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河南一男子被取消学籍后将海南大学告上法庭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18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河南一男子2018年考上海南大学研究生后,开启了他的研究生生涯。此后,学校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时,发现该生提供的入学资格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被取消学籍。但该生不服该决定,将海南大学告上法庭。

  案由:

  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学籍,男子不服起诉学校

  海南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于2018年6月8日签发了海大研字20180xx97号《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内容为:“郑某某同志:经审核,你的报考条件及考试成绩均符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录取标准,现录取你攻读我校2018级农业硕士(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请凭本通知书于2018年9月2日到我校报到。”

  原告郑某某于2018年9月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后进入海南大学就读。被告海南大学在郑某某入学后对其进行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认为郑某某提供的入学资格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32号《通知》,决定取消郑某某的研究生学籍。

  郑某某对海南大学取消他研究生学籍的决定不予认可后,将海南大学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海南大学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的32号《通知》;保留他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虚假材料

  郑某某称,他是通过正常考试,并经过海南大学研究生处的招生办公室审核录取,录取资格真实有效。他从2018年9月入学后将近一年时间一直在海南大学学习生活。而海南大学2018年级硕士研究生入学须知中只要求提交毕业证书,他在新生报到期间提交给被告的材料当中只有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并没有提交国家承认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他没有提交任何虚假材料。被告在2018年级硕士研究生报到期间没有认真审核新生的相关材料,如果被告能在新生报到期间发现他只有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他完全可以根据《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办理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手续,来保障他这来之不易的研究生教育机会,但被告并未告知且在2018年9月为他在学信网注册了硕士研究生学籍。

  2019年3月,他突然接到被告取消学籍的通知,事先没有任何预兆,依照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公民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

  被告:本科自考毕业证经查系伪造

  海南大学辩称,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郑某某在2018级新生报到时提供的录取资格材料中,专科毕业时间为2018年6月,未达到专科毕业2年方可考试要求;本科自考毕业证经查系伪造。经学校复查,郑某某入学资格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所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其学籍。

  此外,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郑某某的情况与该条不符,不能保留入学资格。综上,海南大学取消郑某某学籍,有事实依据,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法院:原告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程序合法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11月向被告提供一份印有“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及“河南大学”印章的自学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被告将该自学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发到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核实,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2018年12月4日出具一份证明表示原告的自学本科毕业信息不属实,毕业证书不是由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

  法院认为,被告在查明原告存在入学资格材料弄虚作假的事实后,对原告作出取消研究生学籍的决定。首先,若原告是以高专毕业生身份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话,其高专毕业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报考参加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符合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方可报考的条件要求;其次,若原告是以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身份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话,其自学本科毕业信息不属实,毕业证书不真实,存在资格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形。上述两个情形皆符合作出取消学籍的条件,被告据此经过复查后,依法向原告作出32号《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未告知其被录取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以及被告进行复查作出决定超过3个月期限,程序存在错误的观点。本案中,被告作为招生单位并没有主动告知考生具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义务,且原告亦不符合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在家休养,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法定条件。

  对此,法院驳回了郑某某的诉讼请求。9月18日下午,记者了解到,该案一审宣判后,郑某某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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