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部分公共场所监控:“人肉”难防 隐私难守 视频随意调取

  监控视频疯传 四川女医生“被人肉”自杀引关注;记者走访发现——海口部分场所监控随意调取 守不住个人隐私

  监控视频想看就看so easy?!

  某小区内安装的监控。

  近日,四川德阳女医生自杀事件再次引发关注。这起悲剧缘于此前游泳池里的一个摩擦,现场视频经网络传播后,该女医生遭到“人肉搜索”,后因不堪压力走上绝路。该事件引发不少市民担忧,公共场所监控视频为何守不住“秘密”?

  近日,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对海口部分小区、公寓、沿街商铺等场所调查发现,一些场所监控视频随意调取,存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文/图

  案件

  监控视频网上疯传

  女医生不堪“人肉”自杀

  据公开报道,近日,四川绵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绵竹市检察院指控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等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这起案件与此前引起舆论关注的“安医生自杀事件”有关。事情发生在2018年8月20日,安医生在游泳池与一名13岁的初中生刘佳(化名)发生“矛盾”,其丈夫乔伟(化名)将刘佳摁在水里,并打了刘佳一巴掌。

  随后刘佳将此事告知母亲。刘母等人查看泳池监控后,在更衣室里与安医生再次发生冲突。刘佳家人将泳池监控视频提供给媒体,迅速在网上引起热议。随后,安医生夫妇二人遭到网友“人肉搜索”。

  在事发5天后,因不堪压力,安医生对家人谎称有事驾车出门,并在车内吞药自杀,后经抢救无效离世。

  案例

  个人信息泄露

  悲剧时有发生

  海口某公寓监控视频随意调取。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因为一段视频或是个人信息被泄露后,遭到“人肉搜索”酿成的悲剧并不鲜见。

  ●2013年12月3日20时24分,在连续发出“第一次面对河水不那么惧怕”“坐稳了”两条微博后,网名为“IforeverLm”的琪琪跳入河中,结束了18岁的生命。只因前一天,因怀疑琪琪偷窃服装,店主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琪琪的个人隐私信息被曝光,成为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

  ●2015年,成都一名男子“暴打女司机”视频在网络上传播,男子遭“人肉搜索”并被网民一边倒谴责。第二天该男子行车记录仪视频曝光后,网友发现是女司机两次故意别男子的车才将其惹怒。此后事件一发不可收拾,女司机也惨遭网友“人肉搜索”。

  ●2018年6月,南京网友发帖称一男子当街摔死泰迪狗。该男子随后被全国各地爱狗人士24小时打电话、发短信威胁、侮辱,还有人公布其孩子隐私,发出死亡威胁。据调查,此事因泰迪狗先咬伤男子孩子,狗主人答应赔偿后又反悔,男子一怒之下摔死小狗。事件虽已平息,但该男子一家深恐网络暴力,不得不举家搬离……

  走访

  海口部分场所

  监控视频随意调取

  就在此事引发公众高度关注的同时,普通市民能否随意查阅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成为议论的焦点。对此,记者进行了走访。

  8月11日,在海口和邦路某公寓内,记者走访发现,电脑监控显示器就放置在一楼的电梯厅内,未有专人看管。记者以丢失物品为由,向公寓物业负责人求助,希望调出公寓外监控视频帮助寻找。该负责人在没有任何防备下,表示让记者自行调取。

  随后,记者先后进入一家沿街商铺和一小区保安亭,以丢失物品为由成功查看了监控视频,画面十分清晰。

  记者先后走访了海口部分公寓、小区、沿街商铺等10余个安装监控设备的场所,期间,仅有一家超市及一家酒行不同意调取监控视频外,其他场所负责人均愿给记者调阅,存在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对此,滨江派出所民警夏警官称,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资料是不能随便调取公开的,只有执法机关通过相关程序才能调取,对于随便交易或传播监控视频录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

  泄露个人信息

  可判刑7年

  因个人信息被泄露遭“人肉搜索”事件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连章松称,首先是民事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

  除民事侵权外,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连章松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2017年,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公开宣判了一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两被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获益,涉及信息过亿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四年并处以罚金。

  《民法典》信息收集者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

  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此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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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思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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