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营造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一流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融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运用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稳妥拓展办案领域,开展旅游消费、公共卫生安全、金融安全、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扶贫、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

  三、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规范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案、撤诉,不得干预案件的办理和审理。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标的额较小、侵权人有赔偿意愿的案件,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全部能够得到修复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与侵权人就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达成协议。

  四、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核实相关情况:

  (一)查阅、摘抄、复制、调取有关行政执法、诉讼卷宗材料;

  (二)询问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

  (六)勘验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五、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妨碍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取证的,依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通报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被调查单位的上级部门依法处理;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阻挠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三)对以暴力、威胁、聚众围攻等手段干扰、阻碍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六、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通过磋商、公开听证、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纠错。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准确适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认定标准,写明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

  制发检察建议的,应当规范办理流程。检察建议除书面送达外,还可以采取宣告等方式送达,宣告送达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

  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七、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书面回复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因客观原因须分阶段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当将每一阶段整改情况及时书面回复。

  检察机关应当持续跟进监督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诉讼,自觉履行生效裁判。

  八、检察机关应当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单位建立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畅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情况通报渠道,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公安机关在相关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并协助开展检察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等工作。

  九、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提升案件审判质效。积极探索推进惩罚性赔偿、恢复性司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适用。

  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符合条件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不履行的,应当及时移送执行;对于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鉴定行为,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付费等工作机制,提升鉴定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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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着力加强公共利益保护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共十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 出台《决定》的背景和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面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必然要求,是健全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自2017年7月实行以来,我省检察机关紧紧抓住公益保护这一核心,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侵害公益突出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办理了一大批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推动一些长期存在的环境污染等公益侵害突出问题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社会各界对拓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全面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呼声也日益强烈。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推行时间较短,有关立法相对滞后,法律条文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难、鉴定难、检察建议刚性不足、被监督对象不配合、相关部门难协调等问题比较突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领域的拓展也要稳妥推进,迫切需要在地方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权威性。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要求,依法制定出台《决定》,补足司法实践中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短板,为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发展提供了坚定的法治保障。

  《决定》的贯彻实施,将有效凝聚公益保护的社会共识,形成合力推进公益保护的工作格局,为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协同推进公益侵害突出问题的解决,为提高公益保护质效,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奠定坚实基础。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拓展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领域主要集中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五个领域。对人民群众关切、社会反响强烈的其他领域存在的公益侵害突出问题,《决定》给予了积极回应,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在旅游消费、公共卫生安全、金融安全、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扶贫、安全生产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形成了具有海南特色的公益保护体系。

  (二)加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保障。为解决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核实难的问题,《决定》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创新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七种方式,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调取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卷宗;可以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等方面的调查核实权内容,对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进行细化,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同时对妨碍检察机关依法调查取证的,授权检察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三种方式依法进行处理,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履职保障。

  (三)提升诉前检察建议监督刚性。针对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发出的检察建议得不到及时回应,监督效力较弱的状况,《决定》立足提升公益保护质效,从三个方面予以强化。一是完善检察建议送达方式。规定除书面送达外,检察机关可以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并且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建立检察建议抄送制度。规定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公益侵害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共同推动公益侵害问题的解决。三是明确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的义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回复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推动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依法履职,解决问题,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四)完善公益保护协作机制。公益保护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协同推动,《决定》要求相关部门落实职责要求,形成公益保护工作合力。一是完善监察机关、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公益保护配合机制,要求建立公益诉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畅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情况通报渠道,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完善公益保护司法协作机制,规定审判机关应当规范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不履行的,应当及时移送执行,构建公益保护的司法合力。三是完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鉴定保障机制。为解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鉴定难的问题,《决定》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监督管理,探索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付费等工作机制,为检察机关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邱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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