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选聘“十四五”战略规划服务机构的公告

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选聘“十四五”战略规划服务机构的公告

  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海南省委、省政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批准设立的省属旅游重点产业平台企业。公司定位为海南省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投资发展运营商,专注于培育旅游消费新业态、新热点,提升高端旅游消费水平,推动旅游消费提质升级,积极探索消费型经济发展的新路径,致力于发展成为具有竞争力和示范性的旅游龙头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选聘咨询机构研究编制《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十四五”战略规划》(2021-2025年),以全面构建公司战略规划体系助推公司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20年5月7日-5月9日(9:00-17:00)

  二、报名地点

  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海口市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42层)

  三、报名条件

  (1)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

  (2)服务机构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独立完成企业战略规划类项目的成功案例。

  (3)本次选聘不接受联合体竞聘,不允许分包、转包。

  (4)不接受在海口市招投标行为有不良记录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企业参与选聘。

  四、报名提交资料及要求

  (一)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要求的所有选聘文件:

  (1)选聘报价函原件(附件1);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相应业务资质等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承诺书原件(附件3);

  (5)保密承诺函原件(附件4);

  (6)拟参加项目人员基本情况表,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成员简介;

  (7)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思路、服务保障、时间安排等;

  (8)过往历史业绩证明(旅游行业咨询项目成功案例、战略规划项目成功案例、海南省内国有企业规划服务项目成功案例、海南省旅游类企业规划服务项目成功案例等)

  (二)选聘文件放入密封袋并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贵单位公章;

  (三)选聘文件最迟须于2020年5月9日17:00前递交至海口市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42层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

  (四)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选聘文件,将不予受理。

  五、选聘价格要求

  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六、选聘方式

  公开征集,内部选聘。

  七、选聘要点

  服务报价、服务方案、过往业绩、人员配置等。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战略投资部 戴女士;谭女士

  联系电话:18689598078;18818526362

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日

  附件1

选聘报价函

  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选聘公告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十四五”战略规划》编制服务工作总费用人民币(大写)元(¥ )报价,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委托战略规划服务工作,战略规划质量达到合格。

  我方承诺在选聘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选聘文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情况。

  如我方中选: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后,在中选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战略规划文档及相关资料。

  竞聘单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公司 (竞聘申请人名称) ,现授权委托 (姓名) ,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以本公司的名义竞聘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服务咨询机构。代理人在报名竞聘、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承认。代表人不得转授权。

  特此委托。

  代理人: 身份证号:

  单位: 部门: 职务:

  竞聘申请人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承 诺 书

  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单位自愿参加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选聘战略规划服务咨询机构的活动,并保证报名文件中所列举报价文件及相关资料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为此,本公司承诺如下:

  1.同意选聘公告及相关文件中的规定。

  2.同意提供按照贵方要求的与选聘有关的一切数据、情况和资料等。

  3.本单位如中选,保证按照选聘文件的承诺与贵方签订相应协议。

  4.无论本单位中选或者落选,均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贵方本次机构选聘的相关信息,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获得的或收到的任何文件资料及非公开信息。

  5.本单位参与本次选聘申请,保证不存在以下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选;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选聘申请人;

  (3)与其它选聘人申请人恶意串通;

  (4)向选聘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6)有其他违规行为。

  竞聘申请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保密承诺函

  承诺背景:信息接收方希望从信息披露方获取保密信息,信息接收方承诺根据本函的条款对信息接收方提供信息保密,保密期限自信息接收方签署本函之日起两年。

  信息披露方:海南省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42层

  信息接收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1.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以下术语应含有下列含义,除非另有规定:

  保密信息是指:

  (a)所有由信息披露方提供给信息接收方、其关联方或代表的关于项目目的的口头或书面通信、文件和其他信息(无论是电脑磁盘、可视文件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i)与信息披露方和/或项目目的有关的所有资料;(ii)关于涉及项目目的的任何谈判的存在、性质或进度的所有资料;(iii) 信息接收方根据前述资料注解、准备或产生的任何其他文件和资料,或者含有或反映该等资料的文件和资料。

  (b)可能或已经将保密信息提供给信息披露方、其关联方或代表的事实。

  关联方,指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方)间接控制一方,被一方控制或与一方在共同控制之下的人或实体,和关于项目目的而与一方签有协议的任何人或实体。

  代表,指一方或其关联方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融资者或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独立审计师或任何其他代理人。

  1.2 解释

  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本函中:

  (a)文件包括任何电脑程序、电路、电路设计、草图、说明、材料、记录及其他可以储存或复制保密信息的方式;

  (b)任何事物(包括任何权利)应包括其中的任何一部分;

  (c)一组人或事物指两个或多个人或事物的集合体或其中的任意一个;

  (d)词语“包括”并不包含“仅限于”的含义;

  (e)同意/许可指事先书面同意或许可;

  (f)控制是指如果一个实体在另一实体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数量(或股权比例)代表了后者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使前者可享有后者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收入,或使前者在后者清算时可以获得后者百分之五十(50%)或以上的资产,后者应被视为被前者所控制。

  2. 保密

  2.1 保密信息处理

  未经信息披露方的许可,信息接收方不得:

  (a)披露或公布保密信息;

  (b)除为项目目的外,以任何形式复制包含了、基于或使用了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或记录的任何部分。

  2.2 保密信息所有权

  所有向信息接收方披露的保密信息均归信息披露方所有。

  3. 允许的使用和披露

  3.1 为项目目的而使用

  信息接收方及其关联方只能为项目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

  3.2 在文件中加入保密信息

  信息披露方、其关联方可以为项目目的而准备文件中加入部分保密信息。

  3.3 披露

  信息接收方可以为项目目的向其关联方和其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在作披露前,信息接收方应当确保:

  (a)其关联方或代表为项目目的而有获取保密信息的特定需要;

  (b)已经告知并促使其关联方或代表承担对信息披露方的保密责任。

  4. 限制

  4.1 本函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的保密信息:

  (a)已存在公共领域的信息,但因信息接收方违反本函而存在于公共领域的信息除外;

  (b)信息接收方在保密信息披露时已经获悉的信息,但信息披露方此前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除外,或者信息接收方知悉任何其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而造成信息接收方知晓该保密信息的除外;(c)信息接收方以非保密形式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但信息接收方应当提供第三方证明文件证明其与第三方未签署过任何保密协议;

  (d)应法律要求或任何法院、仲裁庭、政府、管理机构或股票交易市场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但信息接收方应当提供政府机关或管理机构要求披露的相关文件;

  (e)信息接收方、其关联方或代表,在没有依赖保密信息之情况下,所独立开发的信息,但信息接收方应当提供内部资料证明该等信息是其独立开发的。

  4.2 如果信息接收方由于任何法律要求或任何法院、仲裁庭、政府、管理机构或股票交易市场的要求或请求,需要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信息接收方应:(i)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信息披露方此情况和被要求或被请求披露的范围;(ii)在合理可行的程度上与信息披露方合作,在披露之时或以后保护被披露资料的保密性。

  5. 归还保密信息

  5.1 归还或销毁

  应信息披露方的要求,信息接收方应当并促使其关联方或代表:

  (a)向信息披露方归还或销毁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所有第3.2条中规定的文件以及前述文件的所有副本;

  (b)从电子存储设备中删除所有的保密信息,包括与其他任何信息结合在一起的保密信息。

  5.2 不解除

  信息披露方根据第5.1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均不能免除信息接收方及其关联方和代表在本函项下的义务。

  6. 其他

  6.1 适用法律

  本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因本函而产生的主张或争议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成都通过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

  6.2 修订

  本函一经信息接收方盖章发出即不可撤销、不可修改。

  6.3 救济

  信息接收方特此承诺并同意,若信息接收方违反本函,则信息披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实际履行、禁令性救济或其他经济救济,作为对任何此类违反承诺行为的补救。

  6.4 生效

  本函一经信息接收方盖章即生效。

信息接收方:(公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郭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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