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省重大疫情防控体制建设?海南医学院管理学院副院长马金辉建议:
制定公共卫生重大疫情
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
海南医学院管理学院副院长、南国智库与海南南海健康产业研究院联合课题组研究员马金辉 (图片由本人提供)
南国都市报、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3月21日讯(记者 王天宇)目前,海南已在食品、药品领域对举报人有了保护和奖励,而对于重大传染性疾病举报人的保护及奖励制度却是空白。对此,海南医学院管理学院副院长,南国智库与海南南海健康产业研究院联合课题组研究员马金辉建议,海南应该在建设自由贸易港的背景下,制定公共卫生重大疫情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
突发重大传染病举报人
保护和奖励制度需完善
马金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奖励力度。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还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海南在食品药品安全的举报人保护与奖励已经立法先行,2019年11月25日发布了《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并已实施。”马金辉说,其实,我国在公共卫生中的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举报人保护与奖励制度性安排较为完善,但突发公共卫生重大传染病举报人保护与奖励制度尚待立法确定,而地方政府层面在此方面的制度安排更是空白。
举报人制度,就是知情人士的爆料制度,而知情人不仅仅是内部人,有时也是外部人,作为知情人能够尽早发现问题进行举报,从而大幅度降低监管成本。
法制化界定举报传递途径
在当前很有必要
我国有与举报人保护与奖励制度相似的法律规定。其中《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马金辉称,2019年9月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就提到了举报人制度。《意见》要求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如上所述,对于类似这次公共卫生重大传染性疾病突发事件通过法定程序在‘场内’进行举报或由相关专业人士在法规既定范围内举报,这样才会使卫生防疫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有所警觉和戒备。“马金辉称,通过法制化界定举报人的身份主体和举报传递途径是必要的;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责、权、利,能更好地保护与奖励举报人。
马金辉说,越来越多的人到海南工作、旅游,积极预防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是实施“健康海南”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大环境的制度性补充与完善。
建公共卫生重大疫情举报人制度
实现早发现、早提示、早预警
马金辉认为,制定保护与奖励制度不但能够减少顾虑,还能够促进更多举报人出现。同理,建立重大传染性疾病举报人保护与奖励制度,还能促进相关监管部门工作的主动性,促使相关监管部门做到以身作则,不但要积极解决举报保护奖励问题,还能主动做好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的监管。
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有不少可汲取的经验和教训。马金辉说,面对突发疫情,我们要积极发挥举报人的功能,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现早发现、早提示、早预警的模式;发挥群防群治的制度优势,及时发现问题,并在萌芽时期及时解决问题,阻击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海南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对此,马金辉建议,海南应该在建设自由贸易港的背景下,制定关于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举报人保护及奖励办法。
责任编辑:王思畅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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