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走私工作事关海南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是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基础性、前置性工作。
今年1月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制定出台,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加快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条例》贯彻“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思路,覆盖了“打、防、管、控”各环节,构建起适应自贸港需求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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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
工作原则
打防结合、标本兼治
权责一致、统筹协调
缉私体制
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
治理机制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军警民协调联动
具体分工
A.各级政府
主体责任、基础作用
B.各级打私办
组织、指导、协调、指挥、监督和检查
C.缉私办案主力军
海关、海警、公安联合缉私
D.综合治理主要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渔业、商务、海事......
E.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
负责通过港口、铁路、机场运输出岛货物的查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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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立预防走私工作机制
构筑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的反走私立体防控网络
省政府:
统筹社管平台+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5G等高新技术手段
市县政府:
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反走私宣传教育、诚信体系建设、举报奖励制度
职能部门:
海关:
监管海关监管的货物
物品
海事、渔业、交通运输:
建立船舶信息搜集跟踪机制
船舶安装相关设备
行业协会: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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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反走私查缉工作机制
这些行为明确禁止
A 明确禁止违规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销售牟利
B 明确禁止使用船舶、车辆、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未经许可的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没有合法证明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重点打击利用“三无船舶”走私
C 明确禁止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
D 明确禁止为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便利
查缉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案件协查制度,职能优势互补、执法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反走私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执法活动规范高效
利用社管平台开展态势感知、预警预测、综合研判、核查处置
建立基层反走私巡查工作机制,对沿海岸线实行岸长制、网格化管理
查缉重点
重点部位
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走私相对集中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集散地和经营场所
重点行为
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走私出岛
重点对象
有走私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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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反走私协调和处理机制
案件管辖
A.海关、海警、公安、市场监管等按法定管辖权限管辖、移交
B.管辖权争议、违法事实无法查清、处理有争议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由反走私综治部门协调处理
处置程序
A.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当事人无法查清的,公告20个工作日
B.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可依法先行变卖、销毁
C.建立完善走私案件涉案货物、物品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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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走私行为的法律惩罚机制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船舶定位识别装置: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销售牟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运输、收购、贩卖没有合法证明的减免税进口货物:没收货物、违法所得、运输工具,并处货值金额等额以下罚款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构成走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不构成走私的,没收违法所得、进口货物和运输工具,视情节处3000元至3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30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口货物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视情节处警告或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便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拒绝配合有关部门检查,拒绝提供检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视情节处警告或3000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治安处罚
★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取消通关便利、取消减免税进口货物买卖资格等,记入诚信记录
原标题:《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今起正式实施 构建适应自贸港需求的反走私综合治理体系
责任编辑:王平新海南手机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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