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聊天也有法律边界

  微信作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很多人都在使用,而使用微信群聊天已经成了大家生活的常态。可是有些人口无遮拦,在微信群里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骂谁就骂谁,这可要注意了!这不,海口一男子因与他人有财务纠纷,便在某微信群里发布“某老赖,不是人、是人渣是魔鬼……”等言论,引发了一起名誉权官司。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张明系海南某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与被告刘军在年度财务结账时,因双方结算费用发生纠纷。之后,被告刘军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经有关部门调查后,未能支持被告刘军的投诉。2019年初,原告张明在某微信群中发布招聘广告,被被告刘军所见,随后,被告刘军在该微信群发布了贬损、侮辱原告的不实言论。

  面对被诉,被告刘军竟然辩称自己的言辞与损害原告名誉没有关联,是被告神经过敏、做贼心虚,反而指摘原告乱扣帽子,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应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必须说,被告对在微信群骂人的行为,要么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竟然恍若无事人一般;要么就是太过无知无畏,反咬原告一口。

  法不藏奸,海口龙华区法院的判决给了被告刘军一记重锤:不仅确认被告刘军侵犯原告张明的名誉权,还要求被告刘军立即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毫无疑问,海口男子刘军微信群骂人获得了应有的法律惩戒,再次证明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聊天也有法律边界,无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都逃不过法律追责。

  当然,这起名誉权官司还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启示:用网需谨慎,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也逐渐成为日常交流工具,但微信里所面对的也是真实的人,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他人名誉,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像微信群等具有公共传播功能,群内交流言论具有公开性、传播性的社会化特点,任何不当言论的传播都会给他人造成难以预料的侵害后果,足以构成名誉权等侵权要件。

  因此,在使用微信群等工具聊天时,应当时刻牢记法律界限,不能逞一时之快,否则就要做好承担“祸从口出”的法律后果。值得注意的是,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继续延续和强化了对名誉权的保护。未来,面对微信群内类似被告刘军这样的言论,我们应该像原告张明一样果断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当下,随着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互联网环境的好坏,关乎每个人的生活质量,更关乎社会发展进步。若任由这些网络谩骂等不法行为继续发展下去,将会给大众带来网络空间不必遵守秩序的错觉,这对网络空间秩序的破坏也是难以估量的。因此,只有人人恪守底线、谨言慎行,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才能营造出一种人人敬畏法律、恪守网络聊天法律界限的氛围,才能真正净化互联网环境。(寇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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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吉训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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