳动力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积极复工复产的企业,给予融资支持,确保投资效益。

  严格疫情防控。各市县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用工单位尤其是大型用工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制作简明易懂的疫情防控资料发放到用工单位,做好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确保在防疫安全的前提下复工复产。

  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把奖补政策、就业岗位、联系渠道、工资待遇等宣传到位。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到省重点

  项目、重点工程务工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到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务工的十条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8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农民工到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务工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面临的用工荒难题,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民工到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务工制定如下措施。

  一、统筹调度保障重点行业企业用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调度。在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设立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企业用工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度中心),根据用工供需双方用工数量、工种、技术要求,有效精准配置劳动力资源,确保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正常施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摸清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需求工人的具体工种及其数量、技术要求以及各承担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企业)招工用工情况;各市县负责梳理本地区规模化农业种养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小型农村公共设施项目用工数量、工种、技术要求等需求。省调度中心协调组织在政府门户网站、南海网临时开设统一发布专栏,优先发布省重点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及时发布规模化农业种养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小型农村公共设施项目用工需求信息,结合用工缺口,指导各市县公共就业和人力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最大限度满足省重点企业用工需求。按照属地负责、就近分工原则,推动市县、职业技术院校对口支援保障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用工。各市县负责本区域内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用工,无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市县就近分别对口保障海口、三亚等地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用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计划安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对口保障机制,组织各职业技术院校高年级学生到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务工或实习(对务工或实习2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学校奖励)。其余用工缺口、不足岗位,由省调度中心统筹精准调配各市县存量劳动力,切实保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用工需求。

  二、组织引导动员农民工返工务工。市县、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把组织引导农民工返工务工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切实负起责任,村党组织书记、驻村第一书记、乡村振兴工作队队长要组织引导发动本村务工人员积极返工务工。各市县要摸清本地区在家农民工的工种、技术状况、数量等信息,按要求报送省调度中心。对近期没有到过湖北地区、没有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没有与新冠肺炎患者接触史的身体健康的农村劳动力,由所在乡镇卫生院为其出具健康证明,为其返工务工提供便利,消除用工企业顾虑。用工企业要严格执行防疫措施,为农民工出具务工证明,为农民工返村消除村民顾虑。

  三、实行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各市县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的指导意见》,正确处理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关系,按照不同风险等级区域,对农民工实行差异化的防控措施,为农民工外出务工创造条件。以县域为单元,从无疫情区前往其他区域务工的农民工,可在全省畅行务工,实行体温监测;对从较高、中、低风险区进入无疫情区务工的农民工,以及出入中风险区和出入低风险区务工的农民工实行监督性医学观察,无发热、乏力、咳嗽、腹泻、结膜充血等不适症状的可上岗,用工单位及社区对其进行14天健康监测;对从中风险区有确诊病例的乡镇(街道)前往其他区域务工的农民工,必须及时向流入地所在城乡社区、单位报告,流入地要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对出入较高风险区的农民工严格实行双向监督性医学观察,用工单位及社区对其进行14天健康监测,对流入农民工要进行健康服务管理,对输出农民工要及时向流入地报告个人信息。

  四、推动能复工的项目尽快复工复产。在做好必要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各市县要特别下功夫推动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复工复产,推动全省“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能复工的项目,包括农村厕所新建改造、村道村路、小水利工程等小型农村公共设施项目尽快复工。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要切实帮助用工企业解决好农民工到项目工地的交通难题,各市县和用工单位要相互协调,结合实际为外出农民工提供免费包车服务,采取“点对点” “一站式”等方式运送农民工到项目工地。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要指导市县对接省外工人集中的地区,帮助企业通过包机、包车、包船等方式输送工人到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务工。市县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督促指导做好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测维护,指定专人对包车客运车辆的消毒、通风等防疫工作进行勘验。因疫情防控需依法实施停车检查的,相关部门要协调予以优先安排,对检查合格的包车客运车辆尽快放行。省交通运输厅要根据不同县域防控等级,有序恢复跨市县和县域内乡镇农村客运班车。

  五、对省重点企业招工给予补助。尽快落实对省重点企业的招工奖补政策,提振企业信心,省重点企业招用我省户籍劳动年龄内(16至60岁)的务工人员,每招用1人,给予用工企业补贴200元/月、给予务工人员生活补贴400元/月,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重点企业所招用务工人员属我省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和贫困劳动力同时享受已有的就业奖补政策。

  六、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省重点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推荐我省户籍劳动年龄内(16至60岁)的务工人员到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务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10人(含10人)以上的,每成功推荐1人,补助500元。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七、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出台农民工技能培训实施方案,明确市县培训任务,在确保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组织我省有培训意愿、有务工需求的农村劳动力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能力。鼓励省重点企业联合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鼓励企业以“以师带徒”“传帮带”方式,促进农民工边干边学,既提高技术能力,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用工缺口问题。

  八、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尤其是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业主和施工企业,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积极解决用工难问题。对积极复工复产的企业,给予融资支持,确保投资效益。政府投资建设的省重点项目、重点工程,要有明确的复工时间和工期要求,对不能如期复工的,省有关部门要对相关业主和施工企业进行约谈,督促其整改。

  九、严格疫情防控。各市县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用工单位尤其是大型用工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制作简明易懂的疫情防控资料发放到用工单位,做好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确保在防疫安全的前提下复工复产,严防出现疫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要协调各级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资。企业要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健康检查制度、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职责,并报送所在市县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各用工单位要配备消毒液、体温枪等物资,为农民工提供口罩等必要的劳动保护物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要做好卫生间、盥洗池、垃圾收集点、楼道等公共区域的预防性消毒,做好集体宿舍管理,保证宿舍区自然对流通风,减少同房间入住人数并在床外围设布帘隔断。要指导农民工科学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戴口罩,不串门、不外出、不聚会、不聚餐,自觉配合用工单位及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的排查、登记等工作。要注意合理安排作业和休息,农民工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乏力等疑似症状,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员并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与疑似或确诊病人有接触的,应及时联系街道社区、卫生健康部门,进行集中医学观察。

  十、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广泛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把奖补政策、就业岗位、联系渠道、工资待遇等宣传到位,使各类用人单位及群众知晓政策、运用政策。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让农民工全面了解我省防疫工作情况,了解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工地管理的规范性、防控措施的严密性,帮助他们解除恐慌心理,让他们安心外出务工。

责任编辑: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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