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还需强化事后监管


  核发排污许可证是实现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的关键环节,对探索实行发证与证后监管联动,开展已发证企业证后评估及执法检查具有重要意义。截至今年7月底,海南共完成8272家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核发登记任务,提前实现全覆盖,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阶段奠定基础。(点击查看相关报道>>)

  当下,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探索正在全国范围加快推进,海南提前实现全覆盖,无疑为全国做出了示范,也为污染物排放控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某种程度上说,这将逐步实现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环保管理部门依证监管、依法处罚的证据化管理模式。

  随着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推进,让排污控制的责任清晰归位,堵住了监管漏洞,有了排污许可证的全覆盖,监管部门实现了“重发证”向“发管并重”转移,依据排污许可证监管,不仅能提升监管效能,还能降低监管成本。同时,对于正在加快推进的海南自贸港建设而言,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推进,无疑也是改善营商环境、提高社会管理效能的具体体现。随着海南自贸港的快速建设,越来越多企业和项目落地海南,其中不乏涉及需要排污的企业和项目,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既可以省去企业办证的负担,也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

  当然,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不能只是核发登记了事,在主张排污单位做好自身排污管理的同时,更需强化事后监管。而这,首先要加快完善配套的规章和技术规范,用科学的技术体系和统一的数据链条构建闭环的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模式。其次,还要从法律层面厘清行政审批和证后监管的责任边界,健全管理体制,做到每一张排污许可证背后都有具体的单位和人监管。同时,通过完善立法,增强对证后管理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的惩处力度,除了罚款、整改,也可以将涉事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甚至关停等。

  在此基础上,还需加强监管业务培训,加快证后管理能力建设。这不仅需要加强对企业填报人员、技术审核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培训,也要加大对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的投入,将环评、执法、监测等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强化排污许可工作的衔接配合,构建良好的协作机制。

  排污许可核发登记只是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第一步,如果寄望于持证企业自行监测、自我记录、自证守法,而缺乏事后监管,亦或事后监管不到位,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恐怕都不能发挥应有效用,因此,要确保“一证式”管理落实到位,监管就不能缺位,而这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今后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去完善。(赵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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