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南国都市报海口4月8日消息(记者 黄婷)在高考综合改革背景下,针对考生选考科目不同、群体各异、报考人数不一等新情况,为确保标准分的转换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省教育厅邀请了国内外多名权威专家组成专家团队,对高考标准分转换办法进行数据模拟推算、反复咨询及论证,在基本保持原标准分转换办法不变的前提下,对标准分的计算办法进行适当的优化调整,于日前出台了《海南省普通高考标准分转换实施办法》。
新标准分与原标准分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高考各单科原标准分的分数转换区间为[100,900],新标准分的分数转换区间为[60,300],压缩了分数距,有效地解决了新高考选考模式下,选考人数少的科目分数稀疏现象,使各单科分数对综合分的贡献率更加科学合理,保证了考生单科排名不变。新标准分综合分的分数转换区间与原标准分一样,仍为[100,900]。
二是百分等级的计算方面,通过优化,确保了每个学科无论选科人数多少,单科最高分的标准分都能达到满分300分,综合分最高分的标准分都能达到满分900分。
省教育厅负责人表示,我省自1988年以来,一直使用标准分呈现高考成绩,依据标准分录取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使用标准分报告高考分数,可以细化等级,更好地区分不同能力水平的考生,让选拔更为公平。高考综合改革背景下,考生选考科目不同、群体各异、报考人数不一,优化高考标准分转换办法,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也符合我省多年以来普通高考采用标准分赋分的实际。
具体实施办法>>>
海南省普通高考标准分转换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琼府〔2018〕25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我省高考综合改革的需要,确保标准分转换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我厅对我省原标准分转换办法进行了研究、优化和修订,形成了新的《海南省普通高考标准分转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促进公平、科学选才”为宗旨,依据现代教育测量理论和统计学原理,为适应我省高考综合改革的需要,优化标准分赋分方式,确保标准分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的全体考生。
第四条 适用范围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等高考统考科目成绩转换,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计入高考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转换,以及综合分转换。
第五条 成绩发布包括单科标准分、综合分。转换后的标准分是普通高等学校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不公布各科目原始分,也不提供原始分查询。
第六条 高考标准分转换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标准分转换方法符合现代教育测量理论和统计学原理,符合我省考试招生工作实际,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才,有利于引导学生合理规划学业和选择专业志愿。
(二)公平公正。转换程序和公式对全体考生一视同仁,保证转换后考生排序不变,充分体现各学科的权重地位,彰显全面发展的价值导向。
(三)准确无误。数据整理和分数转换采取多人多次操作,交叉比对,反复校验的办法,确保基础数据和转换分数零失误。
(四)安全保密。对服务器进行多人分段密钥管理,参与信息管理和标准分转换工作的人员,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并签署安全保密责任书。
第七条 单科标准分转换
单科标准分包括:语文、数学、英语高考统考科目和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各科目的标准分。
根据标准正态分布常模量表,依照转换公式Ti=180+30×Zi,建立《标准分与百分等级对照表(单科)-分数区间[60,300]》。
(一)将学科全体考生的原始分数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二)计算小于或等于每个分数Xi的考生占该学科考生总数的百分比,从而求出每个分数Xi的百分等级Ri。
(三)查《标准分与百分等级对照表(单科)-分数区间[60,300]》,得到每个分数百分等级Ri对应的单科标准分Ti。
第八条 综合分转换
综合分是考生高考统考科目的标准分和选择性考试科目的标准分根据各自的权重加总后转换的标准分。
根据标准正态分布常模量表,依照转换公式Ti=500+100×Zi,建立《标准分与百分等级对照表(综合分)-分数区间[100,900]》。
(一)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各科权重为1.5,其他各科目权重为1,计算每个考生的合成总分,计算公式为:
t=1.5×Tyw+1.5×Tsx+1.5×Tyy+Tx1+Tx2+Tx3
其中,Tyw、Tsx、Tyy、Tx1、Tx2、Tx3分别为语文、数学、英语、选考科目1、选考科目2和选考科目3的单科标准分。
(二)将全体考生的合成总分t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三)计算小于或等于每个合成总分ti的考生占考生总数的百分比,从而求出每个合成总分的百分等级Ri。
(四)查《标准分与百分等级对照表(综合分)-分数区间[100,900]》,得到每个合成总分百分等级Ri对应的综合标准分Ti。
第九条 标准分转换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考试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原标准分转换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表:1.标准分与百分等级对照表(单科)-分数区间[60,300]
2.标准分与百分等级对照表(综合分)-分数区间[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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