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南重振旅游业“三十条”:减税范围由旅游企业扩大到出租方

  3月22日,海南省政府出台《海南省旅游业疫后重振计划——振兴旅游业三十条行动措施(2020-2021年)》(以下简称《重振计划》),通过财税金融、项目落地等六个层面共30条行动措施,千方百计帮助旅游企业渡过难关。

  在《重振计划》中,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作为牵头部门承接1项任务,作为配合部门承担2项任务。记者梳理政策发现,税务部门的举措有突破亦有创新。3月24日,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兰双萱从税务部门角度对《重振计划》进行了解读。

  扩大政策覆盖范围 减税范围由旅游企业扩大到出租方

  记者注意到,《重振计划》的第一条就是从税务层面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政策,疫情期间给旅游企业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包括国有、集体及民营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免除2020年1-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不超过所减免的租金。

  这是一条切实的“硬核”举措。兰双萱解读道,因为在我国的税制体系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被归类为财产税,主要针对持有不动产者征收。“在此前省政府出台的支持旅游企业共渡难关六条措施中,税收支持政策主要是减免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一季度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由于租用他人不动产办公的旅游企业本身不持有不动产,不涉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然也谈不上减免,同时,对出租不动产给旅游企业的出租方,由于本身不是旅游企业,也不在政策支持范围之内,这样在税收支持政策的覆盖面上就形成了一定的空白。

  兰双萱说,出于全面支持旅游业重振的考虑,省政府此次出台的三十条措施弥补了上述政策空白区,一是将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由旅游企业扩大到向旅游企业出租不动产的出租方,允许经营困难的出租方在减免旅游企业租金的范围内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物业出租方对旅游企业全面减免租金,从而进一步减轻旅游企业负担;二是此次出台政策措施的减免期限由六条措施的一季度延长至1-6月,加大了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三是此次旅游企业的界定范围从此前的5类企业扩大到7类企业。

  从上述三个方面来看,此次省政府出台的税收支持措施,将进一步减轻旅游企业负担,加快海南省旅游业重振进程。

  简化申报程序 最大限度为纳税人“减负”

  兰双萱介绍,此次的政策核心在于以减(免)的租金抵扣不动产的应纳税额,而减(免)的租金不仅可以抵扣减(免)的租金的不动产应纳税额,如抵扣后仍有剩余的,可以继续抵扣出租方其他不动产的应纳税额,最大限度地为出租方提供政策支持。

  为简化申报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落实上述税收减免政策时,税务机关将按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原则来为纳税人落实减免政策,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直接在申报时享受减免政策,无需其他任何程序。

  “另外在这里提醒广大纳税人,一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在4月份申报,二季度的应应纳税额在7月份申报,申报期均为1-15日。”兰双萱提示说,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足不出户便可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也建议纳税人多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种涉税业务,避免人群集聚风险。

  加强部门联动 探索支持企业资产证券化

  除了落实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外,税务机关还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来支持海南省旅游业重振?

  兰双萱表示,在支持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海南已经进行了一些成功的探索,2019年3月26日海南省首单人才租赁住房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已在深交所成功发行,下一步,省税务局将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支持各类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持续进行有益的探索。

  在智慧旅游建设方面,省税务局主要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政府各部门共享税收数据,为省政府分析决策提供支持。目前,海南省税务局已与省旅文厅对接,为旅游业提供税收方面信息的支持。下一步,将继续根据省旅文厅的工作要求,全力配合做好海南省智慧旅游建设工作。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南国都市报海口3月25日消息 记者 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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