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屎官”们,在海口市区养犬,这些事项你要注意!

  近日,《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经修订后正式对外发布。

规定了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

免疫、登记、饲养、经营、收容

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此条例引起广大市民,尤其是爱狗人士的关注。

让我们规范养犬行为,

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

那么,该如何文明养犬呢?

首先,看看你是否属于可养犬区

分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


  禁止养犬区

  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止养犬区域。

  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重点管理区

  1、是指本市建成区以及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

  2、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禁养犬只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饲养、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

  3、每户限养一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

  携犬出户注意:

  -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

  -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为犬只束犬链(绳),犬链(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征得驾驶员同意等。

  一般管理区

  1、是指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2、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3、未经狂犬病免疫的犬只,不得饲养。

看看你的爱犬是否需要登记、如何登记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

  

  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的罚款。

  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养犬区或者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二千元的罚款。

  单位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经登记或者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居民住宅楼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销售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犬吠、养犬污染环境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遗弃或者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在居住场所内饲养,或者一般管理区内饲养被列入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名录的犬只未进行圈养、拴养的;

  (二)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未为犬只束犬链(绳),或者犬链(绳)超过规定长度的;

  (三)重点管理区内携犬乘坐电梯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者携犬出户未主动避让他人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致使犬只伤害他人二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遇到违法养犬行为,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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