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4岁女童在小区游泳池不幸溺亡 物业被判赔15万元

  海口4岁女童游泳池内溺亡,家长告物业索赔53万

  小区物业次责 赔了15万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17日讯(记者 王天宇)2019年8月份,海口一名4岁女童到住所对面的小区游泳池游玩时,不慎溺水身亡。事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小区物业公司赔偿15万元。

  原告陈某甲和文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生下女儿陈某乙。2019年8月19日,陈某乙到住所对面的小区游泳池游玩,不幸溺水身亡。陈某甲夫妇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认为事发当天,该小区游泳池处于公开开放状态,游泳池蓄满水,深水区与浅水区之间亦未设置隔离栏隔离,且未配备救生员。管理该小区游泳池的某物业公司未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是导致其女身亡的主要原因,故主张被告赔偿各类费用532572.6元。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向原、被告双方了解情况。管理游泳池的某物业公司称,该小区的游泳池是不开放经营的,每次的长期蓄水仅是作为游泳池的测试,且入口处安装了门栏,因此并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应当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义务。该案女童仅4岁,处于需要父母时刻看护的年纪。然而,女童同另一名10岁未成年人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前往住所对面的小区,离开了父母的视线。且女童系自行进入游泳池玩耍,而非受人诱导或者胁迫。父母对其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管理游泳池的某物业公司在未区分儿童与成年人的游泳池中蓄水深度达1米左右,却未立明确禁止标识、设置防护围栏、安排工作人员管理,使案涉幼童能无碍地进入游泳池玩耍。某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蓄水游泳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女童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上述法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某物业公司向两原告支付赔偿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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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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